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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法院判决学习拆迁知识

2017-12-01 段云茹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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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我们的被拆迁人都处于劣势地位,而拆迁的一方却一直处于主动优势地位,其实法律本具有一定程度的确定性,法律还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手握法律这把利器并妥善运用,您或许就能扭转形势,争得公平合法待遇。今天我们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拆迁方败诉的案例。



基本案情:2010年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根据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规划,拟征收新华区某村集体建设用地9.1213公顷,王某的宅基地在位于该征地范围内。


2010年4月,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新华分局先后向村委会作出《征地告知书》《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其中《征地告知书》载明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等信息,《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没有王某的签字,次日,又向村委会送达了《征地听证告知书》。


2010年9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王某认为该征地程序有诸多违法之处,向郑州市中院提起诉讼,代理律师经过事实和法律的研究和分析,对于拆迁方的程序违法之处进行了分析论证,最终获得了胜诉判决。



代理律师主张的以下核心要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对于拆迁方主张的王某起诉征地批复违法超过起诉期限问题:

拆迁方仅有证据证明其将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内容送达村委会,但不能证明已经在王某所在的村子进行公告,王某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得知该批复的内容,起诉期限应自申请公开得知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批复送达村委会之日起算,批复送达了村委会不等于送达了被征收人本人。


2、征收过程具有违法之处:

(1)征地依法报批前,未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王某,且《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被征地农户代表意见一栏没有王某的签字确认,已经严重侵害了王某作为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2)作为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一部分的社会保障费用仍未缴纳到指定帐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征收程序。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确认了河南省作出的征地批复违法。


虽然本案中的征地批复最终确认了违法。但在实务中,针对征地批复的可诉性问题还是存在争议的,目前最高院的裁定(2016)最高法行申281号《行政裁定书》就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批复的可诉性问题作出了如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征地批复就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


关于征地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各地方法院和最高院目前还没有一致结论,作为专业律师,我们还会持续关注我国立法工作细化方面的规定,在我国法制体系的系统化和规范化进程中尽一份绵薄之力。



昨天,我们一问一答栏目开办了第十期,经过大家的踊跃参与和积极投票,我们统计出了最受欢迎的问题:拆迁补偿太低,我该怎么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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