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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系列③|回应社会热点,《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

王涵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10-26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8期

编者按

  作为保障妇女在各方面权益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同时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

  自1992年制定以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先后经过三次修订。此次修法力度之大、修法内容之广前所未有。草案不仅就近年来热点议题如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女性PUA、离婚时女性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甚至细化到对诸如女性厕位、母婴室数量等生活细节给予关怀。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时代的历史方位,高瞻远瞩,总揽全局,深邃思考,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和立法指明了方向。

  “妇女能顶半边天”。在第112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再次成为全国两会热点。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反家暴公益诉讼、减少育龄女性后顾之忧、加大拐卖妇女的违法成本、将防止拐卖妇女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条款的建议在全国两会上此起彼伏,成为送给女性同胞的“最心仪”的礼物。

  我们期待一部高质量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早日落地,为每一个“她”保驾护航。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系列报道之三

回应社会热点,《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


文/本社记者 王涵 

  备受关注的《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2月20日首次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实施近30年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到禁止对女性PUA,从反对性骚扰到保护妇女家务劳动权益,修订草案回应了许多热点,有针对性的修订值得关注。


拆除女性职场的“暗门槛”

  “只要能力好,性别不重要。”这是在法庭外,和黄昕一样在就业中遭受过不平等待遇的女性打出的支持黄昕的标语。

  即将大学毕业的黄昕,在招聘网站上看到某教育培训公司发布的行政助理职位招聘启事,觉得自己各方面条件都和这个职位匹配,便自信满满地向公布的该公司邮箱投递了简历。黄昕焦急地等待了十几天却毫无回应,便打电话给这家教育培训公司,得到的答复是:“该职位只招男生,你的各项条件再符合也不予考虑。”还没迈出校门,社会就给了黄昕当头一棒。

  “我觉得自己各方面条件都符合,只是因为是女生,这是天生的,不是我的错。”不甘心的黄昕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这起维权事件以教育培训公司向黄昕道歉,并支付3万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结束。

  虽然黄昕在提起诉讼后两个月,就顺利找到了工作,但她还是坚持要将这场维权进行到底,她逐渐意识到了这件事的重要性,她在做的,不仅仅是为自己争取一个工作机会……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3年,被称作中国“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虽然事件已经过去将近十年之久,但就业性别歧视有没有得到改善?浏览各种招聘网站,“男生优先”的招聘条件,比比皆是。即便在招聘信息中没有明确招聘性别,也有不少女性网友表示,“准备了很久面试,到了才发现只招男生,以各种理由拒绝女性申请者”。

  “给我们机会,让我们白跑一趟,这样的公司跟明文规定性别要求的公司一样可恶。”在遭遇了几次这样的事情后,百合沮丧地在找工作互助群里留言:“有好几家公司我在面试前都做了非常认真的准备,我的各项条件都符合他们的招人标准,在群体面试的同一个组里,我的表现也是最好。但我没有进入下一轮面试,同组的另一个表现完全不如我的男生却拿到了资格,职场里,性别真的那么重要吗?”

  事实上,求职竞争中,男性的优势更加明显,这并不是因为男性比女性更有学识、更有能力,而是因为很多用人单位觉得女性“性价比”低。女性在人生的某一个阶段要涉及生育、并且往往比男性承担着更多的家庭责任。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企业都要依法保障女性的劳动权利,企业认为女性会分散更多的精力在家庭里,从而降低工作效率,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直到最近,某招聘信息交流群里还赫然贴出这样的要求:女,25~30岁(未婚,两年内没有结婚计划)。

  2019年年底,人社部、全国妇联、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招聘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有限,不得询问女性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规定。但职场女性因怀孕被迫离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件却从没停止过。

  2021年9月,“女子怀孕七个月被公司称没有产假”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在河南郑州从事房地产公司销售的许女士,怀孕7个半月,公司以“外编人员没有产假”为由,两次劝退她,且不给她安排工作,还建议她先离职,生完孩子重新入职。虽然在事情曝光后,该公司表示会保障许女士在怀孕期间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没有社会监督、舆论压力,可能许女士也就被迫离职了。这则新闻一出引起了许多网友的共鸣,纷纷表示自己或者妻女都遭遇过这样的情况。公司前台小张怀孕了,公司人事部门立即规定前台需要天天化妆,逼得小张不得不辞职。评论里公司为了找借口开除怀孕女员工或者逼迫怀孕女员工主动辞职,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2021年年底,上海市宣布上海生育假从30天增加到60天,竟引起轩然大波。这原本是福利的政策,却引起了网友的众多吐槽:“这样未婚女性就业就更难了。”“鼓励三胎政策的大背景下,一胎都没生过的女性哪个企业不绕着走?”这善意的规定,竟这样无形地给女性就业增加了困难,降低了女性的职场竞争力。

  纵观各种法律法规,对于女性就业保障的条款并不少。我国《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对女性平等就业权作出相关规定。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此次修订草案中,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五种情形,有了这些明确的界定,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就能予以确认和处罚。

  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并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期待着正在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能拆掉女性就业歧视的“暗门槛”。


向精神控制说不

  2019年12月,一篇《“不寒而栗”的爱情:北大自杀女的聊天记录》在社交媒体上刷屏,紧接着另一篇《我是包丽的朋友,真相远比你知道的更可怕》更是让无数人毛骨悚然。

  文章主要叙述了女生包丽和男友牟某的恋爱经历,可惜的是,文章曝出的时候,包丽已经服药自杀,被判定为脑死亡。

  从文章中贴出的包丽和牟某的微信对话可以看出,牟某一直以包丽不是处女为由,羞辱包丽,他不断强调包丽不是处女这点对他造成了伤害,以至于包丽被他说服了。包丽跟朋友聊天时说:“他说男生都会介意,越介意说明越爱你,我现在很后悔自己之前做过的事,我觉得对不起他。”

  包丽最终被愧疚和自责淹没,选择了自杀。这已经是她第二次自杀行为,她在自杀前给牟某发信息:“遇到了熠熠闪光的你,而我却是一块垃圾。”在朋友眼中,包丽是个开朗活泼、积极向上且坚强独立的女生。竟想不到她在对方各种精神控制和打压下,陷入了自我怀疑的深渊。

  正是因为这个事件,“精神控制”这个词走入了大众的视线,大家接触到了一个专业的心理学名词——Gaslighting,也就是煤气灯效应。这是一种可怕的精神控制。

  煤气灯效应来自电影《煤气灯下》,讲述了男主安东为了夺取女主宝拉继承的巨额遗产,用心理战术将宝拉逼“疯”,送进精神病院,从而获得巨额财产的故事。

  电影中有个经典桥段,安东故意将家中煤气灯调得忽明忽暗,宝拉提出灯光有问题时,安东坚定地否认,告诉她那是你的幻觉,久而久之,宝拉开始怀疑自己认知的真实性。

  煤气灯效应,是指加害者利用被害者对其的情感和信任,通过长期虚假、片面话语的灌输,否认受害者亲耳所听、亲眼所见的真实,打击受害者的自尊和人格,使受害者开始自我怀疑,质疑自己的认知、记忆和精神状态,最终达到给受害者洗脑,完全控制受害者思想和行为的一种心理虐待手段。而这种心理操控手段主要发生在亲密关系中,所以一旦被控制,被害者可能丧失自我,严重的甚至可能自杀。

  无论一个人的学历有多高,能力有多强,恋爱经历有多丰富,都有可能成为在亲密关系中被精神控制的受害者,即便像包丽这样的高知女性,也会面临精神控制甚至精神迫害。

  在男权社会里,女性遭受精神控制的场景随处可见,在某搜索引擎输入“精神控制”四个字,类似“如何摆脱精神控制”“我是不是被男友精神控制了”的提问不在少数。

  其实精神控制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

  “你什么条件都不好,也没人喜欢你,除了我谁会要你。”

  精神控制的精髓,就是通过打压其价值来实现精神上的控制。而女性,又往往想要被认可。人的价值是需要反馈来体现,但很多女性没有想过,这个反馈可能是错的。受害的女性不断被洗脑,让她们觉得自己错了,自己低对方一等甚至对不起对方,个人意识逐渐被摧毁,对对方言听计从。

  包丽事件从2019年年底开始,不断发酵,可直到2020年6月,牟某才因涉嫌虐待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其实包丽的母亲早在2019年11月,包丽自杀后就报了案,但找不到起诉牟某的理由。包丽母亲手中的聊天记录仅仅说明牟某在语言上侮辱、精神虐待包丽,却没有证据证明他对包丽实施过肢体伤害。依照当时的法律,要证明牟某的言行与包丽自杀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难题。

  直至牟某被拘捕,也有一些法律人士认为虐待的罪名很牵强。牟某碰触了道德的底线,他对包丽的精神控制,是导致包丽自杀的根本原因。但当时他的行为却无法纳入任何一个法律框定的范围。

  当然,任何一种违背女性意志、打压女性尊严、损害女性权利的语言和行为,无论披着怎样的外衣,都是不被允许的,应该坚决抵制。

  让人大开眼界的“女德班”,“戴美瞳的女生不正经”“点外卖是不守妇道”“换男友会烂手烂脚”之类让人大跌眼镜的“女德宣言”,也是打着国学与传统文化的幌子,物化女性,践踏女性的尊严。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将精神控制、女德班等危害女性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修订草案明确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女性。并将人身权益章节更名为人格权益,体现了法律对妇女主体地位的尊重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不仅对男性施害者敲响了警钟,也为女性受害者铸就了护盾。


被性骚扰再也不用沉默

  2021年8月,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员工在社交平台发帖称,被部门领导带去陪客户吃饭,在酒桌上被灌酒,当天夜里该领导趁着她醉酒多次潜入房间对她性侵。这场事立刻冲上了热搜,这家互联网公司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虽然这件事沸沸扬扬闹了好多天,但很多理性的网友把焦点回归到了女性遭受职场性骚扰上。

  某机构发起的2021年职场性骚扰现状调查,共收到2413份有效问卷。有70%的受访者表示曾遭受过职场性骚扰。参与调研的受访者中女性95.42%,她们有过一次或一次以上被骚扰经历的竟接近八成。从调研结果来看,女性是职场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且无论从业时间长短,都经历过形式不同的职场性骚扰。

  蓉蓉初入职场时,就遭遇过这样的事情,对她来说“一切都发生的太突然了,我当时并不知道自己在被性骚扰”。蓉蓉入职不久后,和领导一起外出见客户,在回程的车上,年纪相当于自己爷爷的领导握着蓉蓉的手说了一些鼓励她的话,蓉蓉以为这只是长辈对晚辈的叮嘱,即便觉得握手举动不妥,因为年纪差距,她也没有多想。直到不一会儿后,这位领导掏出手机,刻意在她面前打开了黄色视频,她才意识到自己被性骚扰了,可初入职场的她第一次面临这样的情况,只是紧张且害怕地往车窗边移了移。

  张昕和蓉蓉不同,她已经在职场摸爬滚打多年,也已经做到了部门领导的位置,同样难逃性骚扰的厄运。由于工作性质,张昕常常和老板去见客户,难免喝酒,老板每次喝多酒,都抱着张昕不让她走,并且对她动手动脚。张昕对老板反感恶心,甚至心生恐惧,每次知道第二天要跟他单独工作时,前一天晚上都紧张得彻夜失眠,即便这样,她也不敢撕破脸,毕竟三十多岁的她努力到现在不容易,且家里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一旦惹老板不开心,可能后果是她无法承受的。

  这两个案例中,女性在职场中的等级低于骚扰者,和骚扰者存在着某种权利关系,直接被对方掌控,升职加薪都可能掌握在对方的手里,这也是为什么蓉蓉和张昕在遭遇性骚扰后,只能忍气吞声的原因。

  去年有这样一则新闻,小吕是一家酒店后厨的员工,她因在工作期间长期遭受厨师长杜某的性骚扰,产生精神焦虑、抑郁等严重后果,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杜某赔偿医疗费。经调查,厨师长并没有对小吕进行肢体上的骚扰,但是他经常当着小吕的面讲黄段子。经法院审理判决杜某赔偿小吕精神抚慰金,杜某还不服:“不就是讲个黄段子吗。”

  职场性骚扰事件屡见不鲜,形式也是五花八门,被骚扰者大多时候沉默不语,因为很多时候那些短暂的骚扰行为,无法留存证据,涉事单位虽然将反对性骚扰写入员工手册,但都形同虚设。

  除了职场,高校也是女性遭受性骚扰的重灾区。

  2018年,新年伊始,罗茜茜实名举报自己14年前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读博士时的导师陈某,性骚扰女学生。她一开始只想给十几年前的自己讨个公道,但当她着手搜集证据时,发现竟然有那么多的女生都遭遇过同样的事情,她便开始和被陈某骚扰过的女性组成了一个受害者微信群。

  她从以为自己是唯一的受害者,变成了举报的发起人。受害女生中有人留存了录音、对话等证据,统统提供给了罗茜茜,让她最终完成了这封举报信。因为证据太多,北航很快做出了回应,公布了对陈某的处理结果,教育部决定撤销了陈某长江学者的称号。

  罗茜茜事件最大的意义在于推动了整个社会对性骚扰尤其是校园性骚扰的重视,教育部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建立健全高校预防性搔扰的长效机制。不少高校纷纷表态建立大学反性骚扰机制刻不容缓。

  虽然无论从社会还是学校,都对校园性骚扰表现出零容忍的态度,但网上关于校园性骚扰的事件依然层出不穷,2021年武汉大学动物实验室副教授杨某大量搭讪、骚扰女学生;河南大学文学院教授侯某骚扰女学生等问题不断曝光。

  女性被性骚扰的案例在网络上随处可见,拥挤地铁公交车上的咸猪手,更有甚者的暴露狂,某医疗大V骚扰女粉丝,深夜给女粉丝发露骨消息等。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法律已经命令禁止性骚扰,被性骚扰的女性也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在轰动媒体圈的弦子诉某著名主持人性骚扰案中,由于证据不足,弦子最终败诉。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中列举了性骚扰常见情形,包括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并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行为的列举,解决了性骚扰认定难的问题,在完善反对性骚扰立法的道路上又迈出了一步。


家务也有价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不久,“北京房山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登上了热搜,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此案是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的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

  陈某与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2018年7月两人分居,陈小某随王某生活。此后两年内,陈某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王某认为,婚后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同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陈某母亲名下房屋进行装修,且陈某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王某造成精神损失,故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与王某离婚;孩子陈小某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网友们似乎一边倒地大喊:“家务劳动也太不值钱了!”

  有网友算了一笔账,5年获得5万元的家务补偿,平均每天薪资27元,按照北京的薪资水平,连个保姆都找不到。“全职太太,就是以爱的名义进行剥削。”网友刘某留言。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本是一条有温度的规定,从法律上给予那些为家庭默默奉献、但是没有实际经济收益的“她们”未来生活的保障。全职太太们放弃了自我成长,把所有的时间精力都贡献给了家庭,付出的爱与精力其实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更不能与保姆相提并论。但在实际生活中,全职太太为家庭所做的贡献很少被认可,创造的价值,更被忽视。家务劳动长期处于“隐形”状态,很难被“公平对待”。人们往往倾向于在家煮饭、打扫带孩子是女人的天性,跟在外面奔波赚钱养活一家人相比,微不足道。

  前段时间王力宏的离婚风波中,妻子李靓蕾作为全职太太发文控诉,称女性选择为家庭全心付出当家庭主妇,实际在做无薪酬的工作,要担任保姆、老师、打扫阿姨、司机、总管等多个角色,并且全年无休,这份工作的薪酬,应该额外加上以你的能力外出工作的机会成本。这是通过自己劳动应得的薪酬,不是被赠与和施舍的。

  其实,对于“家庭劳动补偿”,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废止的《婚姻法》里也进行了规定。但在法律实践和家庭生活中,这类“维权意识”往往处于“休眠”状态。 

  现在,更多女性意识觉醒,会在离婚时主动索要家务劳动补偿。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延续了《民法典》精神,更加侧重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但是,家务劳动如何量化,具体怎么补偿,还有待更深的探索。从现有的案例来看,法院最终判决的家务补偿和全职太太的主张相去甚远。

  浙江省天台县齐女士和杨先生结婚三年,由于照顾孩子、料理家务的责任主要由齐女士承担,齐女士要求杨先生从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标准进行家务劳动赔偿,共计19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赔偿1.5万元。

  广州一名女性与丈夫结婚三年,离婚后,也仅获得1万元家务补偿。

  从补偿金额来看,法院判决的补偿金普遍未超过5万元。

  福建的阿红可能是获得家务劳动补偿最多的案例。她1987年与老陈结婚,结婚时老陈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的6个孩子都未成年,组成新家庭后,他们又生了两个孩子。老陈主要在外地做生意,8个孩子、年老的婆婆都由阿红来照顾,前些年在农村生活,还要砍柴、种地、养猪等。现在由于感情破裂要离婚,阿红除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老陈进行家务劳动补偿。最终,法院酌定补偿金额为20万元。

  这一个个案例,让网友们为全职太太感到“不值”,抽象的家务劳动如何转化为可以量化的补偿金额?补偿标准要参考哪些因素?家务劳动到底值多少钱?法律应该给出相对明确、可操作的考量标准,才能为女性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更重要的是,女性作为承担家庭责任更多的一方,如果在婚姻存续过程中,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在离婚时应该坦荡地提出家务劳动补偿,这是非常合理的要求,也是她们的合法权益。


编辑:康齐贤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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