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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分析 · 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简要版) ︱ 中法评

2016-10-17 马超 中国法律评论


《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全文约5万字,已发表于《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4期。


本期推送为该报告的简要版,报告详情与具体数据请参阅《中国法律评论》纸质版。引用也请以报告全文为准。


本报告为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与于晓虹副教授主持的“清华大学司法改革与大数据研究课题”的部分成果,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马超具体负责并执笔。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本课题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特此感谢。

马超


于晓虹


何海波


报告全本目次
 一、引言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全面性考察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及时性考察
四、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妥当性考察
五、报告总结 


背景介绍
司法裁判文书上网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分别在2010年、2013年与2016年发布过三版《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由于2016年版为新近发布,本报告的主要制度背景为2010年与2013年版的《文书上网规定》。


课题说明
本课题自2015年春季启动,在一年多的时间里,课题组成员与华宇公司的技术人员一起用一年多的时间反复调试系统,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保证了尽可能高的精确性与可靠性。同时,课题组成员也曾经到多个省份进行调研,通过访谈与实体调查等方式,收集了大量有关文书公开制度实践的资料。


本报告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7月1日上线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上传的所有裁判文书进行了提取,在华宇公司提供的信息技术支持下,对所有提取到的文书,架构了全新的数据库进行整理分类,对已公开的裁判文书进行了一次全景式的扫描,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别从文书公开的全面性、公开及时性、公开内容的妥当性三个方面对裁判文书上网进行了考察。


更具体的技术说明,请参阅报告全文。



裁判文书公开的全面性考察



2013-2015年文书公开概况


1、文书发布总量

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以来至2015年12月31日,我们的系统共收集到14,555,018篇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制作时间主要集中于2014年与2015年。我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的《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2014)》与《2015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情况》中公开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出2014年与2015年全国总共审执结案件数约为30,520,675件。公开文书数量与办结案件的比例大约在50%左右。


2、文书类型分布下表为各种裁判文书类型在总量中的分布情况。由该表可知,判决书占比超过一半,占相对多数。判决书与裁定书合计占比超过98%,居于绝对多数。



3、案件类型分布

民事类文书占比62.54%,稳居第一。刑事类文书接近20%,执行类文书近15%,行政类文书3.62%。


4、公开文书的时间分布

   

(1)文书制作时间年度分布


文书上传主要以文书上线后的2014、2015年为主,但在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之前的时间区间内并非一片空白。在实际检索中,早于2001年,晚于2015年的裁判文书也有零星存在。


(2)文书上传时间年度分布


由于裁判文书网为13年7月1日开通,所以13年只有7月1日之后的数据。实际上,裁判文书网正式对外启用是是在14年初,13年的数据量缺乏参考意义。从表中可以看出,2014年作为启动年即上传了558万份文书,而2015年更是有接近900万份的上传量,比2014年提高了60%多。


截止到2016年8月23日,2016年共上传了文书约570万份,估计全年上传量可以达到1000万份左右。



(3)文书上传时间月度分布


下图30个月的月度分布数据可以证明两点:

第一,年底突击上传的现象得到证实。14年12月份的上传文书数量几乎是上一月的三倍,15年12月的数据也几乎是11月份的两倍,10月份的3倍。可见年底突击上传的现象十分之突出。这显然是法院采用年底考核方式的结果。


第二,季末突击上传现象普遍存在。仔细观察图表,不难发现,每季度的第三个月,文书上传量相比前两个月总是会有小幅度上扬。这与我们在调研中得知的高级法院在文书上传工作中实行季度考小考,年度大考的信息相一致。


(4)文书上传时间的每日分布


我们提取了在限定区间内每一天的上传文书数量,但由于数量庞大,九百多天的信息直接列出,既难以展示,也很难一望而知其中隐藏的信息。


因此,我们将每月同一天的上传文书数量进行相加,如我们将三十个月每月第一天上传的所有文书量相加,即得出所有在每月第一日上传的总量,依次类推,将每日的数据总量计算出,再进行比较。理论上,如果存在普遍的月中或月底突击上传现象,是可以得到的。结果如下图。


根据下图数据和具体分析,不能证明存在全国普遍的月底突击上传现象。



5、公开文书的地域分布

我们对全部公开的文书按省份进行了排名,公开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为浙江、山东、江苏。根据全国审判情况来看,这三地同时也是全国每年收结案件最多的省份。


总体上来看,各省公开文书量的排名与各省案件审判的排名是基本一致的。


此外,我们还统计了各省高级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公布的全省结案量,并与我们提取的时间区间内的各省文书公开量进行了比较。这种比较尽管不完全准确,但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从表格中看,文书结案比超过60%的有浙江、山东、安徽、河北、陕西等省份,构成公开领先的第一梯队。尤其是陕西表现出色,比例接近80%,远远领先第二名,一骑绝尘;河南、附件、湖南、湖北、广西、宁夏等省比例也都超过了50%,居于第二梯队;余下各省比例都在20%-50%之间。总体来看,经济发达省份的公开文书量不仅超过经济落后省份,公开比例也相对更高。



2014年裁判文书公开概况


为了更清晰地展现裁判文书网目前文书的分布情况和上传趋势,我们继续对研究时间区间进行限缩,用一整年的完整数据作为分析对象。具体做法是,我们将整个数据库所有制作于2014年的文书抽单独取出来进行分析。


1、2014年裁判文书公开总量及文书类型分布

目前数据库中共有2014年公开文书6,095,938份。其中2014年公开了4,299,283份,占比70.53%;,2015年公开了1,796,655份,占比29.47%。


2、2014年裁判文书案件类型分布

我们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字计算出了主要案件类型中上传文书与审结案件的比例。从数据上来看,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比例均超过了100%,这个数字在调研中得到了部分印证。由于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结案方式较为单一,一般都是判决或裁定,而且大部分案件都不止一份裁定,所以比例超过100%是正常现象。


但是民事案件结案方式中调解结案比例较高,一些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调解结案数量超过总结案量一半是常有之事。按照规定,调解书属于公开排除事项。因此,民事案件比例较低也是可以理解的。赔偿案件与执行案件的公开比例也较低。


3、2014年裁定书的类型分布中国法院所使用的裁定书具体种类繁多。根据我们统计,在各种审判程序至少存在144种裁定书。但除了民事、刑事、行政之别,裁定书一般不再标明裁定书的具体类型,而只笼统地使用“裁定书”作为名称。由于该部分数据繁杂,表格较为庞大。这里只提供各种案件类型结案裁判书占比。更多数据请参阅报告全文。


4、2014年裁判文书的审判程序分布本节是关于裁判文书的审判程序分布。需要交代的是,我们没有在这里使用审级的概念,主要是一些特殊程序案件很难被审级的概念所囊括。此外,还有一些类型的文书因为数量太少,我们没有列入其中。




5、2014年裁判文书法院层级分布

下图展示了2014年裁判文书的法院层级分布。基层法院发布的文书占据了全国法院文书公开量的79.84%,中级法院占去18.52%,高级法院与最高法院总共只占了0.2%。从上到下金字塔形的文书发布量符合我国目前四级法院的审判实情,但也从侧面再一次印证了基层法院面临的审判重压。


有兴趣的学者可以使用表中的层级案件类型文书发布量做进一步的研究。



我们还考察了执行文书与调解文书的法院层级分布,限于篇幅,详情请参阅报告全文。


6、2014年裁判文书的区域分布

总体上,2014年公开裁判文书的省级分布基本与总量上的文书分布相差不大。


7、2014年最高法院裁判文书概况

我们将最高法院在2014年制作的文书单独提取出来,进行了分析。在最高法院公开的所有文书中有3809份是制作于2014年的。在案件类型上,绝大部分是民事案件文书,行政案件文书与刑事案件文书都在三百份左右。另外,最高法院公布的其他案件文书为全国最多的,通过提取后人工阅读,这一部分绝大多数是驳回申诉通知书。


在审判程序上,最高法院发布的再审复查和审判监督案件文书也占绝大多数,这是最高法院作为我国法院系统内的最高司法监督机关的地位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253份复核文书,与上表的刑事案件文书接近,通过人工阅读,证明这一部分主要是死刑复核文书。


在文书类型上,裁定书占据了压倒性的多数。我们分析认为,这是因为作为最高司法监督机关,在再审案件、再审复查案件,以及审判监督案件中,最高法院多以纠正下级法院审判错误为主,多采用裁定书的形式,很少直接判决。


此外,复核文书也是以裁定书的形式作出。因此,裁定书占据绝大多数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审判职能毕竟是最高法院的基本职能之一,如此多的案件“审而不判”是值得注意的。



社会热点案件公布文书情况考察


通过抽样的方式对2014、2015年发生的社会热点案件进行了考察。考察结果显示这些案件的文书公布情况并不理想。


详情见报告全文。

 


裁判文书公开的及时性考察
在10年版的上网规定中最高法院要求裁判文书应当在生效后30日内上网,但在13年版的规定中最高法院将这一时间限缩为生效后7日内。可见最高法院对文书上网的及时性要求大大提高。尽管可以理解最高法院紧迫的心情,但这一要求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是需要慎重考察的。这也是我们本部分主要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使用数据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必须提前交代两个问题。

第一,我们在本部分仍然是以2014年的数据为主进行分析。原因是2015年的裁判文书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陆续上传中,我们数据库中的数据是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如果用不完全的2015年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一些结论可能是有失偏颇的。比如在下文我们将计算文书公开所需要的平均时间,这一结果受极值影响很大,我们目前缺乏在2016年上传的制作于2015年的文书,而这一部分文书对平均值的结果是影响最大的。
第二,限于技术水平,我们目前还无法仅仅通过裁判文书的内容来判断其生效时间。实际上,这一问题即便在现实中对法官来说也是一个难题。因此,我们选择了忽略“生效后”这一条件。直接观察裁判文书上网所需要的时间。尽管我们无法判断文书上网时间与生效时间的间隔,但通过上网时间与制作时间的对比,我们仍然可以依靠经验得出一定的结论。


我们采用的具体方法是由小到大划分出时间区间,然后统计在特定时间段内上传的文书数量,并计算出上传文书数所需时间的平均数与中位数。


我们主要将间隔区间分为0天,1-10天,11-30天,11-90天,91-180天,181-365天,366-730天7个时间段,其中0天表示文书当日上传,最长730天是两年时间。使用这种方法,在分析时再结合诉讼法相关规定与上文的一些数据,尽管有不可避免的缺陷,但大致可以对这一问题给出一份比较清晰的素描图。



裁判文书的上传时间概况





2014年裁判文书上传时间的案件类型分布


综合来看,刑事案件的文书上传效率是相对最高的,1个月内的上传率接近30%,1个月至3个月内的上传率接近40%,高于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平均数与中位数的表现更是明显好于其他类型案件。


我们认为,这是因为刑事案件涉及的是比较严厉犯罪制裁问题,一般情况下,被告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押比例较高,原告作为受害人的出庭比例也较高,易于确定文书的送达,因此也较易判断文书的生效时间。同时,刑事文书的法定送达时间相对较短,也是一个影响因素。相对而言,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表现则较差,尤其是民事案件1个月内的上传率还不到15%,有待进一步提高。





2014年裁判文书上传时间的审判程序分布


从审判程序的视角来看,二审案件与刑罚变更案件的上传效率是相对最高的,1个月内的文书上传率都在30%左右,中位数也表现较好。


这是因为,在二审终审制的背景下,二审法院已经可以在判决书结尾宣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因此也更易确定生效时间。而刑罚变更案件的裁定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是作出即生效的,生效时间的确定较为清晰。


相对而言,一审案件的生效情况则较为复杂,在存在上诉的情况下,生效时间的确定受制于上级法院的审理结果,因此在数据上偏低,1个月内的上传率尚不足15%,中位数的表现相对来说也中规中矩。


再审案件则表现不佳,一般而言,再审文书的生效时间确定应该是较为容易的,但1个月内的上传率也只在20%左右,1个月至3个月内的上传率约在30%,中位数也不及二审文书。其余审判程序中,值得注意的是复核文书,这部分文书多为死刑复核文书,生效时间应当是较为清晰的,但1个月内的上传率尚不足8%.




2014年裁判文书上传时间的法院层级分布


裁判文书上网时间的法院层级分布情况与上文的总体概况基本一致。各级法院文书发布时间仍然集中在制作后1个月到3个月内,四级法院在这一区间的占比都在30%-40%之间。


如果详加对比的话,可以发现中级法院在文书发布上相对更快一些。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表现则不甚理想。




2014年裁判文书上传时间的区域分布


各省级的公开及时性与全国总体的数据所表现的一样,都存在普遍的延迟发布问题。


在30天公开量占比达到30%以上的只有青海、上海、宁夏三个省市。但这并不能说明普遍状况,这三个省市中上海市全年结案量约55万件,在全国排名中游,青海和宁夏结案量在全国更是属于比较低的省份。除此之外的省份中,在30天内文书发布率最高的是浙江,但也只有26%左右。其余省份的数据更是堪忧,末尾的西藏30天内上传率仅有1%左右。


在30天至90天的时间段内,文书发布率超过40%的有海南、贵州、甘肃、福建、湖南、重庆、上海、宁夏、陕西9个省市,但这些省市的结案量在全国都不占有主要地位。浙江、广东、江苏、山东等省份在这一区间内的文书发布比均在30%左右。


在90天以上的时间段内,文书发布率超过50%的省份居然超过全国一半。排名前三位的西藏、北京、内蒙古公开率分别为95.54%、73.28%,67.89%。


如果说西藏略显夸张的数据是因为偏远地区信息化基础建设不足,那么基础设施相对较为发达的北京市就实在无法从外在硬件上归因了。北京的中位数为187天,已经离排名倒数第一的西藏210天相去不远。山东、江苏、广东等省份的发布率均在50%左右。浙江情况稍好,90天以上发布率在38% 左右,但也超过三分之一。


综合来看,各省市之间表现相对差异较大,不能够单纯用地区经济发达与否进行解释。尤其是从最有代表意义的中位数来看,虽然东部发达地区有福建、浙江这样表现优秀的省份,但也有北京、江苏等表现一般的省市。而西部欠发达地区虽然有西藏这样的极端情况,但青海、宁夏的表现都让人眼前一亮。


因此,仅从我们所统计的数据来看,硬件方面的信息基础设施虽然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但并非决定因素。我们更倾向于认为各省高院的重视程度和执行力度是更关键的影响因素。


由于数据众多,详细数据请参阅报告全文。

  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容妥当性考察

本部分我们主要关注裁判文书公开内容的妥当性,涉及裁判文书公开内容的质量问题,也涉及部分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方式和效果的考察。


我们将本节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关注公开的裁判文书的隐名情况,主要以现行上网规定第六条与第七条的落实情况为考察中心;第二部分主要列举说明几类目前裁判文书网运行中,以及公开裁判文书中出现的一些有代表性的错误类型。

 由于受制于目前的技术条件,我们在本部分主要采用抽样调查与定性分析的方法,详细分析的情况请参见报告全文。  报告总结
进步与成果 本报告力图在现有的技术水平上,对正在如火如荼推进中的裁判文书上网的总体情况提供一幅比较清晰的全景图。总体上来看,中国裁判文书公开取得了巨大的、在几年前甚至还是难以想象的进步,令人欣喜和鼓舞。它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它实现了司法公开理念的突破。中国裁判文书网这种全范围、大批量的公开方式,代表了司法公开理念实现了一个质的飞跃,是司法公开的一个里程碑式事件。打造“透明法院”、实行“阳光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共识。


第二,建立了全国统一、运转良好的文书发布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立使得裁判文书的公开有了统一、稳定、高效、可预期的发布渠道。在中国这样一个法律审判区域多样性明显、区域差异较大的国度,如果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平台作为统一的发布渠道,信息的公开必然是零散、琐碎、低效率的。10年版的上网规定没有引起较大的反响,缺乏统一的发布平台就是原因之一。


第三,文书公开制度化。最高法院在2010年、2013年、2016年连续发布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由粗到精,由易及难,步步推进。文书公开范围越来越明确的界定,体现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不同层级法院、法院内部不同机构和人员在裁判文书公开责任上的明确,更是强化了公开原则的落实。以往小批量、运动式的文书公开将成为过去式,公开将成为司法文书的内在属性和人民法院的常态工作。打造“透明法院”、实行“阳光司法”的目标,至少在裁判文书公开领域,正在快速接近。


存在的问题

尽管裁判文书的公开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但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希望,指出这些问题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裁判文书的公开。


第一,文书公开量仍然有待提升。按照前文计算,一半以上的文书仍未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公众关心的案件,无法在网上找到。


第二,公开的及时性有待提高。依照2013年版规定的第八条,有关文书生效后7日内即应当发布。这一条在现实中基本没有得到落实,连最高法院自身执行得也不够理想。7日内发布的规定(特别是一审判决发布的时限)有待澄清,可操作性更有待加强。


第三,已发布裁判文书的撤回需要规范。文书撤回制度充分考虑了当事人隐私与社会和谐等价值,有积极意义。但规定中只指出撤回的标准是法定理由或特殊原因。这一规定基本不具有实操性,赋予了法院过大的裁量权。在现实中,法院目前遇到申请撤回的情况,基本都是不做审查,一撤了之,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


第四,法院文书发布管理体系有待重构。最高法院在规定中确立了“谁的文书谁公布,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基本上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打包传输给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负责传输到裁判文书网;文书撤回也由高级法院说了算。由于各级法院的系统都是初建,存在着许多技术问题尚待解决,如数据格式不统一、智能隐名不够准确等。


这些问题各级法院都在文书上网的工作中时常碰到,由此导致的错误文书只能向高级法院申请撤回。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基层法院的法官限于时间和精力,以及对抽查的侥幸心理,干脆选择对错误视而不见。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对文书公布管理中各级法院的职责分配有待完善。


第五,文书公开监督有待进一步深化。目前的监督只限于内部监督,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路径。考虑到裁判文书公开面向广泛的社会公众,可以考虑引入一定程度的社会监督。从监督内容上来看,目前的监督主要集中于文书上网数量,对文书公布的及时性基本没有列入考核。


第六,法院内部各系统之间有待进一步协调。统一的发布平台运行顺畅的基础是,法院上下级之间的软件系统能够协调统一。但出于多方面原因,目前全国法院后台办公系统是由各省自主招标建设。由此就导致了各省之间、各省与中国裁判文书网之间的系统对接问题。我们调研的数个省市法官都反映,他们自我记录的文书公开量与裁判文书网每季度的通报量存在不一致。


第七,文书公开的地区差异有待进一步消除。前文的数据已经指出,在裁判文书公开的地域分布中,“西低东高”的现象较为明显。综合近两年的数据来看,东西部地区在文书上网的步伐差距较大。西部地区文书上网,不仅数量少,而且及时性差。西藏自治区210天的文书发布时间中位数就是一个极端情况。


我们的建议

尽管最新发布的2016年版的《文书上网规定》相比之前又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仍然提出了许多具有参考价值的制度与技术检验。


限于篇幅,详情请参阅报告全文。



《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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