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滁州刚刚发出!事关电动车!

美好滁州
2024-09-08

8月15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

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和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滁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最大限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及《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三、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五、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及转改直等工作。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公司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与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相关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欢迎广大居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3日

来源: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初审:邓忠航

审核:王琼  审签:魏礼彬

投稿邮箱:czrbxmt@126.com

关注我们

扫码关注

美好滁州视频号

更多新闻

热门视频


1个1毛,3毛

每天用脑过度的小编

想喝杯咖啡提提神

全靠大家点

↓↓↓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美好滁州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