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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解丨逆向量刑情节竞合时如何规范量纪量刑?







01主旨提示

这是一起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案例。







02案情回顾 叶某,原系甲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A分局公职人员,2009年因犯行贿罪被开除公职,并被甲市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叶某通过时任甲市A区M镇“三旧”改造办公室主任的曾某、时任甲市A区M镇“三旧”改造办公室副主任商某收受江某送的24万元,利用A区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陈某、魏某等人的职务便利,帮助江某处理违法用地图斑。2015年至2017年,叶某通过曾某、商某收受江某某、高某送的26万元,利用A区国土房管局工作人员陈某、赵某等人的职务便利,帮助江某某、高某处理违法用地图斑。2018年6月24日,叶某到A区廉政教育管理中心投案。2018年8月20日,叶某退赃50万元。







03办案过程 2018年6月,叶某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2019年3月,叶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7月,检察机关以叶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10月,一审人民法院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9年12月,二审人民法院以叶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04难点解析 ◎在逆向量刑情节竞合情况下,应该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叶某有职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也有自首、主动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同一案件中具有若干作用相反的量刑情节,被称为逆向量刑情节的竞合。 犯罪的危害程度大小往往会使从宽情节或从严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受到一定的抑制。在逆向量刑情节竞合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犯罪的轻重程度来考虑逆向量刑情节的适用。首先要对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作出整体评价,具体犯罪较轻或一般的,在适当兼顾从严情节的同时,应多体现从宽情节的作用;具体犯罪严重或特别严重的,在适当兼顾从宽情节的同时,则应多体现从严情节的作用,然后再对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分别作出整体评价,这种评价实际上是对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对量刑作用程度的总体比较。如果从宽情节的程度大于从严情节的程度,应对全案进行从宽处理,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果从严情节的程度大于从宽情节的程度,应对全案进行从严处理,从重处罚;若二者的程度相当,则既不应从严,也不应从宽,按照同类案件正常适用刑罚。 本案中,叶某伙同他人,利用其离职前的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依法应当对叶某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包括:叶某有职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叶某主动至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叶某已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叶某的犯罪行为、作用、认罪态度等情节,决定对叶某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叶某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社会危害性一般,在适当兼顾其职务犯罪前科从严情节的同时,应多体现从宽情节的作用,决定对叶某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与同案人曾某、商某相比,对叶某的量刑是否过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其要求同等案件同等情节同等对待,同案应同判。本案有曾某、商某等多个公职人员涉案,叶某上诉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对自己的量刑与同案人曾某、商某的量刑相较过重。 任何一个案件作为一定时间地点中的事件都是唯一的,不可重复的,但在所有细节上都绝对相同的“同等情况”几乎不可能存在,即使是以法定情节为框从具体个案的唯一性中过滤掉那些没有意义的相似性与相异性,以适应法律规范的普适性,也未必使“同等情况”的判断获得唯一确定的结果。因为具体案件是多个法定情节的多种排列组合的结果,两个案件之间在此方面具有共同的法定情节,而在彼方面则可能不具有共同的法定情节。 本案中,江某某等人因承租土地上出现违法用地图斑而找到曾某、商某帮忙处理,商某找到叶某,叶某利用其原来工作的甲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A分局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请托人处理违法用地图斑以保留相关违法建筑,并通过曾某、商某收受请托人贿送的钱款,叶某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行为已完成,且在共同犯罪中,叶某与同案人曾某、商某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帮助请托人处理涉案的请托事项,叶某与同案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是同一个案件,但是不同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及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所以既要考虑同案同判的因素,也要考虑各个犯罪人影响案件的各种细节,对表面类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的量刑。 本案收受贿赂款的是叶某,利用甲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A区分局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帮助请托人处理违法用地图斑的也是叶某,叶某在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比曾某、商某大。所以,对叶某的处罚也比曾某、商某严厉,不应该对叶某处以与曾某、商某相同的刑罚。 ◎如何做到量刑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量刑情节主要包括未成年犯罪、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认罚、累犯、前科、犯罪对象为弱势人员、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认罪认罚以及被告人羁押期间表现等。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认罪认罚情节是一个法定的“可以型”从宽处罚情节,法定“可以型”量刑情节,意味着一般应当体现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有的罪行严重的案件也可以不予从宽;“从宽”处罚情节,也就意味着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于法有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就只能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在确定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和从宽调节比例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轻重,认罪认罚情节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具体情况,结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并合理确定从宽调节比例。如果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存在交叉,认罪认罚情节与这些情节同时存在时,应该一并作为认罪认罚的因素考虑,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而不再作独立评价、重复评价。◎如何做好量纪平衡?就本案而言,本案既涉及叶某,也有曾某、商某、陈某、魏某等多个公职人员涉案,涉案人员情况复杂,平衡处理难度较大,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综合把握当地一个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对同一时期涉案情况相近或类似的案件做到处理基本均衡,实现“同案同惩、类案类处”。当然,也不能“一刀切”,在保证总体均衡的情况下,还要区分具体情况,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做到处理恰当,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量纪平衡。量纪平衡并不是指各违纪行为要给予一样的处分,而是要根据违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对存在同案人的案件,需要在各违纪人员之间对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等作出区分,根据责任大小精准提出量纪意见。一般情况下,要根据违纪行为对危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以及违纪的危害程度区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根据被处分人的工作职责区分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工作职责起直接、决定性作用的是直接责任,承担监督、管理等职责的是领导责任。对于常见的违纪行为,要充分考虑同类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同时期、同类型、同情节差异不大的案件,一般应保持量纪稳定。如果遇到疑难复杂案件,难以找到完全类似的同时期已处理案件作为参照,则需要对违纪行为的本质进行解构,再利用大数据对违纪类型进行筛选,确定参照性案例。如果要适用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情节,则应当充分阐释量纪理由,对不同案件中相同情节所导致的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幅度等,也要注意平衡把握。





05纪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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