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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在民事商事案件财产保全程序中提供担保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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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执行】律师必备!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司法解释大全(2022.6.30整理)


  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在民事商事案件财产保全程序中提供担保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在民事商事案件财产保全程序中提供担保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外省保险公司向我省法院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对口报告省法院民二庭或省保监局财险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在民事商事案件财产保全程序中提供担保的意见(试行)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我省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案件也呈增长态势。保险公司担保信用较高,赔付能力强,由保险公司介入财产保全,既可以拓宽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也能够提高诉讼财产保全的效率。全国部分省市及我省的部分法院已对保险公司介入财产保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总结了一些值得推广的经验。为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保险公司介入民商事案件诉讼财产保全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保函,人民法院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合法原则。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其与申请人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保险公司依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所出具的保证保函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

  (二)平等原则。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工作中,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予以保护的同时,也要注重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避免因财产保全不当申请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自愿原则。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当事人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级法院不得指定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对于经审查保险公司的保证保函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人民法院不得拒绝受理,亦不得强制要求保全形式或者设置额外条款。

  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就有关申请财产保全事项与保险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向人民法院出具保证保函。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条款需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保证保函,其保证方式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基于申请人的错误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依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条款及免责条款进行抗辩。因申请人的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保证保函后,没有正当理由并经采取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撤回其保证保函。

  六、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保函除记载担保方式外,应明确对某一具体的纠纷或民商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的期限自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保函时起至相关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之日止。

  七、保险公司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保函的同时,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双方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原件。人民法院应当对保险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审查。人民法院可以向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核对保函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真实性,保险公司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八、对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函,人民法院应当在确认真实性的前提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针对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担保范围、承担责任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担保的决定。

  九、保险公司就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部分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除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其他担保的,申请人应当予以提供。对于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不符合人民法院要求的,人民法院对其保全申请不予准许。

  十、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应具有代偿能力。担保金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保险公司或者分公司,其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50亿元,且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上一年度偿付能力的审计报告。

  十一、出具保证保函的保险公司在上一年度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对该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保函不再受理。

  十二、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保证保函时,在保函上加盖的业务专用章,视为保险公司印章。

  十三、本意见适用于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及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四、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函时,应以所附保函格式为准。

  附:财产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样式)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印发

  **财产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保函(样式)

  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我公司向你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为财产

  保全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内容如下:

  一、财产保全申请人:_____________

  二、财产保全被申请人:___________

  三、责任限额:人民币_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四、保险责任:财产保全申请人___与被申请人___因___纠纷案(案号___),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___元整(小写:¥_____元)现金或等额财物或等额不动产。

  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本保函的有效期为:自贵院受理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至相关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之日止失效(有效期)。

  六、保全标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元)现金或等额财物或等额不动产,不动产地址:_______。

  七、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分公司(公司印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本文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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