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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必读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山西考区应试人员须知

2016-09-21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司法


(请仔细阅读  认真备考  诚信参考)

 

  一、考试时间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4日、25日举行。国家司法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分为4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24日上午08:30——11:30

    试卷二:9月24日下午14:00——17:00

    试卷三:9月25日上午08:30——11:30

    试卷四:9月25日下午14:00——17:30

  二、准考证打印

    报名人员缴纳考试费成功后,应于9月9日至9月23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网址:http://www.moj.gov.cn),应试人员自行下载打印的准考证信息、像片、印章必须清晰完整,便于查验。

  三、携带证件

考生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今年全省各考区实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在考点学校(教学楼)入口处设置入场核验通道,配备身份证阅读器、电脑和摄像头,通过扫描识别考生身份证,动态抓拍考生头像,与考生报名时上传的照片进行比对,分析处理,第一时间识别出嫌疑考生,有效杜绝替考现象的发生。为保障入场正常秩序,核验通道在考试前1小时开放,时间分别是:上午7:30,下午13:00,开考30分钟后核验通道关闭。为避免拥堵,确保每位考生按时进入考场考试,请考生尽量提前到达考点,并于每场考试前,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操作,有序入场。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在桌贴位置旁,以便监考人员查验。无准考证、身份证件人员不得进入考点、考场。

  四、考试文具

  1、山西省所有考场已配备考试用具:黑色签字笔、2B自动铅笔和橡皮擦,考生每场考试使用后须放回原处,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参考时,除带齐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外,其它自备文具及资料,均不得带入考场。

    2、各考场统一配备了静音时钟,考生自备的各类钟表,均不得带入考场。


  五、考试纪律

    1、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入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应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2、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及电子用品(含电子手表)、无线通讯工具(含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3、应试人员一律不得着制式服装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所有应试人员不得携带枪支、器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

    4、应试人员须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

    5、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有其他影响他人考试的行为;

    6、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7、不得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8、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

    9、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同意他人抄袭;

    10、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场所秩序的行为;

  11、考试时间终了,应试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方可离场;

    12、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纸)带出考场外。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况给予警告、取消当场考试资格和成绩、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或者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情节恶劣,触犯刑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按《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处理。

  六、应试规定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题卡(纸)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以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七、特别提示

1、试卷设有条形码,请考生在开考后30分钟内将条形码按要求粘贴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

2、应试人员应使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使用黑色签字笔答题。

3、关于第四卷的特别提示:

① 考生必须使用考场提供的黑色签字笔答题,不得使用圆珠笔答题。否则导致计算机无法辨认,会对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带来影响;

② 应试人员必须在每一页答题纸指定位置写明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

③ 应试人员必须按照答题纸要求将相应的答题内容写在要求的答题区域。例如:第一题的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要求的第一题的答题区域,第二题必须写在答题纸要求的第二题的答题区域,依次类推;

④ 答题内容写在规定的答题区域,答在区域以外的答题无效;

⑤ 答论述题时,应按照答题纸预留的稿纸书写,每格一字,标点符号占一格;

⑥ 答题纸不得折叠。

    4、因应试人员的原因致使试卷、答卷、答题卡脏、皱、损毁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应试人员的原因损坏答卷、答题卡,或填写(涂)不清、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准考证号和姓名,无法判读成绩或者成绩失准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因应试人员不按要求正确粘贴条形码,导致无法判读答题卡,致使成绩无效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5、应试人员在考试期间遗失准考证的,请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考点考务办公室重新打印。

    6、应试人员丢失身份证件的,须到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临时身份证明并注明有效期限,考点做好记录,从特殊通道进入考场。

    7、准考证与身份证件及应试人员不一致的,不得参加考试。

    8、应试人员应当遵照《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http://www.sxsfxz.gov.cn)的规定认真备考。考试期间,各考点附近将有无线电监测车进行监测,考务人员使用无线电电子设备探测仪在考场内进行探测,请应试人员务必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对非法持有、使用无线耳麦等窃听设备、针孔摄像等窃照设备通讯工具进行作弊的,一经查获,将移交公安机关,按照《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诚信参考

  以上各条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履行,认真备考,诚信参考,端正考风,杜绝作弊,真正从思想深处构筑“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道德防线,从考试源头树立“公平公正参考、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观念,切实做到诚信参考。

    

            山西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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