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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级瞒报和虚假汇报的行为如何认定?

01情景再现

 莫某,某村党支部书记。童某,某村委会主任。2019年4月,莫某、童某在迎接上级检查验收过程中,为达到验收合格的目的,商量并制作了虚假票据,作为迎检资料接受检查。2020年5月23日,区纪委分别给予莫某、童某党内警告处分。

02以案普法

 该行为针对的是党员或党组织,具体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这里的“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单位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有本行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规依纪严肃问责追责。(本文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 公职人员普法教育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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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是面向公职人员进行普法教育的知识性读本,采用以案普法的形式对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200余个典型案例详细剖析。通过具体案情、行为解析、处分处置、普法知识点等内容阐释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内涵、表现形式等重点难点问题,以帮助广大公职人员划清底线要求和负面清单,强化自我监督,牢固树立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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