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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特刊】柯华庆:社会主义宪治下的宪法专业教育

柯华庆 中华好学者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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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收录于《学术与政治》,上海三联书店,2020年11月投稿和合作请联系邮箱:1922273801@qq.com


文章导读

回首当年,我不仅需要“超乎寻常的胆量”,而且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1.该文定稿于2018年6月20日,是应邀提交给“中国宪法国民教育高端论坛暨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学教学专业委员会2018年年会”的会议论文初稿,没有修改一字(包括错误),会议承办方可以作证。原来会议安排柯华庆做论坛主旨发言,后来被安排为分论坛发言,因此柯华庆未参加6月30日在西南大学举办的会议,所以该文没有被公开发布。


2.柯华庆提交给某内参的文章内容完全取自该文。


3.柯华庆于2019年9月10日以党规学微信公号和柯华庆微博发表“柯华庆关于网传‘柯华庆教授举报宪法学教材’的说明”,“说明”中提到该文,同时在柯华庆微博中公开该文,但“说明”一文在有关方面的强烈要求下柯华庆删除了。


4.因为有人仍然关心柯华庆被黑化为“举报者”和“告密者”一事,所以特别以微信方式公开此文。


5.  谨以此文迎接第7个国家宪法日,树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权威。


柯华庆于2020年12月1日


作者简介

柯华庆,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山大学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美国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编中国首部党规学教材《党规学》,在《哲学研究》《法学研究》《教育研究》等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共同自由价值理论和党导立宪制理论提出者。微信:Lawgame

柯华庆:社会主义宪治下的宪法专业教育


摘  要:宪法学是意识形态最强的法学基础课,自由规范主义宪法学将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作为普遍的人性假设,将西方资本主义宪政作为普世模式,以西方资本主义宪政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披上了科学实证外衣的自然法学,是伪自然法学,宪法学必须再次政治化,但不能以阶级斗争为纲。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地位,通过区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双重身份,区分党组织与党员个人,党员具有党员和公民双重身份、党员干部具有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双重身份,明确法律包含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党导法规,就可以彻底厘清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建构社会主义宪治理论。社会主义宪治下的宪法专业教育是一个内容丰富的领域,至少包括解释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等的正当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规范和坚持依章治党和依宪治国有机统一原则。

关键词:自由规范主义宪法学  政治  社会主义宪治  党内法规  党导法规



宪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十四门法学主干课之首,是法学院系本科生最早接触的两门专业基础课之一,宪法学又是意识形态最强的法学基础课,将对未来中国法律人的政治理念产生深远的影响。

自由规范主义宪法学的逻辑

宪法学教材是宪法专业教育的基础,从宪法学教材可以看出宪法专业教育的现状。现有中国宪法学教材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以自由规范主义为指导思想写的。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的《宪法学导论》(第三版)、《宪法学》(第三版)、《宪法》(第二版)、《宪法学讲义》,清华大学林来梵教授的《宪法学讲义》都是以自由规范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代表性教材。

第二类教材是以所谓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编写的。以马工程《宪法学》教材和老一代宪法学家的教材为代表。这些宪法学教材以阶级斗争为纲,违背宪法从根本上是给予政权正当性的原则,引用涉及到宪法法律方面的几乎所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话语,至于这些话语是否前后一致,能否为现行中国政权和中国宪法做正当性论证是不管的,理论与宪法解读脱节,牵强附会,甚至前后矛盾。这类教材总体上缺乏学术价值和品位。

第三类是调和性的。以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胡锦光教授主编的《宪法》(第五版),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教授主编的《宪法学》(第五版),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主编的《宪法》(第四版)为代表。这些教材出版于十八大之后,区分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或者依宪治国,教材对资本主义宪政的介绍比较深入,学理性较强,但没有深入分析资本主义宪政的产生条件和本质,也不进行有力批判,相反,对社会主义宪治1或宪政的介绍较少,也没有理论深度,结果是读者很容易会接受资本主义宪政。当前第一类和第三类教材占据宪法学市场,成为宪法学教材的主流。尽管马工程教材是中宣部和教育部指定教材,但学生不爱读,教师不爱讲,在宪法学市场上几乎没有地位。解决自由规范主义宪法学教材和调和性教材占据主流地位的有效途径是深挖宪法学教材背后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但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加快建构、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宪治理论,编写一本能够真正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师爱讲和学生爱读的宪法学教材,以便于在与自由规范主义宪法学教材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让学生自觉接受社会主义宪治理论和社会主义宪法规范,从内心认同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社会主义制度。

自由规范主义宪法学有意淡化宪法学的意识形态。自由规范主义者以客观、中立、科学自居,主张宪法学应具有的独立的学术价值和品位,科学地研究研究宪法,注重宪法学作为一门“法”的应有之义,自由规范主义宪法理论经过几百年的积累,学理深厚,很有迷惑性。

例如张千帆在广为传播的《宪法学导论》中提出“宪法学的作用是客观与中立地总结、梳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各国宪法作出严肃与谨慎的评判。这是这本书所力求——尽管不可能完全——达到的目标”。张千帆编写的教材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本,深入解读中国宪法,而是主次颠倒,教材中充斥了欧美国家的宪法规范、理论和判例,中国宪法淹没在这些舶来品之中,成为自由规范主义审判的对象。

张千帆自我主张实证宪法学。他认为,“实证宪法学是指和宪法相关的经验实证研究,包括大众和精英的政治行为、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及其成本、制度设计等方面。和规范宪法学与诠释宪法学不同,实证宪法学必须基于对人类行为的普遍经验假定以及对特定制度设置中的行为所作的调查,探讨社会与政治作用过程中不同事件的因果关系,并进而对制度设置是否实现了所期望的功能作出评价。”2张千帆的实证概念是科学实证,似乎建立在科学基础上,这也正是张千帆所标榜的:“作为一门科学,实证宪法学具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与基本假定。”3实证宪法学的基本假定是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的一元行为假定,即利己主义。科学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上的,然而怎么选择假设是依赖于对客观事实的认知。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都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同时也是资本主义宪政的假设。

张千帆的实证宪法学是西方的实证宪法学,不是中国的实证宪法学。他并没有实证中国的人,中国人是自我主义的,而非个人主义的;中国人一直是二元的,区分好人与坏人,君子与小人,党员与群众。费孝通指出,西方与中国的不同源于西方和中国的社会结构决定的。西方是个人主义和团体格局,中国是自我主义和差序格局。个体是针对团体而说的,是分子对全体。在个人主义下,同一团体中各分子的地位平等,个人不能侵犯大家的权利,团体不能抹杀个人,只能在个人们所愿意交出的一份权利上控制个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团体格局。团体格局建立在基督教文化之上,每个人在神面前是平等的,同时神对每个个人是公道的。自我主义是针对外人而说的,是己对人,在自我主义下,一切价值是以“己”作为中心的主义。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从而形成一种差序格局。在差序格局中,整个社会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每一个网络有一个“己”作为中心,各个网络的中心不同。差序格局中,有一个核心就是“己”,其他是围绕核心的圈,有核心圈、中间圈和外围圈,他人在圈中的位置依赖于与己关系的亲疏远近,关系是连续己与他人的纽带。在中国差序格局社会中,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也就是“丢卒保车”。中国君子津津乐道的修身、齐家、治国和平天下正是差序格局理念。4在自我主义之下,一个人反对皇帝并非为了共和而是自己想做皇帝,反对独裁并非为了民主而是自己想独裁,反对贪腐仅仅是因为自己没有贪腐的机会。自我主义和差序格局是费孝通总结的中国乡村民情,也是中国市民民情,只不过更多表现为准血缘和准地缘。费孝通的总结是基于一百多年前的中国人,至今的中国人仍然如此。在市场经济引进之后表现为以理性意志主导的结构,成为新差序格局。

肖瑛指出,在新差序格局中,价值和道德不再具有自然意志的特点,而完全沦为攫取利益和权力的工具,“自己人”的确定也端赖于特定情境下居于差序格局之中心的人对自身利益和权力诉求实现的最有效渠道的展望、设计和选择。5任何国家的宪法法律都应该建立在本国民情基础上。托克维尔有言,“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处于不稳定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人民的历史总结,基于中国人的人性。张千帆的实证宪法学将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作为普遍的人性假设,将西方资本主义宪政作为普世模式,以西方资本主义宪政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披上了科学实证外衣的自然法学,是伪自然法学。

林来梵的讲义尽管指定了中宣部马工程教材,但主要讲的是德国和日本的宪法学理论和宪法规范,中国宪法规范常常成为被调侃的对象。林来梵主张规范宪法学,实质上也是伪自然法学。规范法学本应是本国法律规范的实证,将本国宪法作为“金科玉律”,对本国法律规范不做任何政治、道德的评判,以逻辑方法构建本国法律规范结构体系。

林来梵将宪法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认为立宪主义的宪法是特别优异的宪法。立宪主义宪法最早在近代西方出现,主要立足于自由主义,主张“剥离一切表层之后,立宪主义就是自由主义”。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有关,它把个人看成是最重要的价值核心,是重于国家的最重要价值。7规范宪法学坚持以规范作为准据的方法,自然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范作为准据,然而林来梵坚持“规范主义(normativism)是力图依据有效的、具有价值秩序的规范系统去调控公共权力的立场、精神、方法或理论体系。这种规范主义与立宪主义基本相通。”8林来梵的规范宪法学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宪法规范、理论、方法等来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当作规范,是披着规范外衣的自然法学,是伪自然法学。所谓“伪自然法学”就是实质上以他国规范当作自然法而自己并不标榜是自然法学派的法学派,伪自然法学派实质上是自然法学派,但没有勇气自我承认,因为他们不敢公然将他国规范称为自然法。伪自然法学派在中国宪法学界和法理学界盛行,根本原因在于学习西方法学时不能突破教条主义思维。

林来梵与张千帆没有什么根本区别,尽管一个主张规范宪法学,另一个主张实证宪法学。西方资本主义宪法规范建立在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和自由主义假设基础上,所以林来梵的规范宪法学与张千帆的实证宪法学一致就不奇怪。如果张千帆在美国工作,可以称为实证宪法学,林来梵在日本工作,可以称为规范宪法学。遗憾的是他们都在中国研究宪法,教授宪法学,他们只能被称为伪自然法学。真正的宪法学者应该以本国宪法为规范,解释本国政权正当性为志业,维护本国政治社会团结为宪法教育最高目标,然而,中国的自由规范主义宪法学主张非立宪主义的宪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西方立宪主义是唯一的宪法和宪政模式,而西方立宪主义是肯定现有资本主义政治的,于是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就成为所有政治的标准了,也就容易理解他们将宪政与三权分立和多党竞争捆绑销售,实质上就是要用资本主义政治否定社会主义政权,否定中国社会主义道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合理性。

中国宪法学专业教育必须再度政治化,明确区分资本主义宪政与社会主义宪治。十八届四中全会真正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宪治道路。我们应该以习近平提出的经典命题“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和“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为纲,以习近平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系列论述为基础,充分吸收古今中外宪法学理论成果,构建学理深厚、体系完整的社会主义宪治理论。

没有脱离政治的宪治

习近平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9

习近平旗帜鲜明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实际上是公法理论的常识。英国著名公法学家马丁·洛克林明确指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10政治决定法治,而非法治决定政治。宪法是公法、政治法,与政治的关系更加密切,自然没有脱离政治的宪治,政治决定宪治,而非宪治决定政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国,而不是依据美国、英国或者德国等其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石,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基本权利保护建立在国体和政体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确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资本主义宪政建立在资本主义政治上并为资本主义政权服务,社会主义宪治应该建立在社会主义政治上并为社会主义政权服务。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竞争体制,社会主义国家是共产党领导国家体制,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社会主义宪治

社会主义宪治的根本问题是共产党的领导与宪法的关系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问题是共产党的领导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老百姓将此问题浓缩为“党大还是法大”,理论界将此问题表述为“党在法上还是法下”。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正确回答是“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这仅仅是政治话语,在法理层面人们仍然困惑不解: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表明党在法上,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表明党在法下,党怎么会既在法上又在法下呢?如果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怎么能够保证党下一次继续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呢?不能自圆其说的理论是没有人信服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地位,通过区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双重身份,区分党组织与党员个人,党员具有党员和公民双重身份、党员干部具有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双重身份,明确法律包含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就可以彻底厘清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建构社会主义宪治理论。

首先,明确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自新民主主义革命开始,中国共产党就是领导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阶段。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地位具有直接的宪法依据。从党与人民之间关系看,中国共产党自新民主主义革命开始就一直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就是领导党;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关系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都自愿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是领导党,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都是经过严格挑选的各个领域的先进分子,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的领导”和“党的全面领导”都是正统话语,但“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一直未出现在中央正式文件中,难道因为西方政党都不是领导党,中国共产党就不能称为领导党?!西方政党是执政党,我们也就将中国共产党称为执政党?!

第二,区分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党的领导是指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等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全面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以自己率先提出、实际上体现着中国人民共同利益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吸引党外人民群众、民主党派、无党派等来追随,中国共产党通过率先垂范实现组织和引导中国人民的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带领性活动。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是由全体党员构成的一个整体,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通过各级党组织而非个人实现的。党的执政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代表们通过合法途径进入国家权力机关、掌握国家政权、从事对整个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主体是党员代表们,而非全体共产党员,也非各级党组织。11中国八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其代表们也参与到国家政权中,无党派也参与国家政权,都是以个体身份参加到国家政权中。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代表们在国家政权中占绝大多数、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毫无疑问是中国的唯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由一个一个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来体现,而非党组织,这一点与西方国家通过竞选上台的执政党相同。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唯一执政党不是通过西方多党竞争制下的竞选实现,而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的领导党。中国共产党一身两任,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首先是领导党,然后是执政党,执政党是从属于领导党的,“四个善于”是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进行执政的有效方式。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中国共产党才成为唯一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才具有与西方多党竞争制下执政党的不同特征。

一是唯一执政。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执政党。西方国家的执政党是多元的,不确定的。

二是法定执政。中国共产党执政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决定的,是宪法明确的,不存在任何时候与其他哪个政党通过选举竞争执政的问题。西方多党竞争制的政党必须通过选举竞争实现执政。

三是长期执政。在建设法治中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是长期的,越长越稳定越对国家和人民有利,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执政期限问题。西方国家的政党都是有法律规定期限的。

四是一元执政。中国共产党不仅执掌中央政权,而且执掌任何一级地方政权,每个省、市、县和乡级政权和村民自治组织而言,都必须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西方国家多是多元执政,不同层级的政权可能掌握在不同的政党手中。12

第三,区分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中国共产党领导党和执政党双重身份的区分是理解党组织与党员个人的基础。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是全体,实现领导的是各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由在国家政权中的一个个党员组成的,实现执政的是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党的系统中有党员、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和全党。国家政权系统中有中共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中共党员干部和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占绝大多数,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国家政权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非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而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中国共产党既领导执政党,又领导参政党和无党派人士。

第四,党员具有党员和公民双重身份、党员干部具有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双重身份,党员和党员干部是以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身份适用国家法律,而非以党员身份适用国家法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党员代表们进入国家政权之中,党员代表们是以公职人员身份存在的。党员必须首先是公民,国家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党员毫无疑问也适用国法,但这个时候是以公民身份适用,而不是以党员的身份适用。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亦不例外。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首先是公民,是以公职人员身份存在于国家政权之中,所以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首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第五,明确法律包括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是在除宪法之外的国家法律之上,但在党内法规之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通过各级党组织实现的,而非以任何党员个人。党组织只有一种身份,不能既是一般组织又是党组织,党组织只能适用党规,不能适用国法,也没有任何现行国家法律规范党组织。各级党组织存在于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之中,而不存在于国家政权之中。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国家政权,而非国家政权本身。将中国共产党仅仅定位为执政党降低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利于中国共产党对执政党员进行领导和监督,从而实现长期执政。中国共产党要始终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和领导党,在每一次领导立法之后必须把握未来社会的发展规律和前进方向,走在全国人民前面,必须对具有保守性的国家法律保持警惕,这样才有可能适时变革现行法律。如果中国共产党领导立法之后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就不可能实现下一次的立法领导,也不可能保证执法和支持司法,中国共产党就不可能始终处于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是在国家法律之上,在国家法律之上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而非党员、党员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否则党员就会成为特殊公民,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作为领导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党内法规之下。社会主义国家要走法治道路必然要求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遵守法律,但法律并非仅仅指国家法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所以具有里程碑意义就在于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遵守与国家法律并行的党内法规,以保障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将党内法规从国家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是因为党内法规有不同于国家法律的特点。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先锋队,是领导党,所以党内法规比国家法律具有更高的道德性,比国家法律要求更严;由于中国共产党是自我革新的党,党内法规必须具有灵活性,立法程序不能太复杂,否则就会有损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和自我革新的品格。党内法规不同于国家法律的两个特点就是为了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使党永远保持领导地位。明确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不同,我们就可以解决现实中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效力等级问题。宪法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大法和统一大法,中国共产党毫无疑问应该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党的领导地位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和规范使得党在宪法之内,全党的运行是在以宪法为依据和以党章为根本大法的党规体系中。宪法赋予中国共产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的领导权,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及其党中央确立的党内法规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之上,但不得与宪法、党章相冲突;党中央以下的各级党组织所确立的党内法规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立的法律之下,但各级党组织所立的党内法规在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所立的地方性法规之上。任何党员、党员干部及其党员领导干部都在宪法、党规和国法之下,严格遵守所有党规国法。这样一来就可以保证全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及领导干部在以宪法为统帅的党规和国法并行的法治框架之内运行,维护法治的统一性。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宣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总纲第五条中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首先我们需要将宪法和一般的国家法律分开。因为宪法中已经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地位,同时没有针对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规范,所以中国共产党在宪法范围内活动是毫无问题的。因此,“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只能是指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在宪法和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也就是指进入到国家政权内的党员代表们必须在宪法和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而非指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党内法规范围内活动。因此,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地位而非长期执政党地位决定了中国的法治结构是党规与国法并行的二元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遵循与国家法律不同的党内法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在现有框架下可以合理地通过扩大化解释“法律”包括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可以理解为“党必须在宪法、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范围内活动”。

有人可能对党组织在国家法律之上和党内法规之下仍然不能接受,那么我们将永远困死在西方法治理论的魔咒中,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也就无从谈起。

社会主义宪治要求坚持依章治党和依宪治国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我们提出依宪治国和依章治党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宪治原则奠定了基础。现行宪法总纲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中国共产党章程在中国共产党内具有类似宪法的地位。中国共产党坚持依规治党首先要坚持依章治党。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最基本、最重要、最全面的行为规范。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的总章程和根本大法,依规治党首先是依章治党。

宪法不仅仅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是国家的统一大法,宪法通过保证法律制度的完整统一来维护国家的完整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和总纲第一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宪法中没有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进行规范,但并不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没有规范,中国共产党依据党章党规管党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地位决定了中国共产党遵循与国法不同的党规,法治的统一性要求党规与国法的有机统一。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在宪法层面上就是依章治党和依宪治国的有机统一。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不仅仅领导执政党,而且领导参政党;不仅仅领导国家政权,而且领导社会、思想和文化。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建构党领导国家和领导人民的党导法规制度,党导法规制度关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程序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适用的对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法治的统一性要求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联系起来,连接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的是党导法规体系,这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提出了党的全面领导原则,都为党导法规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决定了党导法规的重要性。《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确立了“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实际上就是党导法规制度,党的组织法规制度、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和党的监督保障制度都仅仅涉及党员和党组织,是党内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之后,党章就成为最基本的党内法规,由此,宪法与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治体制就形成了党内法规、党导法规和国家法律三法一体的结构。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效力是因为宪法赋予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最基本的党导法规与最基本的国家法律,宪法获得党代会和人代会通过之后就成为所有法律正当性的来源。

总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治应该是宪法和党章并存的二元宪治结构,决定了党规与国法并驾齐驱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共产党依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导法规领导国家和社会。依法治国是依据国家法律治国,依规治党是依据党内法规治党,依规领导是依据党导法规领导。由此,依规领导使得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实现了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宪治下的宪法专业教育

社会主义宪治下的宪法专业教育是一个内容丰富的领域,本文认为至少包括解释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等的正当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规范和坚持依章治党和依宪治国有机统一原则。

首先必须解释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等的正当性。宪法有三个功能:首先,确立政权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政权本身已经存在才有宪法,但宪法是持久和责任的标志,通过宪法确认政权合法性的功效不容忽视。其次是形成和规范政权的结构。最后,宪法序言和权利清单是象征性的表述,它们所表明的价值、观念和目标是国家政治文化的最好表达。13任何国家的宪法首先是将本国政权以宪法的方式确立下来解决本国政权的合法性,其次是将政权组织起来,再次是公民基本权利清单。现实中需要在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维持一种平衡,但政权的合法性肯定是宪法的首要目标。按照英国宪法学家戴西的观念,宪法是关于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真实规则,宪法学者的职责是解释主权之构成和运作的真相。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和总纲第一条都规定了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宪法学者的首要任务是解释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正当性,比较社会主义宪治与资本主义宪政的不同价值和适用条件。

现行宪法序言应该成为宪法专业教育的基本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部分是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立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历史性和人民性、宪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陈述,可以说宪法序言是统领性的、是宪法的灵魂,毫无疑问应该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现行宪法各章节条文一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现有主流宪法学以序言太长、历史陈述或事实陈述等各种理由否定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宪法专业教育必须深入阐释序言中的基本思想、基本原则,对中国为什么选择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理性进行有力的辩护。

其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规范。任何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首先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现有政权的政治制度,依宪治国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治理国家,而不是以美国宪法或者其他国家的宪法治理中国。宪法学主要是以本国宪法及其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中国宪法学应该为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论证和辩护。中国宪法学教材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本,引述他国宪法理论、规范和案例应该是为了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合理性,而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第三,依章治党和依规治党是社会主义宪法专业教育的必然要求。“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是不容否定的事实,这决定了党规是法治中国的核心。依章治党和依规治党在社会主义宪法专业教育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注释

1 社会主义宪治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之治,宪治比宪政包容性更强:宪政指的是宪法下的政治,宪治指的是宪法下的治理。社会主义宪法不仅仅包括政治制度,还包括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等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重要的部分。
2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序言第4页。
3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42页。
4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乡土重建》,商务印书馆,第25-32页。
5 肖瑛:《差序格局与中国社会的现代转型》,载于《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6期。
6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15页。
7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38-42页。
8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38-42页。
9《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35页。
10 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8页。
11 张恒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
12 胡云腾:《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独立公正司法》,载《红旗文稿》2014年第23期。
13 罗斯金等:《政治科学》,林剑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
14 转引自翟小波:《人民的宪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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