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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捕慎诉慎押’的检察实践”系列报道之二|如何让“少捕慎诉慎押”释放最大司法善意?

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3-09-18

文/本社记者 李天琪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29

     编者按

       在我国新的犯罪态势下,作为我国刑事检察实践经验的“少捕慎诉慎押”一经提出,迅即得到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积极响应。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正式上升为一项具体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而开启了我国刑事司法加强人权保障的新篇章,指明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新方向。  “少捕慎诉慎押”的内涵是什么?对当前刑事司法实践有何现实指导意义?被确定为刑事司法政策一年多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如何响应并贯彻落实?用好这项政策还需要从哪些方面“使力”?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以及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求取最优解。


“‘少捕慎诉慎押’的检察实践”系列报道之二

如何让“少捕慎诉慎押”释放最大司法善意?


本社记者 李天琪


       

       有目共睹,全国检察机关携手有关部门一体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成效显著。时间距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确立,已过一年有余,在其贯彻落实并进一步发展完善之路上,发生了哪些典型案例?有哪些探索?引发过哪些思考?


该严则严

  作为“检察为民”的新时代需要,“少捕慎诉慎押”推动“人民至上”的法治精神,最大限度释放司法善意,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的新期待。不过,改变和纠正原有对逮捕羁押强制措施的过度依赖,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是一个从理念到制度再到能力的系统工程。同样对社会大众来说,也需要一个更新认识、逐步理解、支持的过程。

  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被检察机关作不捕不诉处理。但2021年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件因情感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犯罪案件,却对行为人徐某作出了批捕、起诉决定。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还要从头说起。

  2018年,徐某与梁某相识相恋,随后同居。相处过程中,梁某难以忍受徐某的猜疑和控制,提出分手,但遭到徐某的拒绝和恐吓。为此,两人多次发生口角甚至肢体冲突。

  2020年12月23日凌晨,徐某再度怀疑梁某与其他男性交往,为了发泄不满情绪,用事先准备的刀,趁梁某不备对其连刺数刀。梁某受伤后,边闪躲边求饶并试图夺刀,但徐某仍然不停手,直到梁某身体多处伤口出血才停手,后随同邻居将梁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梁某多处伤势中有三处构成轻伤二级,一处为轻微伤。

  2020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徐某,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徐某、询问被害人梁某等,查明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

  一是同居期间,徐某曾以“分手就骚扰你全家”等言语进行恐吓、威胁,并数次殴打梁某,并致其受伤就医。二是面对梁某多处刀伤的事实,徐某对事先准备刀具、蓄意伤害梁某等关键犯罪细节予以回避,始终不认罪,无悔罪表现。检察机关认为,徐某可能对梁某实施新的犯罪且不认罪,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于2021年1月7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随后,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徐某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赔偿情况及认罪悔罪等表现,得出以下判断:一是徐某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徐某在与梁某长达三年的交往过程中,始终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且多次言语辱骂甚至暴力殴打梁某。二是犯罪情节恶劣。徐某趁梁某卧床休息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其身体连续划刺,梁某求饶时仍不停手,最终造成梁某肋骨骨折、气胸及上肢、下肢、前胸和后背9处刀伤,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三是不认罪不悔罪。经证据开示、释法说理,徐某始终不认罪,且拒不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用。

  检察机关在对徐某的主观恶性、过错程度、犯罪手段、后果、认罪悔罪等量化评估后,认为有起诉必要。2021年4月2日,检察机关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对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6月3日,慈溪市人民法院认定徐某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并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徐某提出上诉,7月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此案中,我们感知到“民间纠纷属性不能抵消人身危险性”“犯罪结果并非衡量犯罪情节的唯一依据”的双重信号。正如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所言,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检察机关需打破“唯关系论”“唯结果论”的思维定式,从具体个案事实中,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拒不认罪悔罪的,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宽则宽

  如果说“徐某故意伤害案”的办理,表明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准确判断把握轻伤害案件中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从严逮捕、起诉的决心,那么接下来要谈的“姜某故意伤害案”,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体现了在矛盾化解、达成和解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作出不起诉处理的良苦用心。

  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机械司法、一诉了之,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积怨,埋下更大隐患。

  姜某与被害人何某本是邻居,两家却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积怨颇深。2020年2月15日,姜某家送装热水器的车辆从何某家门口通过时,遭到何某阻止。姜某闻讯后,持斧头赶到,揪住何某妻子的衣领质问不让通行原因。何某随后与姜某发生争执,姜某用斧背打伤何某。经鉴定,何某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以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深入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并到发生纠纷路段实地查看,调阅双方民事纠纷诉讼卷宗,与村民交流,全面了解双方纠纷积怨产生的前因后果及争议通道的权属问题。同时,会同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到当事人家中,通报纠纷通道归属调查结果,提出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处理方案,并联合侦查人员、驻村网格员核实被害人实际损失,明确双方责任划分。

  在检察机关协调下,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村网格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就通道问题达成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书面协议。姜某主动向何某赔礼道歉,当场赔付何某住院费、务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何某接受道歉并出具谅解书。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姜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拟依法对姜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主动接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脱贫攻坚包村干部、侦查人员等参加。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拟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释,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姜某作不起诉处理。

  2020年5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六个月后,承办检察官回访了当地镇党委、村委会和当事人,经了解,双方均按照协议管理、维护共同通道,和睦相处,多年的心结已经打开,不起诉效果良好。

  正如法理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所言:“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被不起诉人姜某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姜某自愿认罪、认罚、认赔,被害人何某因姜某“认赔”得到了物质上的补偿,也修复了社会关系,减少了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并不是简单的“一放了之”,而是要解开案件双方当事人心结,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同步提升。

  被害人何某家门前的通道是去往姜某家的唯一必经通道,双方家庭因该通道通行问题已经发生矛盾纠纷20余年,家庭成员互有损伤,其间还提起民事诉讼,积怨始终未能有效化解,直至此次矛盾升级引发刑事案件。如果检察机关“就案办案”,简单追诉,案结后很可能会激发后续的邻里矛盾,造成不可预知的严重后果,让搬不走的邻居结下“世仇”。因此,如何有效化解心结,促成和解,以“小”案件化解“大”矛盾,成了承办检察官必须要面对的难题。


理念一新天地宽

  “少捕慎诉慎押”的践行并非一帆风顺。有学者曾坦言,最大的障碍便是理念上的障碍,最大的困境也是思维固化的困境。

  2021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为参加培训的检察官学员讲开学第一课时,一位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提出了一个“敏感”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对不捕不诉案件进行重点检查,一些基层检察院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敢用、不愿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面对这位基层院检察长的直接提问,张军答得很坦诚:“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在人情案、关系案等,往往涉及该捕不捕、该诉不诉等问题,因此对不捕不诉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完全必要!身正不怕影子歪。作为人民检察官,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本来就应该经得起查!只要办案时政治头脑清醒、业务能力过硬、严格依法办案,就不怕历史和法律的检验!如果被查出真有问题,那就应该依法追责。如果追责有争议,上级检察院就应该主持搞清楚、搞准确,做到为担当者担当。”

  实践中,检察官可以依法履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但若依法作出不捕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发生妨害诉讼、再次犯罪等行为,办案人员往往面临被追责的风险和压力,不捕不诉案件也常常是重点监督评查对象。一些检察办案人员出于“消极避险”的心理,怕担当、怕追责,“宁左勿右、宁重勿轻”“可捕可不捕的一律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诉”,走向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反面。

  可以说,张军检察长的回复让有疑虑的基层检察人员克服畏难情绪,跳出思维迷局。不过彻底解决思想问题,光靠教育不行,还要有硬举措。对此,最高检引导各级检察机关通过考核,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督导促进落到位。比如,检察官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监督撤案、不捕、不诉、建议适用缓刑的,考核指标作出鼓励性评价,以此支持检察官担当履职。同时,对于少数因不捕不诉被不当追责的检察官,最高检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不让担当尽职的检察官“蒙冤受屈”,真正为担当者“撑腰”。

  除了担忧“被追责”,也曾有基层检察官产生过顾虑:检察机关不捕不诉案件增多,是否会引发更多申诉上访?

  2021年10月21日,张军检察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时,用数据说话,给出了回答:2021年1月至8月,检察机关受理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申诉案件2460件,同比下降23.1%。不捕不诉案件增多了,相关当事人申诉却下降了,这充分说明不捕不诉并没有引发更多申诉。

  

刑法的积极策动与有效回应

  在实践中,存在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捕促调”“一押到底”等突出问题,在轻罪案件中体现得更为明显。

  对于这些问题,与办案机关对逮捕条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及其标准、提起公诉的裁量权限与不起诉的把握等,有着直接的密切联系。不过,上述问题的出现,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孙道萃告诉记者,这也与我国刑法存在一定的关联。

  “实践中之所以出现了与‘少捕慎诉慎押’精神相悖的现象,从溯源治理上看,皆与刑法治理体系、刑法理论以及刑法典规定等有一定的关联性。特别是在我国犯罪结构经历了重大调整的情况下,犯罪治理需求和任务出现了变动,应当重视溯源治理,而不能脱离刑法,只顾刑事诉讼的维度。有必要重返刑法场域,才能协同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孙道萃说。

  因此,在他看来,为了协同做好“少捕慎诉慎押”工作,宜从刑法治理的高度出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可以溯源的方式,在要紧的方面,持续供给整体、系统的功能。

  比如,在重罪明显下降、轻微犯罪占比不断攀升的新犯罪结构下,应当重新统筹好刑法与刑事诉讼之间的互动、协作以及制约的原则与规则,对宽严相济作更符合时代需求的动态调试与理性校正,使其可以满足犯罪治理的新任务。进言之,重罪治理反对简单的“多捕泛押广诉”,轻微犯罪治理亦更是如此。这一刑法观念的调整,意味着“少捕慎诉慎押”才是正确的方向。

  “在坚持宽严相济基础上,也要结合轻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特征等,适当强调依法从宽的一面,以体现‘重罪重治、轻罪轻治’的基本要义。在此要求下,逮捕、羁押等不是一律都必须且必要的。同样,提起公诉不是唯一的必然结论;不予起诉的,不应当视为‘(司法)不作为’或者放纵犯罪。”

  “刑法需主动为之,为刑事司法中推进“少捕慎诉慎押”,清除实体法上的阻碍与消极因素。”

  在发挥“少捕慎诉慎押”人权保障功能上,孙道萃表示,如何兼顾犯罪惩治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刑法与刑事诉讼需要共同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只强调刑法的惩治机能,将刑法作为“刀把子”是不行的。刑法应当是人权保障的大宪章。同样地,刑事诉讼法更直接地在“后端”承接并具体实现这一任务。因此他认为,在新时代,面对新的犯罪形势,需要建立健全犯罪治理体系。

  进言之,既要惩治犯罪,也要预防犯罪,重在减少社会对立,促进和谐;要以人民为中心,坚决捍卫司法为民;要重视刑法出罪功能及其实施体系,在法律规定或者允许的范围内,要善用刑法中的出罪依据及其通道。

  在谈及如何消除阻碍“少捕慎诉慎押”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消极因素,孙道萃则认为,我们要善用中国特色刑法学体系,发展和完善刑法理论,科学推动立法完善,多头并进。

  “需要建立相对专属的轻罪体系,以及相适应的刑法理论、立法,以此策动刑事诉讼的改变与联动,从整体上针对轻微犯罪的‘少捕慎诉慎押’问题,能够建立前后串联、动能匹配、相互促进的协作关系。需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不动摇,以此作为是否逮捕、是否羁押、是否起诉或者不起诉的重要实体法准绳,防止机械适用法律规定,避免‘一捕到底’的错误司法惯性。在积极刑法观下,需要坚持科学立法,优化立法技术,合理限制不必要或者不当的司法裁量,但不干预或扰乱合法、正当的司法裁量。”

  总而言之,从溯源治理的角度看,脱离刑法,只关注刑事诉讼维度,是不足以全面解决好“少捕慎诉慎押”的贯彻落实问题的。在其看来,从实体法的角度进行源头治理,是为了消除刑法在“前端”可能裹挟的消极因素,以更好地协同“末端”的具体治理。通过打通刑法与刑事诉讼的两端,可以更加整体和全面地善用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而且,遵此基本理路,也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立法化颇有裨益。其中,经此试点所累积的经验,也会“反哺”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从而真正形成更加良性的协同发展和治理机制。


编辑:狄磊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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