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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血案开庭,暴力抗拆者能否构成“正当防卫”?

2017-11-20 周荣超 盛廷征地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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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每每听闻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暴力抗拆“事件,社会公众的第一反应往往都是”这应该是正当防卫吧?“。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是非常谨慎的,《刑法》对“正当防卫”也有很严格的界定。


2017年11月16日上午,农民“锄死拆迁乡官”案在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62岁农民明经国,站到了被告席接受审判。8个月之前,明经国挥动起手中的镰铲,向前来指挥拆迁动员工作的乡人大主席卓宇头部连续击打数下。后卓宇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明经国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庭审中,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明经国的罪名为故意杀人罪。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描述了案发经过,明经国手持一把镰铲赶到现场,见一辆挖掘机停放在其老屋前,便持镰铲打砸挖掘机玻璃。随后卓宇拨打电话报警,被明经国持镰铲击中头部。卓宇倒地后,明经国又上前连续机打其头部两下,致卓宇当场死亡。公诉方认为,明经国以极其残忍的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影响非常恶劣,建议法庭予以重判。


辩护人则认为此案系一起因强拆而引发的血案,政府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房行为是本次惨案发生的背景和起因。明经国机动手机打前来指挥拆迁工作的卓宇,是为了防止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减轻处罚。对此,公诉方的回应是“案发当时现场并未发生强拆,明经国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起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尽管此案在网上引发热议,很多网友在网上留言声援明经国,认为其以一己之力保卫家园的行为情有可原,应该被认定为是“正当防卫”。但这毕竟只是出于一种十分朴素的正义观,案件的审理结果最终还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那么在此,笔者就从刑法的角度为大家梳理一下,什么样的行为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什么又是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前或者之后的反击行为,都不是正当防卫。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河北贾敬龙杀人案,在婚房被强拆后杀死村官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典型的事后防卫。也正因如此,贾敬龙已经被以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如果是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的,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别人朝你腿上踢了一脚,你用刀朝人家头上砍一刀,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当然,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并且,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这种正当防卫又叫做“无限防卫”。



最后回到“明经国”案件中,从现有的证据材料来看明经国的行为的确是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即便是能够认定为刑法上的防卫行为,其“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后果也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仍然难免牢狱之灾。在同情明经国遭遇的同时,我们还要引以为戒,回到那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上——理性维权,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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