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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这8种情况可暂时拒缴物业费!小区还得“倒找钱”

2018-04-13 大足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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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3月19日签署第69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有一个很关键的点——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现这8种情况,您可以理直气壮的拒缴物业管理费!




具体内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有以上8种情形的,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不交物业费,另外要是有如下情况,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每天回家的时候,你注意过你家门口的电梯吗?


它可能是这样的▼ 



这样的▼



不管是啥样的,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总有广告出现在电梯间!而且好像里面的广告总是在变化,没几天就得换个新的!


当然,这些广告不是谁都能贴的,而且都是要收费的!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归!业!主!共!有!



新《条例》新增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物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居住环境的好坏。作为小区公共资产的“管家”,物业应该在收费的项目、标准、用途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以减少物业纠纷,切实保障业主权益。


而广大业主也要积极配合物业的工作,业主与物业是“好伙伴”,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创建更美好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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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长春晚报

编辑:王荣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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