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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基本案情

施某某,中共党员,T市某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副主任。

经查,2014年施某某在担任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副主任分管该街道经发中心,同时兼任该街道华能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工程征迁工作领导小组执行组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被征迁企业负责人张某某安排的旅游,并在旅游过程中接受宴请和牌类娱乐活动。所有旅游、食宿、牌类娱乐的费用均由张某某支付。

2014年至2015年年初,该街道经发中心副主任、华能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工程征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张某兴在征迁过程中,利用具体负责征迁谈判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被征迁企业负责人张某某的财物,与张某某合谋骗取征迁补偿金,给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受到党政纪处分和刑事追究。施某某发现张某兴的违纪行为后没有及时教育、制止。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定性和处理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一)施某某的行为是否违反工作纪律

本案中,施某某接受被征迁企业负责人安排的旅游、牌类娱乐活动,违反了廉洁纪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无争议。而其对下属张某兴的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教育、制止,是否属于违反工作纪律中的“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施某某只是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不是党委主要负责人,所以不符合该条款所规定的主体身份。

第二种意见认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并非一把手一个人的责任,施某某身为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肩负“一岗双责”,本就有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职责。对于职责范围内发生如此严重的问题,应当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追究其责任。

(二)给予施某某处分时如何适用条款

本案中,施某某的违纪行为主要发生在2014年至2015年年初,T市纪委于2016年1月6日正式对施某某的违纪行为予以立案审查。因此,在给予施某某处分时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是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律法规无法对自身颁布之前的行为进行规范。本案中,施某某的违纪行为发生时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未颁布,所以应当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施某某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点评评析

施某某的行为属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了工作纪律,应给予党纪处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施某某作为街道办事处党委委员、副主任,是领导班子成员之一。同时,他既是街道经发中心的分管领导,又是街道征迁工作领导小组执行组长,是张某兴的直接领导,其发现张某兴的违纪行为后,没有及时教育、制止,对张某兴所犯错误负有领导责任。所以我们认为,施某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并造成了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违反了工作纪律,应当给予其党纪处分。

对施某某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可以看出,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条款的形式明确了自身的溯及力遵循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根据施某某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应当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个毫无疑问。对于其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而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施某某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在给予其党纪处分时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处理结果

2016年1月20日,中共T市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施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本文摘自《50类常见违纪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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