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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开庭前一天被通知开庭取消,西安律师状告上海法院索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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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岁的韩先生是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一名律师,2022年6月28日接受当事人崔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一案的辩护律师。

今年3月3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庭审未按时结束,需再次开庭。4月2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又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对控诉罪名争议较大,法院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向法院邮寄了辩护词,等候法院判决。
8月10日,韩律师收到短信通知:韩××:关于(2022)沪0109刑初260号一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09时30分在新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希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虹口区人民法院。
8月26日下午,韩律师乘飞机从西安抵达上海,于8月28日上午会见当事人崔某,会见结束后,上午10时45分收到短信:韩××:(2022)沪0109刑初260号案件2023年08月29日09时30分-11时30分在新楼第二法庭开庭审理,由于补充新证据原因,取消开庭。——虹口区人民法院。
韩律师的手机上还有一个法院书记员于28日上午10时35分打过来的未接来电,他打过去,也没有打通,“我上午会见当事人,不能携带手机,没接上。”

>>律师很窝火

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
导致损失机票、住宿费2732元
8月28日下午,韩律师致电法院确认原定的开庭时间不再开庭,“这就导致我损失往返飞机票1887元、三天的住宿费845元,共计2732元。”
韩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同理,变更开庭时间也理应至迟在开庭三日前告知诉讼参与人,“因法院的法官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给我造成的损失,法院理应赔偿。”
韩律师说,作为人民法院本应模范遵守法律,但在向他通知开庭时间后,又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开庭取消,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他为此案花费的往返机票及住宿费用应由法院依法予以赔偿,“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我已提起诉讼,起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8月29日,韩律师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提交了自己的民事起诉状,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赔偿他交通费1887元及住宿费845元,共计2732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上海”上的信息显示,韩律师的网上立案申请已提交成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在7日内进行审查处理。而申请立案的状态为“待审查”。

>>法院很委屈

打电话通知了
但律师手机没人接
8月29日上午,韩律师提供的8月28日下午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名书记员的通话记录显示,韩律师质疑为什么突然取消开庭,书记员称,早上联系不上他,手机没人接。因为有其他情况,29日的开庭取消了,有证据提交,肯定不能开庭。
韩律师:我们律师大老远地坐飞机过来,准备了两三天,突然不开庭了,交通费、住宿费的损失怎么办呢?
书记员:有证据提交,肯定不能开庭啊!你们的损失应该由法院支取吗?
韩律师:要是不开庭,应该提前通知,我们就不过来了。我们律师也不是无理取闹,我们律师的职业权利也应该维护。要是不开庭,提前通知,我们就不过来了。
书记员:我也想开庭,我安排的庭也不容易,我也不是开玩笑。作为书记员,只能通知你,开庭的确取消了。其他的,我没法回答你。

临时接到检察机关要补充证据

属正常操作符合法律
韩律师的手机上还保存着司法服务热线12368发来的通知庭审和取消庭审的短信,华商报记者看到,8月10日的短信内容为通知8月29日开庭,8月28日又收到的短信内容为取消开庭。
8月29日上午,华商报记者拨打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这名书记员的电话,其称这是他的私人电话,然后挂断。
记者又电话联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审判法官,他解释说,他们是临时接到检察机关要补充证据,所以临时取消,这是突然提出来的,是为了把事实审查清楚,也是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我们临时知道的,也是第一时间告知律师。这是正常的操作,也是符合法律的。”
记者询问律师提出来承担差旅费,法官说,这不存在的。
记者问,一般通知开庭或者是取消有没有时间上的规定,法官说没有。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原文链接:https://news.hsw.cn/system/2023/0830/1662589.shtml


▶▶无独有偶,此前重庆律师周立太状告兰州法院,也是上述原因。
“今年3月,兰州一法院在开庭前一天临时通知取消次日的庭审,导致从重庆前往兰州开庭的律师损失差旅费。近日,这位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起诉该法院,索赔差旅费。”

此前,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律师周立太律师担任杨某诉王某、王某确认合同无效一案的一审代理人。2021年9月,该案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王某1、王某2涉嫌重婚罪,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予以中止。

2023年1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认定王某1、王某2犯重婚罪。刑事判决生效后,民事案件重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2日就杨某诉王某1、王某2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发出开庭传票,确定该案于2023年3月30日9时30分在该院26法庭开庭审理。

开庭前一天下午,2023年3月29日17时许,周立太律师在前往兰州的动车上接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书记员电话,通知他该院此前确定的开庭时间不再开庭。

记者注意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但其中并未对法院取消开庭的通知时限做出明确规定。

对此,周立太律师对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取消开庭,也应理解为原定开庭时间的三日前。其作为外地律师,前一天到达开庭法院所在城市是显而易见的事情。”

他表示,由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直到开庭前一天下午才通知取消庭审,从而导致他损失往返动车票444元、住宿费158元,法院理应赔偿。

6月26日,周立太律师所在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请求判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赔偿差旅费、住宿费共602元。起诉状称,被告向原告及其当事人发出开庭通知后确定不再开庭,又不通知原告及代理人,其行为有严重的过错,原告为周立太律师花去往返动车票及住宿费,应由被告依法予以赔偿。

后经不同媒体的关注,引起社会高度重视。6月29日,城关区法院周雷副院长代表城关区法院在电话中明确表示:因法院承办人的不当行为给本人造成的相关损失表示深刻的致歉,承办法官也主动表示对产生的差旅费进行补偿,由于诉讼目的已达到,因此提起的赔偿诉讼已无必要。周雷副院长与该院纪检组长及该院齐庭长于今日下午两点半亲自到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与本人见面,更一步表达歉意。

双方达成和解。

周立太认为律师及司法机关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相互尊重,共同促进司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是每一个法律人应尽的职责。

告不是目的,城关区法院勇于承认不足这就是担当的体现,相信能促进更多的法院以此为鉴,从而共同打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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