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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元宇宙链游中虚拟物品所有权之简要分析

融小律 华商律师 2023-08-25








元宇宙链游,即将区块链的技术应用到游戏中,游戏玩家可通过穿戴VR头盔、AR眼镜等设备进入游戏虚拟场景中,实现沉浸式游戏体验。目前排名较为靠前的元宇宙游戏分别为:Axie Infinity、Farmers World、CryptoMines、Wizardium、Splinterlands、Decentraland、Sandbox等。






区块链不可撤销、不可更改删除、可溯源,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等特点,可助力元宇宙链游的玩家实现游戏资产的私有化,游戏中的一切道具、装备甚至角色都是可私有化的,且可以通过交易或让渡使用权来赚取收益。


那么,对于元宇宙链游中,用户(即玩家)投入时间、精力、乃至金钱在游戏中获得的装备、设施、账号、游戏币等类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属于用户个人么?用户是否可转让该类虚拟物品以赚取收益?


由于元宇宙链游虚拟物品的权属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且亦缺乏相关司法判例,我们从传统游戏虚拟物品权属纠纷相关案例进行探析。


比较受关注的一系列案件系腾讯接连起诉了DD373、交易猫、淘手游、5173等20余家第三方交易平台,其中腾讯游戏起诉网络游戏交易平台“DD373”,向DD373索赔四千万,起因是DD373作为中介售卖机构长期售卖腾讯旗下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的道具、游戏币、账号等,腾讯游戏认为其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腾讯游戏称玩家只拥有游戏内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并没有账号、游戏币、装备乃至角色的所有权,腾讯游戏之所以这么主张,是因为玩家在注册账号时,腾讯游戏会让玩家同意几项条款,其中就有玩家只具备游戏账号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属游戏公司。其次《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庭审中腾讯游戏提到一本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的书,其在660页对《民法典》127条做了分析“用户因为参与行为形成产生的数据、角色和虚拟财产属于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形成的附属物,本质上是服务商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用户对这些数据和虚拟财产享有使用权,但并不是所有权。”。不仅是腾讯游戏,市场上其他游戏公司均设置了同样的确权条款以保证游戏公司对游戏运营的管理。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对游戏中虚拟物品(装备、设施、账号、游戏币等)的权属是如何认定的呢?

1
法院不支持用户享有虚拟物品财产权益之案例


生效文书名称

案号

审理法院

法院观点

戴志白、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7)粤民申929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申请人网易雷火公司是网络游戏《天下3》的运营商,再审申请人戴志白作为《天下3》的玩家,接受了网易雷火公司提供的《天下3》游戏服务,即与网易雷火公司形成了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关系,《天下3》游戏的相关服务条款约定游戏中各种游戏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币、装备等所有权归网易雷火公司,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和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使用;游戏用户只能通过《天下3》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正常的娱乐互动,以及基于该等娱乐互动的需要而于网易雷火公司提供或认可的交易平台上交易游戏道具;除上述情形之外的游戏道具交易或其他任何牟利情形将被视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利用多个游戏角色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游戏道具、充当游戏道具交易中介收取中介费等;网易雷火公司有权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用户同时采取相应措施。参加游戏必须遵守游戏规则。上述服务条款及游戏协议虽为网易雷火公司单方拟定,但其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被玩家接受认可,故戴志白作为玩家应受此服务条款及游戏协议的约束。戴志白在2015年6月16日至8月31日期间未参与正常游戏娱乐互动,只在藏宝阁摆摊进行物品倒买倒卖,从而获利45199元,可见戴志白并非进行正常的游戏娱乐,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牟利性。戴志白的行为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的约定。网易雷火公司对戴志白采取冻结、隔离、扣除交易款的措施符合合同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侵犯其合法权益。二审判决驳回戴志白要求网易雷火公司解封账号、恢复游戏角色、归还游戏道具和交易款项、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戴志白的再审申请。

孔繁兴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42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原告孔繁兴系被告网易公司所属的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的资深玩家。2013年3月23日起,被告擅自没收原告藏宝阁交易款项共计1180.5元,且隔离原告账号下游戏角色及无故没收原告的游戏币等虚拟财产,折合人民币约3000余元。鉴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易服务条款》约定:“用户承诺,非经网易公司同意,用户不能利用网易各项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如用户需要将服务用于商业用途,应书面通知网易并获得网易的明确授权。……游戏道具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币、道具等,其所有权归网易公司所有,用户只能在合乎法律规定和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使用……若用户违反以上规定,网易有权作出独立判断立即暂停或终止对用户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包括冻结、取消用户服务帐号等措施。”《梦幻西游2》“藏宝阁”网上交易平台服务条款约定:“任何第三方举报或网易公司主动发现交易异常的情形下,网易公司有权撤销该交易,回收游戏道具或在网易宝余额中扣除等额的交易款项、限制或禁止用户使用网易宝帐户及其余额的权限。”  法院认为,网易公司为孔繁兴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网易公司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游戏规则。孔繁兴合法设立三个游戏帐号参与《梦幻西游2》游戏,表明孔繁兴同意遵守网易公司制定的《服务条款》,因此,上述条款对孔繁兴、网易公司具有约束力。网易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证明孔繁兴出售的游戏币单位数量占其获取游戏币单位数量的80%以上,自2012年7月3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出售的游戏币交易金额为38797.8元,明显是以营利为目的,孔繁兴牟取商业利益的行为违反《服务条款》的规定,属于违约行为。由于孔繁兴名下的涉案帐号参与《梦幻西游2》游戏币的流转、交易,网易公司据此有权依约扣除孔繁兴出售游戏币所得款项、隔离孔繁兴名下相关帐号。因此,孔繁兴要求网易公司返还款项、解除游戏角色隔离、归还游戏币及其他虚拟财产并支付交通费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2
法院支持用户享有虚拟物品财产权益之案例


生效文书名称

案号

审理法院

法院观点

张戈与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281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被申请人华清飞扬公司为QQ空间“红警大战”游戏的研发商。再审申请人张戈为该游戏玩家,张戈对其“红警大战”游戏装备进行了数次升级,华清飞扬公司认为张戈升级系统利用了BUG,要求其退回已升级的装备,双方交涉未果,华清飞扬公司封停了张戈的游戏ID,张戈以华清飞扬公司侵犯其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之争议实质上在于对公民财产权益和网络游戏的空间内维护秩序、行使自由的权利的博弈,需要明确的是,本案中当事人提起的系侵权之诉,并非虚拟财产权属之诉或合同之诉。张戈经注册登记而成为本案诉争网络游戏的玩家,其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具有财产价值,相应权益也理应为张戈所拥有,公司不得随意对其注册登记的游戏账号及相关的虚拟财产予以封禁……而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虚拟财产,一般来说,不是简单地以货币交易取得的数字符号,与此同时还需要玩家在游戏中投入时间、精力,以自己的智慧和物质财产投入的积累达到一定程度,方能取得理想的成就,得到虚拟空间的奖品、武器、装备、积分甚至虚拟货币等。其个人的账号在缺乏明确依据的情况下被华清飞扬网络公司封停长达一年之久,其财产权益明显受到了侵害。虽然虚拟财产是以数据形式存在,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虚拟财产的主体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处分该财产,甚至可以因其所具有的特殊财产属性而在一定情况下因交易行为而给虚拟财产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目前我国法律亦已明确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保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予以纠正,张戈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再审法院维持了二审法院的判决。

 

3
案例解析


通过法院不支持用户享有虚拟物品财产权益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虽然并未对游戏中游戏道具、装备等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界定,但相关服务条款均会设置网络虚拟物品所有权归属游戏公司,用户只享有使用权,在服务条款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被用户接受认可的情况下,对用户和游戏公司均具有约束力,用户只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及游戏平台规则的情形下进行交易和处置其网络虚拟物品,否则就有可能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协议约定而遭到游戏平台封号、没收所得款项的风险。而之所以设置游戏公司享有网络虚拟物品的所有权,笔者认为主要是为了游戏公司更好地运营管理网络游戏,如果网络虚拟物品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一旦发生个别用户利用BUG、外挂等方式影响网络游戏秩序,游戏公司根本没办法采用封号等措施维护正常的游戏环境,否则就是侵权,那必然会导致正常游戏玩家的游戏体验感极差,不利于游戏的正常运营。


但是通过法院支持用户享有虚拟物品财产权益之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保护虚拟财产权益态度的变迁,玩家在投入了一定时间、精力、金钱后所产生的对于游戏装备、账号等的使用权游戏公司却不能轻易剥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玩家的使用权及收益权是大于游戏公司的所有权,处于更优先保护地位。《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暂未见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其他规定,但《民法典》首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那么这些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就依法享有其财产权益。游戏公司不能滥用管理者的权力随意封禁玩家的游戏账号,否则将面临侵权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元宇宙链游虚拟物品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一、虚拟物品财产来源合法,用户是通过合法途径、付出大量时间精力金钱、不断升级打怪才获得相应的虚拟物品,利用系统BUG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虚拟物品财产权益则不受保护。二、虚拟物品使用合法,用户对其虚拟物品财产权益的处分、利用需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遵守游戏平台的相关规则,否则用户虚拟物品财产权益之收益权也是会受影响的。


4
结论性意见


回到本文前面的问题,在元宇宙链游中获得的装备、设施、账号、游戏币等类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属于用户个人么?用户是否可转让该类虚拟物品以赚取收益?


对此问题,在传统游戏中,如果游戏规则对此问题进行了约定(多约定虚拟物品所有权归游戏公司,用户仅享有使用权),则一般遵守“意思自治”原则,以约定为准。在约定用户仅享有使用权的情形下,用户对虚拟物品的处分、交易及收益均受到极大的限制和制约。关于元宇宙游戏中虚拟物品的权属问题,法律对此并未有相应的规定,目前亦存在司法空白。我们认为,元宇宙的底层技术、基础设置区块链具备“去中心化”特性,并不像传统游戏,具备一个中心化的机构去持有虚拟物品的所有权,对游戏的秩序及运行进行管理;Web3.0是元宇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Web3.0时代,“用户成为互联网的主人”, “Web3.0最特别的就是,用户所创造的数字内容,所有权和控制权都归属于用户,用户所创造的价值可以由用户自主选择与他人签订协议进行分配。”(天津大学智算学部教授李克秋观点),因此,元宇宙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所有权应归属于用户,且通过将虚拟物品铸造成NFT的方式实现所有权的确权。与此同时,用户自然可通过转让该类虚拟物品以赚取收益。


文婷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投融资、并购上市、区块链(行业垂直研究)等


蒋文文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投融资、兼并收购、区块链、数据合规等


齐梦林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境外IPO上市,基金法律服务业务及投融资法律服务业务


邓娇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投融资、私募基金


王雪芹

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助理

主要专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投融资、企业合规、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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