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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 注意啦!您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中央有了最新要求!(附办法全文)

2017-12-12 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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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检察日报 新华社 政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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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您办公室符合中央规定么?


12月11日,一周工作日的第一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正式披露。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这是第一次从中央层面颁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要说起办公用房相关规定,以前也有过,例如2014年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过这是针对建设标准的;说起管理办法,像重庆、江苏、甘肃、宁夏、广西、黑龙江等省级政府,西安、宁波等地方都出台过。


但!是!像中央这么高规格、全面的管理规定,还是第一次。


两个“动态调整”


新公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也提到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办法》第十条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具体来说,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住建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也就是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的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而后者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不断“制定和完善”的 30 48641 30 14987 0 0 4039 0 0:00:12 0:00:03 0:00:09 4038处于“动态调整”中。


说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办法》中明确说,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捡重点说,在置换方面,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同时,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此外,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这里还有一个“动态调整”,就是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还有一种配置方式是“建设”,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说完了针对配置方式的要求,那么,配置需要的钱从哪里来?


《办法》中明确写了,配置所需要的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同时,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要求,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领导干部兼职 可再安排1处办公室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在前面说了,根据这次文件的标题可以看出,文件的重点是在“管理办法”上。那么,怎么管理办公用房呢?《办法》中有非常具体的要求,很多要求都是直接通过数字来严格限制。


首先,有一些基础的规定。例如,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 这是之前的办公室面积标准


同时,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怎么安排办公用房?《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发现,这跟以前相比放宽了要求。


2013年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里面就要求,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在这方面,新规显然放宽了要求,不过有两个条件:一是要严格审批,一是要小于标准面积。


值得注意的是,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在办公室的设计方面,《办法》还提出一些建议,例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除了“怎么用”,还有“不能占用办公用房”和“腾退”的情况。


首先是不能占用的。《办法》中提到,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然后说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干部选拔任用  还得看看这硬杠杠


说完怎么配置,又说了怎么使用管理,接下来就是怎么监督了。


《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其中,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这里要求要建立健全几项监督制度,首先是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同时,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二个制度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个制度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办法》一一列举了追究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责任的几种情形。


地方和中央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开头说了,其实在中央出台规定之前,许多省级、市级政府都出台过相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这地方和中央有什么关联?


其一,地方规定在前,给中央规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例如两年前,重庆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就对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提出不同处理意见,而这次的中央规定也有类似要求。连连看,两份规定有什么关联 ↓↓↓



其二,不论地方有什么样的规定,也不管中央以前有什么样的要求,这次新规出来以后,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领导,您最好带头开这种车


公车改革又有新动作。


生效近一周的规定昨天(12月11日)正式披露。这份文件正是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这是一份新规定,这里说的“新”,是针对中办、国办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来说。就在新规定实施之时,老规定也正式废止。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看完后发现《新办法》中“亮点”多多。


和《老办法》相比,不仅内容从24条增加到31条,时隔近7年,《新办法》在新能源汽车、公务车种类、监督问责等方面都有“大动作”。


18万!新能源公务轿车上限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此次新能源汽车很是打眼。首次规定了公务车配备的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不过价格可以适时调整。


此外,《新办法》强调党政机关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而在《老办法》中,仅强调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政知君查询了目前市场上在售的纯电动汽车,符合18万价格条件的,包括北汽、长安的几款轿车,以及丰田、奇瑞、本田等品牌的车型。


《新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对公务车的分类进行了细化。现在说的公务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其中应急保障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都是首次提出的概念。


根据《新办法》的解释: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而在《老办法》中,将公务车仅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公务用车中包括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全文没有提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此次将这两部分单独提出,可见公务用车的实践中,这两部分越来越重要。


《新办法》还有一大亮点是强化了监督和问责。《老办法》中共列了24条,没有分类,而《新办法》不仅内容增加到31条,还分了六章。其中第五章专门讲监督问责。针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和党政机关,分别列出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5种和9种情形。《老办法》仅针对4种行为,提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力度明显提升不少。


此外,《新办法》还提出——


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20年前部级干部公车预算45万


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中央就对公车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1994年,中办、国办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明确了配备专车干部的级别和汽车排量,以及对已经存在的豪华轿车的处理办法。


比如省部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排气量3.0升及以下,副省部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和相对固定用车,排气量2.5升及以下。同时副省部级以上干部要使用国产轿车,已经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豪华进口轿车按相关精神在现有车辆中予以调换,实在不能调换的,等报废后再换国产汽车。


1999年时,中央对这个标准略作调整。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在之前规定干部级别和汽车排量的基础上,又规定了价格。省部级干部轿车要在45万元以内,副省部级35万元以内。其他公务车排气量需在2.0以下、价格25万以内,如的确需要高配得报批。


又过了5年,2004年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做了调整。主要变化一是副省部级干部也按一人一辆定编公车,二是根据各部门机要工作和集体活动需要,酌情编制1至3辆机要通信车和1至2辆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


这次发布的《新规定》,明确了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还有一点很重要,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老办法》颁布后中央公开“三公”经费


然后就到了2011年1月,中办、国办发布了《老办法》。这是进入新世纪后、也是中国汽车工业大发展后,中央首次对公务车做出详尽的规定。


在这次文件发布后不久,国务院在2011年5月4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98个中央部门在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决算草案后,公开“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的支出情况。“三公”中,就包括车辆购置及运行费。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也从此时开始,每年关注中央部门“三公”经费的情况。


2014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的基本原则已把这次改革的重点讲明: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提供适度交通补贴,且改革从中央和国家机关开始推进。


方案中提到很细节的内容,比如具体补贴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取消的公车公开拍卖并向社会公开等等。


也是在这个方案中,首次提到“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这个机构。而该领导小组在2016年2月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算是对之前针对国家机关公车改革的补充。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保障正常办公,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使用监管、处置、维修等,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制定以及投资安排等,财政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权属、使用、维修等有关管理工作,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前款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相关机构承担办公用房管理职责。 
    

各级党政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权属的登记主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可以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查盘点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用房资产管理分台账,资产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调整更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产管理总台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确保总台账信息与使用单位分台账信息账账相符,与办公用房实际状况账实相符,与权属证书信息账证相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报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并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并纳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共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统筹推进本地区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上下一体、互联互通、动态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办公用房档案管理,及时归集权属、建设、维修等原始档案,并移交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应当加强办公用房档案的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完整。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驻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有效保障上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需求。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十四条 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面向市场租用,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需租用办公用房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或者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租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后,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厅(局)级及以上单位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厅(局)级以下单位的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申报前应当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政务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大开间等形式,提高办公用房利用率。 
    

会议室、接待室等服务用房,可以采取可拆卸式隔断设计,提高空间使用的灵活性。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超出面积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部分的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实现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试行办公用房租金制,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经费预算管理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中央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制定,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修,所需资金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大中修的,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结合办公用房建筑年代、历史维修记录、老化损坏程度、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水平和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由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厅(局)级及以上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情况应当报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六章 处置利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同一区域内闲置办公用房具备条件的,应当加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调剂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剂使用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经归口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地方同级或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以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具备条件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当及时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统筹调剂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办公用房。 
    

第三十一条 闲置办公用房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利用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及时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应当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办公用房建设、使用、维修、处置利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共平台定期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 


    (四)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 


    (五)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 


    (六)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七)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 


    (二)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 


    (三)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 


    (四)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 


    (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 


    (六)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 


    (七)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 


    (八)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本级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以及机关办公区内的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申报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各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坚持问题导向 严管用房用车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和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两个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剑指”办公用房管理六大突出问题 


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重在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答:作为我国首部全国层面统一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党内法规,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着重解决6个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针对职责不清、边界不明问题,具体明确机关事务等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按职履责、分工协作,主管本级、指导下级。 
    

二是针对苦乐不均、调剂困难问题,提出权属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推动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党政机关作为使用单位,按标准使用办公用房。 
    

三是针对分散办公、配套设施重复建设问题,提出加强规划引领,优化布局,倡导逐步推进集中或相对集中办公,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是针对超标准建设问题,提出从严控制配置“入口”,明确配置方式优先级顺序,统一配置标准,严格审核程序,首先调剂,其次置换或租用,最后才能采取建设方式。 
    

五是针对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严格使用管理,明确保障范围,对于使用单位办公用房调整安排、占用腾退以及领导干部多处办公、调离、退休等,提出具体管理要求。 
    

六是针对资源闲置、资产使用效益低问题,多渠道创新办公用房闲置资产“出口”,提出6种处置利用方式,包括打通不同层级、不同系统间调剂渠道,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置换为其他符合政策和需要的资产,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出租,公开拍卖等。 


 着力构建公务用车管理新制度 


问: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与此前的办法相比有何变化和特点? 
    

答:修订后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以全面实行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管理为核心,强化配备、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着力构建公务用车管理新制度,确保管用、实用。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明确集中统一。着眼于提升公务用车管理效能,明确了集中统一方向,要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规定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二是坚持厉行节约。坚持保障公务和厉行节约相结合,在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两个核心问题上作出了相应安排。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编制刚性约束,将各类公务用车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分类明确编制核定责任主体,并对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提出统一要求,防范超编制配车,严控公务用车数量规模。另一方面,坚持经济适用、节能环保原则,分类细化各类公务用车排气量、价格标准,要求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针对实践中易发的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违规违纪现象,采取了一些创新性手段。主要包括:推进平台建设,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将各类公务用车纳入平台管理,统筹调度使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加装卫星定位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运行轨迹,在线统计行驶里程、费用支出等信息,实现无缝监管;推进标识化管理,规定除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都应当统一标识,置于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之下,确保公务用车在“阳光”下运行;推进信息公开,要求党政机关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主动“晒”出公车账单,接受社会监督。 


强化监督问责违规违纪行为 


问:两个办法就构建监督体系作出哪些规定? 
    

答: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坚持惩防并举,突出强调全方位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上下联动、惩防并举的综合监督体系,除内部自查、部门监督外,办法提出建立巡检考核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明确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分别针对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列出违规清单,照单究责,动真碰硬、有责必究。 
    

修订后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对公务用车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的监督问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是编织一张监督网,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加强对主管部门监督,增加了针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违反编制、标准管理等5个方面的问责情形,体现出管车人也要受监管的思路理念,确保依规履行管理职责;三是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监督,较为全面地细化了针对使用单位的问责情形,涉及9个方面,涵盖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经费支出等全流程、各环节,实现公务用车违规违纪问题问责无死角、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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