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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还规定,个人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数最多不能超过200人。根据不同标准,私募基金又可细分为多种,情况比较复杂,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党员领导干部可以购买,并在填报个人事项时如实申报。但是,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理由如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成设立方式主要有合伙制、公司制等,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购买非上市公司(企业)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资产。投资者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成为该基金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同时也往往间接持有了非上市公司股份,因此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另外,实践中也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知悉本地区、本系统非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上市前景等重要消息后,通过参与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在投资协议中特别选定该公司为目标公司,从而间接拥有该公司股份,在该公司上市股权增值后获得巨额利益;还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个人间接持股公司的经营活动甚至上市融资提供帮助;甚至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成为不法分子向党员领导干部隐蔽输送利益的渠道。

  综上,我们认为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经商办企业的性质,且相关的投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党员领导干部投资购买该类基金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且易产生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腐败问题,应严格把握,严肃处理。对已经查实党员领导干部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按违规经商办企业认定处理。

 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第2辑)。



《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编写,是传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新理念要求,聚焦执纪执法工作理论和实务问题,服务全系统纪检监察干部的权威业务指导丛书。该书是丛书的第2辑。本书围绕执纪执法工作重点难点问题,通过“业务指导”“专题研究”“实务研讨”“观点争鸣”“答疑解惑”等栏目,提供权威、规范的业务指导意见,并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搭建交流探讨的平台。全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实务需求,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执纪执法工作提供权威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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