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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美国大选不解,看看柯华庆五年前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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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该文是柯华庆教授八万字长文《党导民主制:德性民主政治的建构》或者《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法理基础》的第四章和第五章。


原文最初以《党导立宪制的理论与现实》在2016年3月28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三十一期博雅公法论坛报告,定稿分别于2016年10月21日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召开的“中国治理模式学术研讨会”上和 2016年11月19日至20日在中山大学召开的中国法学会立法学2016年年会上以《中国共产党领导权的法理基础》进行报告。


2017年3月1日收录在爱思想网www.aisixiang.com。


作者简介

柯华庆,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实效主义法学和改革哲学、共同自由价值和党导立宪制理论创立者。中山大学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编中国第一部《党规学》(上海三联书店2018年版),在上海三联书店出版“柯华庆著作序列”:《第三次变革》《论共同自由》《实效主义》《直觉主义逻辑的语义基础》等。《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在《哲学研究》《法学研究》和《教育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微信:Lawgame


目  录

导  言
第一章 中共领导权的合法性:中国特色还是社会主义?
1.1、中共领导权合法性问题
1.2、中国特色还是社会主义?
1.3、意识形态领导权
第二章 实效主义合法性
2.1、政权合法性
2.2、合法性的三个方面
2.3、实效合法性
第三章 现代性与德性政治
3.1、从施特劳斯热说起
3.2、现代性与民主
3.3、卢梭的德性政治:公意
3.4、黑格尔的德性政治:国家
3.5、马克思的德性政治:共产主义
3.6、社会主义的德性政治:党导民主制
3.7、德性与人性
第四章 政党与民主
4.1、华盛顿为什么反对组党?
4.2、政党为什么必要?
第五章 党争民主制与消极自由
5.1、党争民主的逻辑
5.2、党争民主的发展
5.3、党争民主制的价值:消极自由
第六章 党导民主制与共同自由
6.1、从麦迪逊的观点说起
6.2、多元劳动价值论与共享分配
6.3、党导民主的民主性
6.3.1 引导式民主
6.3.2 融合式民主
6.3.3 金字塔式民主
6.4、党与人民:共容利益体
6.5、党导民主制的价值:共同自由
6.6、党导民主制与中国
6.7、党导民主的缺陷
第七章 立宪党导民主制
7.1、立宪的党导民主制
7.2、立宪党导国
第八章 历史是否终结?
8.1、福山的转变
8.2、历史终结于共产主义
结语:现代社会主义宣言



第四章 民主与政党


  4.1 华盛顿为什么反对组党?
   
   现代社会的竞选是建立在政党基础上的。政党存在于当今的绝大多数国家,政党的发展和政党制度的形成是政治现代化的标志。政党是国家与市民社会、政府机构与社会内部团体之间必不可少的纽带,对现代政治的运作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现代政治的主要组织。在很多人看来,政党好像是一开始就有的,党争民主制也是天经地义的。事实并非如此,政党政治仅仅开始于十九世纪初的美国,而且美国之父华盛顿曾经毫不留情地抨击政党政治。华盛顿不同意建立政党的理由是政党会给政府的统治带来党派之争的问题。1794年,华盛顿在给杰伊的信中抱怨“私相勾结的团体不停地竭力播撒猜疑、嫉妒、当然还有对国家不满的种子”,如果不加制止,它们就会摧毁这个国家的政府。[82]也就是说,在华盛顿看来,党派政治从一开始就是与国家利益相冲突的。华盛顿所列出的党派政治的弊端有:政党“往往干扰公众会议的推行,并削弱行政管理能力。它在民众中引起无根据的猜忌和莫须有的惊恐;挑拨派系对立;有时还煽起骚动和叛乱。它为外国影响和腐蚀大开方便之门,后者可以轻易地通过派系倾向的渠道深入到政策机构中来。这样一个国家的政策和意志就会受到另一个国家政策和意志的影响。”[83]华盛顿的这段话概括了现代人非难政党的理由:一是助长贪污腐败,妨碍行政效率;二是分裂社会,造成冲突;三是加剧政治动荡和衰弱;四是使国家门户大开,无从抵抗外强的影响和渗透。[84]
   
   4.2 政党为什么必要?
   
   有如此之多弊端的党派政治为什么在现代被赋予了像宗教一样的神圣意义呢?这是因为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的必然产物,否则民主政治就要么是保守的要么是革命的。
   
   亨廷顿的观点是,一个没有政党的国家也就没有产生持久变革和化解变革所带来的冲击的制度化手段,其在推行政治、经济、社会现代化方面的能力也就受到极大的限制。没有政党的选举使现状周而复始,只不过是一种用来给传统结构和传统领导权披上一件合法外衣的陈规罢了,这种选举的特点是投票率很低。而有政党参加的竞选,则为在制度框架内部进行政治动员提供了一种机制。政党引导着政治参与步出歧途,进入选举渠道。[85]没有政党的参与选举投票率低的原因可以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说明。奥尔森认为,虽然集体行动得到的好处会远远超过采取行动而耗费的成本。但是,不论个体如何地理性与智慧,集体行动决不会接着产生。那么,是什么妨碍了由理智的个体形成的群体为它的共同利益而采取行动?最明显的原因是,在许多情况下,群体里的每一位个体无论是否对集体行动作出贡献,都可以享受到集体行动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群体里有人得到了集体行动的好处,那么,其他每位个体也都会得到这种好处。在这种意义上,集体行动的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对集体行动所提供的集体产品的消费上,非购买者不能被排除在外。[86]在一个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而投票的模型中,投票本身是要付出时间成本的。但是当投票所产生的政策利益被取胜的投票人阶层所享有的情况下,没有激励机制让其他阶层的人去投票,因此没有政党的投票率自然是很低的。即使在有强大政党的美国,自1972年以来,美国大选的投票率基本上在50%至60%之间,由此可见民众对选举的普遍冷漠是有道理的。
   
   投票率很低就不能将社会中人们的政治意愿反映到执政集团中,由于没有政党作为纽带,执政集团也很难将执政理念推行到社会基层,这样的政治必然是保守的。由于政治是保守的,而经济和社会是变革的,变革的信息没有有效的机制传递到执政集团,因而产生政治与社会的分裂。然而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变革力量决定着政治进程,所以只能是通过像军事政变和暴乱等等非正常方式的方式实现变革。通过实证研究,亨廷顿得出的结论是:“对于一个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来说,政府对政党越怀有敌意,社会未来不稳定的可能性就越大。军事政变的发生在无政党国家内比在任何其他形式的政治制度中都要频繁得多。无政党国家即保守国家;反政党国家即反动国家。”[87]
   

第五章 党争民主制与消极自由

 
   5.1 党争民主的逻辑
   
   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议制民主普遍是党争民主制,而且常常是两党竞争民主制。民主选举要求政党进行动员,政党在选举中的地位是基础性的,无论是选总统还是选议员,极少有总统和议员不属于党派,选举基本上就是选党。所以我们基本上可以说资本主义民主制是选党制。那么在以执政为目标的政党竞争中,政党会怎样行为?
   
   政党的行为与个体行为的道理是同样的,我们可以将个体行为的逻辑推广到政党行为。假如社会上只有穷人和富人,他们将相互为敌,结果是一方战胜另一方或者双方毁灭。假如社会上有三个人:穷人、富人和中间人(不穷也不富之人)。他们的投票结果可能是下列几种情况:三者投票将会代表三种不同的利益诉求,一般情况下无法共同生活;若其中一方行使统治权,其他两者都会反对;若由两者行使统治权,则或者是富人和中间人一起统治穷人,或者是穷人和中间人一起统治富人,一般不可能出现穷人和富人共同行使统治权的情况;如果三者必须共同行使统治权,三者的利益和观念就可能会趋向于中间人的利益和观念:富人让利给穷人。两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就将这个道理说得很明白,只不过他说的不是两个人和三个人,而是两类人和三类人。常言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如果一个城邦仅仅由穷人和富人组成,两者之间将会因为利益方面的极端对立而难以组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城邦的两部分相互为敌,势成水火,城邦绝无可能有优良生活。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一个政治团体应有的友谊和交情这里就见不到了。然而世上倘若没有友谊,就不成其为社会;如今仇恨代替了友谊,人们就是行走也不愿取同一条道路[更不必再说要结成社会团体了]。……一个城邦作为一个社会(团体)而存在,总应该尽可能由相等而同样的人们所组成”。[88]
   
   直接民主制如此,党争民主制又会是怎样的呢?多党竞争式民主是迎合式民主,反映的是社会群体的利益结构和意识形态。如果我们按照某一个标准将一个国家的人进行排列,将会得到从最低到最高的一个连续序列(这里的连续不是指数学上的连续,而是强调当人数比较多时各种人都有)。例如按照每个人所拥有的财富来排列,可以形成从最穷到最富的一个连续序列。以智商为标准也可以将人排成从最愚蠢到最聪明的一个连续序列。现实中的人是多维的,按照财富的排序与按照智商的排序可能不同,这样一来将现实中的人排序有难度。但我们可以按照个人的意识形态来排序,尽管这种排序也有不少问题,但足以为我们讨论选党制提供模型。我们大体可以将一个国家中的所有人从极左到极右排列形成连续的政治光谱。每个人的意识形态都是不同的,在选举领导人时,如果每个人都是理性自主的,他就会选择自己。如果要评判特定的候选人,那么每个人对候选的人评价将是不同的,评判的结果是从0到100%的连续序列,所以根本就选不出领导人。政党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将有着类似意识形态的人们集合起来,政党之所以成为“党”就在于其内部成员不止一人。政党制度使得投票人常常是在有限候选人的条件下做出无奈选择。例如,你对两个党派都不满意,但规则要求你必须在两者中选择一个,你所做的便是非此即彼的二值逻辑选择。
   
   在政治意识形态光谱中,实际上每个人占据一个位置,政党制度进行归类,形成政治光谱。例如从左到右分成“激进主义者”“自由主义者”“温和主义者”“保守主义者”与“反动主义者”,[89]也可以分成“左派”“中间派”与“右派”,或者仅仅分成“左派”和“右派”。分的类越多越能精确表达一个所坚持的意识形态,相反,分类少就只能粗略表达每个人的意识形态。因此,极端假设下的政党数量可以是从一个党到该国人口数或者具有选举权的人口数。党派越多,每个党所凝聚的社会利益就越少,社会仍然是一盆散沙,仍旧达不到政党所要实现的功能:社会利益的整合。在维尔所给出的政党定义中,凝聚不同的社会利益是必要条件:“政党是一种(a)常常试图通过占有政府职位来寻求其在国家中的影响力,(b)通常涵纳不止一种社会利益,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试图‘凝聚不同的社会利益’的组织机构”。政党到底可以凝聚多少不同的社会利益呢?在柏克对政党的定义中似乎是整个国家利益:“政党是人们联合起来,根据一致认同的某种特定原则,通过共同努力来促进国家利益的一种团体”。[90]可以说政党从一开始的目的就是试图架设个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桥梁。然而在个人主义假设下,迎合式民主的党争民主只可能代表的是部分人的利益。以美国为例,自1972年以来,总统大选的投票率在50%至60%,两党候选人仅仅需要微弱多数选票就可以胜出。所以候选人仅仅需要30%具有选举权的公民的明确支持就可以当选总统。当选的总统并不能代表全体美国人,而仅仅代表部分美国人,这可能正是华盛顿反对政党的根本原因。党争民主制就意味着党派之争,党派之争就意味着国家领导人代表的仅仅是部分人的利益,而非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
   
   建立在人人是自私自利者基础上的党争民主制为什么还能够基本运行呢?答案是因为这个国家的中产阶级人数占主体地位,可以说中产阶级的主体地位是党争民主制有效运行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明确断言:“据我们看来,就一个城邦各种成分的自然配合说,唯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中产阶级(小康之家)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他们既不像穷人那样希图他人的财物,他们的资产也不像富人那么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觊觎。既不对别人抱有任何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他们过着无所忧惧的平安生活。……很明显,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他两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他单独一个部分更为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他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91]现代博弈论和党争民主制的实践证实了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推导出中产阶级强大是民主政体的基石的观点。
   
   博弈论中的霍特林模型揭示了中产阶级是民主政治的保障的道理。[92]假设不同意识形态均匀地从左到右排列,不同政党代表不同的意识形态。霍特林模型证明了如果政党的唯一目标是执政,那么只有两党制才是稳定的政治结构。而且两党都会选择中间的意识形态,没有哪个政党有积极性偏离中间的意识形态,因为偏离就意味着失去选民,而对方就会赢得更多的选民从而赢得选举,所以两党基本上平分选民。霍特林博弈模型说明了力图赢得选举的政党不能偏离中间意识形态太远,只可以偏左一点或者偏右一点。两党尽管是竞争的关系,尽管在竞选时意识形态偏左或者偏右,但实际上两党所争夺的都是中间阶层的选票,最终都基本上代表了处于中间意识形态群体的利益,而非国家利益。这同时也说明了两党轮流执政的道理:当一党执政偏离中产阶级利益时,在野党就会攻击执政党,有可能导致下一届换党执政。但在野党执政后政绩不一定比原初的执政党更好,有可能基本相同,甚至于更糟。美国长期以来由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坐庄,英国也是由工党和保守党轮流坐庄。不同的党执政不可能对国家有实质性的改变,因为党争民主制中的政党仅仅是迎合这个国家中占主体地位的中产阶级的需要。王则柯认为,霍特林博弈模型揭示了西方两党政治的欺骗性,人们只能在那些少数政治家之间做出他们非常有限的选择。[93]
   
   两党制是党争民主模式的典型。传统政治文化认为两党竞争制具有两个优势:一是两党制使选民可以在两套不同的公共政策中作出明确的选择;二是两党制能起到缓和作用,因为两大党不得不为了获得位于政治光谱中央的浮动选民的支持而展开竞争,并因此而采取温和的、中间立场的政策。两党制有利于选民做出明确选择的说法是英国两党学派的观点,“两党制能起到缓和作用”是美国学派的典型论点。利普哈特指出,这两种说法似乎很有道理,但实际上也是矛盾的:如果两党的纲领都接近于政治光谱的中央,它们就会十分相似,因而就不能给选民提供一个有意义的选择,反倒更像彼此的回声。[94]
   
   我们并不认为两党轮流坐庄是虚伪的,因为党争民主是迎合式民主,政党所反映的正是社会结构的分布情况。霍特林模型假定了民众的意识形态是均匀分布的,假如民众的意识形态不是均匀分布的,偏左的人数偏多或者偏右的人数偏多,结论就不是这样,此时显然是代表人数较多意识形态的政党赢得选举,导致党争民主成为分裂式民主。在华盛顿退任后,总统一职便成为了政党之间恶意竞争的目标。在亚当斯之后的历届总统中无人能获得当年华盛顿所获得的全国性一致支持。尽管华盛顿没能阻止党派政治的趋势,然而自华盛顿离职后的两个多世纪,所有伟大的总统都曾试图凌驾于政党之争之上。[95]然而选党制所选出来的总统凌驾于政党之上是不符合他的党派身份的,总统到底应该代表党派利益还是国家利益确实是党争民主制的两难问题。
   
   霍特林博弈模型为中产阶级是大众民主的基础提供了支持。李普塞特、亨廷顿和郑永年等政治学家都将民主和中产阶级的政治参与联系起来,郑永年甚至于提出“没有中产阶级,便没有民主”。[96]在中产阶级是中坚力量的国家里,多党竞选式民主尽管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不失为一种最不坏的民主体制。正是因为哪个阶层离中产阶级都不太远现实中的政党代表的是中间利益,所以赢得选举的领导人代表的政党利益能够大体上等于国家利益。
   
   若缺乏中产阶级的基础,党争民主制的弊端便彰显出来,亚里士多德和孟德斯鸠对民主制下公民美德的要求也就再次成为严肃的政治学家关注的焦点。金里卡指出:“现代民主制的健康发展和稳定不仅依赖于基本制度的正义,而且依赖于民主制下公民的素质和态度——譬如:他们的身份感以及他们如何看待潜在竞争的其他民族、地区、种族或宗教的身份;他们对不同于自己的他人予以宽容和共事的能力;他们为了促进公共利益以及为了使政治权威承担责任而参加政治活动的愿望;他们在自己的经济需求上以及影响他们健康和环境的其他个人选择上表现自我约束和实施个人责任的愿望。如果没有这些素质的公民的支撑,民主制将步履维艰甚至遭到动摇。”[97]普特南对意大利不同地方政府的实证研究表明,尽管不同地方政府拥有大体上一样的制度,但它们的表现却极不相同。不同地方政府表现不同的原因在于公民品德上的差异:公民的信任能力、公民的参与愿望、公民的正义感。[98]也就是说,制度并非决定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发展的唯一因素,公民品德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只有正义制度与公民美德相结合才会实现民主政体的有效运行。公民品格理论意味着当代民主理论的转折: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理论向“以对话与融合为中心的”民主理论的转变。长期以来,民主几乎被完全理解为投票,这实际上是违背民主制的基本要求的。在党争民主制中,公民被认为拥有一系列偏好,这些偏好的确定先于和独立于政治过程;而投票的作用就只是在于提供一种公平的决策程序或合计机制,以把这些事先存在的偏好转换成公共决策——要么涉及谁被选举,要么涉及如何立法。通过合计的民主模式所产生的投票结果实际上只具有最弱意义上的合法性。因为它仅仅提供了确定输赢的机制,但却没有提供旨在发展共识、塑造公共舆论甚或形成值得尊重的妥协的机制。我们可以再温习一下孟德斯鸠的名言,在民众缺乏美德时,“共和政体成为巧取豪夺的对象,它的力量从此仅仅只是若干公民的权势和大众的许可。”程序的合法性掩盖了实质的非法性。
   
   党争民主制出现了自相矛盾的局面:一方面需要在不同方案之间明确选择,另一方面所选方案没有实质区别;一方面竞选建立在个人主义方法论基础上,另一方面又要求公民美德。[99]出现这些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党争民主制希望通过个人主义方法论建构出公共利益。如果说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那么政府是不可能建立在个人主义之上的。因为国家是超越于市民社会以实现整体利益的“看得见的手”。
   
   如果将国家权力建立在竞争机制上,那么两党竞争民主制不如多党竞争民主制,多党竞争民主制不如每个人竞争的社会,而每个人的竞争只会导致无政府主义,不可能形成国家。党争民主制错误地将政治的逻辑建立在市场经济的逻辑上。将政治人变为经济人是第一波现代性的产物,政治人应该是具有为公共利益服务美德的人,而经济人仅仅是追求自身利益的人。公共产品既不可能由私人提供,也不可能由党派提供,只可能由垄断性的政党或政府提供。政治人可能在追求公共利益的时候也能实现自身的利益,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时候也可能实现公共利益,但两者的取向不同。党争民主制建立在个人主义方法论基础上,党派迎合个体的欲求,是个体利益的汇聚,不同党派迎合不同群体的利益。我们想当然以为不同党派提供的都是同类公共产品,实际上不同党派提供的是符合不同类群体的产品,他们之间的竞争并不能提供物美价廉的同类公共产品。党派的竞争性依赖于社会群体的分布。所卖众意产品的相关性与不同众意的相近性有关,如果不同众意的相近性比较强,那么所卖众意产品的竞争性和公益性就越强,如果不同众意产品的相异性越强,那么所卖众意产品的竞争性和公益性就越弱。如果社会群体是中间大两头小(共识的社会),那么党派竞争就像一个卖苹果的和一个卖梨子的竞争,喜欢苹果的会买苹果,喜欢梨子的会买梨子,但由于苹果与梨子是替代品,党争民主制是以买苹果的人多还是买梨子的人多来决定卖苹果与卖梨子的胜负。如果社会群体是两头大中间小(分裂的社会),党派之间的竞争就像卖鸡蛋的人和卖苹果的人之间竞争,我们知道这两者的替代性很弱,几乎没有竞争性和公益性。
   
   党争民主制的迷惑性在于,政府权力来自于老百姓,政府对老百姓负责。如果老百姓的利益是一元的,那么通过政党竞争所选出的政党执政就具有合法性,因为该党所代表的是老百姓的利益,也就是公共利益。然而,现实中的老百姓是利益多元的,党争民主所选出的政党权力仅仅来自于部分老百姓,政府只能对部分老百姓负责,不管这部分是大多数人还是少数人,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标准,党争民主制是平民制而非真正民主制。党争民主制从根本上违背政权合法性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没有合法性。如果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那么只有垄断性的政党才有可能具有合法性,尽管并非所有具有垄断性的政党一定有合法性。
   
   5.2 党争民主制的适用
   
   党争民主制度在现实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需要放在具体的历史时代背景下来分析。达尔总结古希腊民主秩序的六项要求:


第一,公民利益之间必须足够和谐,以便他们能够分享并按照一种强烈的普遍善的感觉行事,这种普遍善不会与个人的目标或利益存在显著矛盾。

第二,公民必须具有高度的同质性特征,否则就会产生政治冲突并在公共善方面产生明显的分歧。

第三,公民团体必须相当小。

第四,公民们必须能够召开公民大会并直接以及政策的决策。

第五,公民参与并不仅仅限于公民大会,也包括对城邦管理的积极参与。

第六,国家必须保持充分的自主性。[100]


由于全球化,现代国家,特别是相对小的国家不满足第六个条件。绝大多数国家都不满足第三、第四和第五个条件。现代国家人口比较多,代议制民主的伟大发现取代了古希腊直接民主,从而从城邦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型的解决方案消除了古代民主国家的规模限制。代议制民主制通常是通过政党制度实现的。随着人口规模的增加,公民在地域忠诚、族群身份、宗教信仰、经济水平、政治信仰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具有更大的差异,第一和第二个条件很难得到满足,代议制民主表现为党争民主模式,在现实中表现为政治冲突和分裂。为什么党争民主制能够在西方发达国家盛行呢?


首先,党争民主在单民族国家不会导致分裂。民族国家的建立是基于兄弟般的博爱。所有的公民应该像兄弟一样相互支持,如果有必要的话,甚至可以相互献出生命。团体被理解为一个大的具有相同的价值和强烈的忠心的大家庭——民族。民族,作为相信有着共同身份的人的团体,要求有通过协调一致的政治行动决定他们的共同命运的权利。[101]博爱是民族国家的先决条件,它能产生共同目标和利益。某些共同目标和利益被视为建立民主国家的前提条件。美国民主政体理论的主要学者之一的达尔继承了约翰?密尔的观点,认为越是同种民族,越容易实行民主政体。[102]由于单民族国家人民的共同价值,不同党派的价值差别并不大,党争民主能够满足人们选择的自由,然而被选择的主体不会有多大差别,因而党争民主是不可能分裂的。然而,在多民族国家,民主就很难适用。博爱仅存在于部族之间,并没有超越种族或部族的鸿沟,因为博爱并没有产生于全体国民之间。此时需要有比博爱更宽广的团结精神来统一国家。


其次,党争民主制适用于具有选举权的人实质上是同类人。西方发达国家对民主的进程持有的谨慎态度表现为对选民的要求,长期以来具有选举权的只是白种有钱男人,女人、有色人种、穷人和外来人口都被排除在外。党争民主也不会导致分裂,因为不同党代表的都是同一类人的基本利益。


再次,在普选制下的党争民主有一个中产阶级群体占主导地位,也不会导致分裂。到了十九世纪中叶,由于经济繁荣、教育普及程度扩大、交通通讯速度加快、人口流动性提高等,民主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这股历史潮流正符合托克维尔在一百年前所预测的社会发展趋势。在托克维尔看来,身份平等“赋予舆论以一定的方向,法律以一定的方针,执政者以新的箴言,被治者以特有的习惯。”[103]直至1965年美国才最终实现“一人一票”的普选制。普选制民主制度是建立在近代以来科学技术和工商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是以中产阶级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为根本支撑和社会基础的

   
   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国家推销普选制民主时,好像忘记了党争民主制的适用条件。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人民还没有解决基本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之时强行推行党争民主制。发展中国家缺乏一个中产阶级群体,选举者的经济能力和教育能力的不足,导致党派林立,社会的动荡不安。近一百多年来发展中国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个道理。二战结束之后,亚非地区的殖民地先后获得了国家独立。非洲大多数国家独立之初基本上采取普选制,但没过多久,这些国家普遍政治衰败、经济停滞甚至倒退、人们生活水平下降、社会动荡不安,于是乎各种威权政府或者军事政权替代党争民主制成为这些国家的选择。拉丁美洲和东亚各国则更多采取威权主义,即由精英主导的集权体制带领国家实现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迄今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实行党争民主制的第三世界国家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案例。这是因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很多民众不具备民主的能力,中产阶级不够强大。倘若此时采取普选制民主制度,给予民众广泛的民主权利,党争民主制劣性的一面就会充分展现出来,例如对现有社会结构的强化、民主情绪的捉摸不定导致的非理性结果等等。
   
   党争民主制通过程序性的选举满足了大众权力欲的冲动。罗素有言:“只有认识到爱好权力是社会事务中重要活动的起因,才能正确地解释历史——无论是古代的还是近代的历史。”“权力欲的冲动有两种形态:在领袖的身上是明显的;在追随领袖的人身上是隐含的。当人们心甘情愿地追随一个领袖时,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依仗这个领袖所控制的集团来获得权力;他们感到领袖的胜利也就是他们自身的胜利。大多数人觉得自身没有能力把他们的集团导向胜利,于是就想获得一个智勇兼备足以成就丰功伟绩的首脑。”[104]
   
   党争民主制将自由、平等、博爱的意识形态合法性转化为程序合法性,甚至于通过程序合法性来倒推意识形态合法性。通过定期竞选,党争民主制将人们的激情吸引到民主选举之中,通过程序合法性带来国家政权稳定性:


第一,一旦国家元首首脑是由民选产生,只要选举被认为是公正的,执政者即使在上台后表现很差,也不会影响政府执政的合法性。用通俗的话说,在绩效合法性的统治基础上如果将统治建立在绩效合法性的基础上,当官如果不为民作主,就有被赶回家卖红薯的危险;而在程序合法性的统治基础上如果将统治建立在程序合法性的基础上,当官即使不为民作主,也至少得当完一届才能回家卖红薯。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合法性大大减低了民众对政府执政施加的压力。


第二,当一个国家有了程序合法性后,即使有执政者被赶下台也不是什么大事。因为程序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把政府和政体分开了。政府即使垮台,政体也不会受到根本性的动摇。


第三,当一个国家有了程序合法性后,民众的不满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通过选举或其他常规程序的政府更迭而得到缓解。一旦民众有了选择权,他们就难以联合起来进行革命,这也给国家政权带来了稳定性。


第四,一旦即使当官的不为民作主也没有马上就被赶回家卖红薯的危险的时候,公开批评国家领导就不是什么大事了,这就给言论和结社自由提供了基础。自由同时也约束了人民的行为,缓解了社会矛盾,从而构成了政权稳定的一个重要机制。[105]


这是因为言论和结社自由让社会上各种思想及利益的交流和竞争,使人们对社会其他群体的利益有了更深的理解,对社会现状有了现实感受。同样重要的是,一旦有了言论和结社自由,现代社会的多样性势必会导致不同社会组织在利益和观点上的分化,这些组织的互相牵制使得任何全民性的革命运动变得不大可能。我们从中可以看出,程序合法性实际上是一种工具理性,这种工具理性有可能将价值理性掏空。选举民主将正当性完全建立在程序合法性的基础上,而不能真正实现共同体的利益。经过竞选选出来的议员和国家领导人虽然不会是笨蛋,但却常常是只会花言巧语但毫无执政能力的人。尽管选举民主选出来的领导人在执政过程中的政绩还要经受事后民主的检验,但只要不犯下酿成执政危机的重大错误,检验结果再差也要当满一届,也不能保证下次选出来的领导人能好到哪里去。总之,现代党争民主制不过是通过程序性的规则提供了一套选择领导人的机制,不过提供了“愿赌服输”的程序。党争民主制通过程序性获得合法性,从而在同民族、同阶层或者中产阶级占主体的条件下能够马马虎虎运行。

   

   5.3 党争民主制的价值:消极自由
   
   本来程序仅仅是实现价值的工具,党争民主制却将最终判断政权合法性建立在程序合法性上,这是本末倒置。那么,党争民主制到底实现何种价值呢?党争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共同构成资本主义民主的核心,其目标是保障公民的消极自由。
   
   党争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通过限制和削弱政府权力来实现消极自由价值。党争民主制通过党派之间的竞争、监督和拆台来限制党派的权力,从而限制政治权力,而三权分立制通过权力的相互制衡来限制政府的权力。美国政府十七次关门风波就是其典型表现。
   
   政治体就像人体一样,三个头的人体是难以行动的,三个头的政治体也是没有办法有所作为的。我们为什么要设立三权分立制呢?三权分立制有理论上的和实践上的之别。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正式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基于人性本恶的假设,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06]“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国家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的行政权力(司法权力)”。[107]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必须分立,任何权力的合并都会导致权力滥用,会对民主和公民的政治自由造成威胁。“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108]基于此,孟德斯鸠认为最可靠的政府形式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得以分立的政府,三权相互独立、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人或团体行使,并力求达到权力的相互制衡,从而遏制权力产生的恶。许明龙指出,法文中 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本意是“三权分离”或者“三权分配”,严复将其译为“三权分立”不妥,因为“三权分立”很容易令人想到“三权鼎立”,分庭抗礼,这正是中国人通常理解的。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的 séparation des pouvoirs的本意,并不是主张把三种权力绝然分开,将一种权力完全交由一个机关执掌,三个机关各自为政,互不相干,而是主张合理配置权力。[109]现实中的政府也不可能做到三权分立。美国宪法普遍被认为是按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设立的,然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当年,美国联邦宪法在由各州表决通过之前,一些较有名望的宪法反对者所提出的主要反对意见之一就是认为宪法违反了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应该分立的政治原则。麦迪逊为宪法所做的辩护是耐人寻味的。首先,麦迪逊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因此,如果联邦宪法真的被指责为积累权力,或混合权力,或具有这样一种积累的危险倾向,那就不需要再用其他论据来引起对这个制度的普遍反对了。”[110]这似乎是支持三权分立。然而,麦迪逊接着说,“英国宪法之于孟德斯鸠,犹如荷马之于叙事诗的启蒙作者。……最粗略地看看英国宪法,我们必然看出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决不是完全分立的。行政长官是立法机关的一个主要部分。”[111]麦迪逊引用我们上文引用的孟德斯鸠的话后接着说:“他说这些话时,他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112]也就是说,麦迪逊认为,三种权力可以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而且麦迪逊以赞赏的口吻引述新罕布什尔的宪法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保持依据一个自由政府的性质所容许的那样的独立和彼此分立;或者像同那个把整个宪法组织连成一个团结和睦的不可分解的纽带的联系链条相一致的彼此分立。”[113]美国联邦宪法是要实现将各州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总体看是强调集权的宪法。这也可以从麦迪逊所坚持的原则看到:“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114]政府要能管理被统治者必须集权,政府管理自身需要分权,因此麦迪逊的原则是集权基础上的分权。[115]
   
   赵心树认为,美国政治制度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三权分工”:“一个政府,三个分支”,政府三支分工合作,即俗话说的“一棵大树三条杈”。“三权分工”的基本思路是,以法律手段对每一个职位进行严格的限权,然后“一个萝卜一个坑”地在每个职位上安排一个官员,并以法律手段进行明确的授权。也就是通过精细分工、明确授权、严格限权来努力实现既限制专权,又限制扯皮的目标。赵心树指出,中国学者传统上用“三权分立”来概述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失偏颇,造成了许多人对西方制度的一种片面的印象。[116]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将社会分为最强者(政府)和弱者(个人),认为最强者可能侵犯弱者的自由,所以最强者必须分权。同样基于人性恶的假设,霍布斯在《利维坦》指出揭示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如果没有权力,社会将会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霍布斯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拥有无限的自然权利。但由于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为了求得自己的安全和利益,就必然会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从而在人与人之间,就会互相压制和互相摧残,成为仇敌。所以,集权是必要的。集权学说将社会分为最强者(政府)、强者(组织或个人)和弱者(个人),认为最强者可以维护弱者不受强者的侵犯,平衡强者与弱者的利益。当然,最强者也可能会同时侵犯强者和弱者。分权学说将社会分为最强者(政府)和弱者(个人),认为最强者可能侵犯弱者的自由,所以最强者必须分权。分权体制强调个人免于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保护,党争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就是这样的制度设计。
   
   总之,党争民主制和三权分立制的制度设计对保持政治权力的强大方面一直持谨慎态度。在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权力无疑是必要的,但仅仅维持在“守夜人”的角色范围,起到保护公民的消极自由权利,为资本的权力扩张提供了可能。这也是为什么今天的西方国家的政府普遍都已经突破“守夜人”的角色并持续扩权的主要原因。
   
   社会关系不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三者之间的关系,合理的体制是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国家力量能够对所有强者和弱者形成威慑,对于强者进行约束,对弱者进行保护,同时又对作为最强者的政府权力进行适当分工,但一定要保证分工后的权力毫无疑问是最强的,否则就可能“山中无老虎,猴子称大王”。集权体制奉行积极的、有效的政府,在权力分配上更强调集中而不是分散,偏重于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而非形式上的确立。合理的政治体制应该是分权与集权的有机结合,要有效实现消极自由权利,分权是必要的;要有效实现积极自由权利,集权是必要的,然而需要制度化的集权,而且需要适度,而党导民主制正是这样的制度。

 

参考文献:

[82] 转引自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37页。

[83] 转引自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38页。

[84]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38页。

[85]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36页。

[86] 奥尔森:《经济学第二定律》,载盛洪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3页-第359页。

[87] 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8年版,第340页。

[88]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9页。

[89] 巴拉达特:《意识形态:起源与影响》,张慧芝、张露璐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7页。

[90] 韦尔:《政党与政党制度》,谢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页。

[91]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5-139页。

[92] 王则柯:《新编博弈论平话》,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45-51页。

[93] 王则柯:《新编博弈论平话》,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94] 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陈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4、62、45页。

[95] 阿尔塞尔罗德:《美国总统制》,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第41页。

[96] 郑永年:《民主,中国如何选择》,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1页。

[97] 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361页。

[98] 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362页。

[99] 为美国七、八年级学生所使用的课外读物《公民的诞生:美国公民培养读本》(天津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中对合格公民的美德要求比较多,例如诚实、勤奋、爱家、爱国等等。要求每个合格公民都信守座右铭:每个公民应该是促进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最佳手段。

[100] 达尔:《民主及其批评者》,曹海军、佟德志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第10-11页。

[101] 托佩尔韦恩:《宪政的理念》,聂资鲁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第6-7页。

[102] 托佩尔韦恩:《宪政的理念》,聂资鲁等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第17页。

[103]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页。

[104] 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载《罗素文集》(第5卷),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6页、第10页。

[105] 赵鼎新:《当今中国会不会发生革命?》,载《二十一世纪》第134期(2012年12月号)。

[10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4页。

[107]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5页。

[108]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85-186页。

[109]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译者附言第103页。

[11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90-291页。

[111]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90-291页。

[112]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92页。

[113]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93页。

[114]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蓬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312页。

[115] 我们在此有必要介绍一下麦迪逊的身份和态度。麦迪逊被尊为“美国宪法之父”,制宪会议开始时,他极力主张建立中央集权的“全国政府”;在制宪会议上,他受到邦权派的强烈抵制,参与写作《联邦论》时,他已变为一个联邦论者,或联合论者。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尹宣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译者序第4页。

[116] 赵心树:《选举的困境——民选制度及宪政改革批判》,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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