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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规程解读 |违法勘查那些事儿--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责任

土言土语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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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表现形式与法律责任

 

违法勘查是主要的国土资源违法类型之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违法勘查判定的法律依据、表现形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概念与判定依据


违法勘查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者未经批准边探边采、滚动勘探开发、试采的行为。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探矿权,办理登记,在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这些规定是判定是否违法勘查的法律依据。比如,《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第九条明确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第十六、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探矿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申请、审批、勘查登记和开展勘查活动的条件、程序和标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了边探边采的审批程序,即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即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二十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矿产资源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者未经批准边探边采、滚动勘探开发、试采的,就属于违法勘查矿产资源。


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表现形式


违法勘查主要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一是无证勘查,主要包括: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

二是越界勘查,即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三是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即未经批准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违法勘查矿产资源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勘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勘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对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条文】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附录B 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一、违法勘查类

(一)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主要包括:(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2)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3)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2.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十九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2.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查处注意事项

1.违法勘查的行政处罚首先适用的是责令行为人停止无证勘查违法行为,再根据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决定是否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2.勘查中违法行为的处罚权限,依照《关于印发<</span>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执行。

第六条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勘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3.对勘查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需要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机关在作出除吊销勘查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4.采矿权人在其矿区范围进行生产性勘查,不属于无证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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