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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时间戳都真的“可信”吗?

冯超 张帅 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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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我们看待问题、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方式,也朝着“互联网化”的模式前进。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认证、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出现在司法案例中。电子证据的传统证据保全方式为公证,然而公证的费用却相对偏高。因此,人们对以更低廉的成本保全电子证据的需求更加迫切,在此情况下,可信时间戳服务应运而生。可信时间戳是指由权威、可信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颁发的证明电子文件产生时间及内容未被篡改、伪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

 

是否所有加盖时间戳的电子证据均会被法院所接受?

 

非也,结合现有与可信时间戳证据相关的判例,单靠加盖时间戳本身是证明不了证据的真实性的。因为时间戳本身只是在后证明某一数据(数据电文或电子信息)自先前的某一时间点至今都没被篡改过,也就是,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或“未篡改性”。因此,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对带有时间戳的证据进行验证是必须的程序,法院不会因为相对方提出了个加盖时间戳的电子证据,就想当然的认为这个证据必然是满足了完整性的,其实不然。可信时间戳证据需具备网络环境的清洁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满足下述四个条件,依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才会被法院所接受。

 

条件一:设备及网络环境的清洁性

 

在进行电子证据固化之前,需先行对设备及网络环境进行清洁性检查。且必须将清洁性检查的过程与结果以证据形式保存下来,以证明以时间戳形式固定证据的网络环境及设备环境是清洁的,不存在涉案网页被篡改之可能性。

 

条件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证据固化过程中,需确保所固化的电子证据内容是真实的。具体证明方式有很多,例如:通过在命令窗口输入tracert+目标网络域名,以确认连接到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路径,保证接入网站的真实性。

 

条件三:证据内容的充分性

 

电子证据内容需充分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需明确反映出,侵权人信息,侵权行为或者侵权事实,若只有侵权事实,或者虽然有侵权人信息但是无法将侵权事实与侵权人之间建立一一对应关系,那么该电子证据也可能不被法院所接受。

 

条件四: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及未篡改性

 

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及未篡改性可以通过对可信时间戳文件进行验证来实现,在验证时间戳时,将待验证文件与申请时间戳时形成的tsa格式的电子证书进行匹配,如果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则可通过时间戳验证,反之则无法通过验证。时间戳网站中有如下特别提示"已经申请过时间戳证书的原文件内容在申请时间戳后不能做任何修改,以保证文件的原始性。文件内容如果发生任何改变(如打开后保存)都无法通过可信时间戳验证。如需查看或修改请将原文件备份并在复制文件上进行"。因此,可信时间戳证据的完整性和未篡改性可以通过访问网站进行当庭进行验证。

 

由此可见,“可信时间戳”证据之所以被法院所接受,并非仅仅因其加盖了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时间戳,而是依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其法律依据为,《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司法诉讼中,人民法院需要对可信时间戳证据的取得环境清洁性、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完整性及未篡改性进行充分审查,方能确认其是否“可信”。


作者简介

冯超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mail: Charles_feng@east-concord.com

Tel: +8610 6510 7029

冯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中心咨询专家,ALB中国15佳知识产权律师之一(2015年),LegalBand杰出知识产权诉讼律师(2016年、2017年),冯律师代理的案件还曾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50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张帅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张帅律师从事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及诉讼工作,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其中代理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1165号原告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李强、白庆伟商标撤销纠纷案被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列为2016年度八大类典型案例之一,在该案中,北京知产法院开出首张“行政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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