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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的婚姻效力,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

2017-12-07 张志然 桂客留言

编者按


    再婚家庭中,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的处理,从来都是这第二次婚姻能否幸福的重要因素。而看似风平浪静的家庭关系,在亲生父母去世后,又可能会引起意想不到的巨浪狂澜。亲情、伦理、法律,当三者同时卷入一起案件中,会是怎样的情形?现实永远比戏剧更加富有戏剧性,本专题共涉及两起极为相似的案件,好像同一棵树的两片相似树叶,远看相似,近看却是导向不同的枝干。

 


    

    结婚登记的时刻应该是一个幸福的时刻,因为它见证和确认了两个人对婚姻缔结的承诺。


    可是,在田艳春的生命里,十六年前的结婚登记却在今天眼看着就要变成了一个梦魇。


    十多年的婚姻,由谁说了算?《结婚登记证书》到底有多重要?

 

第一块多米诺骨牌推倒了


    董友1992年与前妻离婚。1996年,经他人介绍,与田艳春相识。经过董友邀请,田艳春加入了董友的公司。


    田艳春的加入,让董友的公司慢慢地兴旺起来,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并于2000年购买了现在的绥芬河新世纪大酒店(原东方大酒店)。


    随着田艳春与董友在工作中的交往和了解,二人感情也慢慢升温,由原来的同事关系演变成了恋人关系。


    2001年3月26日,田艳春与董友一同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民政办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年4月28日,两人举办婚宴,董友与前妻的儿子董海峰因在武汉上大学未能到场。当时,董友与田艳春双方的母亲(双方父亲均已过世)、兄弟姐妹及其家人、亲戚、朋友、同事等人到场祝福,共坐了二十多桌。婚礼现场十分隆重,有大量照片可以作证。


    婚后,二人在生意上以经营酒店为主。此后,田艳春与董友多次到全国各地考察,在房地产上进行了大量的投资,购置了许多房产。


    在田艳春看来,董友一直觉得自己与前妻离婚是亏欠了董海峰,所以对他基本上有求必应,平时也非常舍得给他花钱。一般董海峰有事才来找父亲。


    2013年10月8日,董友因病在北京通州家中逝世。10月11日,也就是董友去世后的第三天,董海峰到绥芬河市档案馆复印了田艳春和董友登记结婚的档案。两天后,董海峰、陈玉娥(董友之母)以田艳春为被告,向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董友的全部财产。


    同年10月27日,董海峰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董友与田艳春的婚姻登记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董友与田艳春的婚姻。田艳春与董友存续13年的婚姻关系被董海峰描述为:“被告田艳春为图谋被继承人董友财产,于2001年骗取结婚登记。”


    董海峰的这些行为和言论都让田艳春感到既惊愕又愤怒。田艳春坚持婚姻有效。2013年10月31日,董海峰向黑龙江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撤销田艳春与董友的婚姻登记。民政厅不予受理。接着,董海峰又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邮寄了复议材料,并于2013年12月27日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同样不予受理。


    接着,董海峰又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提出了申诉。理由是,绥芬河市人民政府没有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材料,因此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并且董海峰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对本案给予立案处理”和撤销董友与田艳春结婚登记证书。


    2014年1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受理了董海峰的行政复议申请。


    自此,本案便正式进入了由下级行政机关到上级行政机关,再由上级行政机关到下级行政机关,再由行政机关到法院,法院回到行政机关的“推磨”式循环。而遗产继承等相关案件因此被迫中止审理长达四年之久,遗产基本上全被董海峰一方控制。

 

“推磨”式循环


    2014年2月19日,绥芬河市民政局针对董海峰的申请作出回复:对田艳春与董友的婚姻无权撤销,不符合撤销条件,如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


    黑龙江省法制办针对董友和田艳春的结婚证又进行了7次行政复议听证会,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和甄别。委托鉴定机构对结婚登记表上董友的签名进行了重新鉴定,最终证明是董友本人亲笔所签。


    直到2015年9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终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黑政复决〔2015〕30号),认定婚姻登记是董友和田艳春亲自办理、亲笔签名的,但没有董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两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按照填表说明应当由本人亲自书写,却由登记员代为填写,且将董友身份证号码一个数字填写错误,而双方《婚姻状况证明》中出证员签名处没有填写工作人员姓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据此认定,婚姻登记机关未尽严格审核义务,故确认绥芬河市民政局2001年3月26日办理的董友与田艳春的婚姻登记、发放《结婚登记证书》的行政行为不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绥芬河市民政局于六十日内,对其办理的董友与田艳春的婚姻登记、发放的《结婚登记证书》“依法进行处理”。


    2015年11月26日,绥芬河市民政局作出《绥芬河市民政局关于落实黑政复决〔2015〕30号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确定:一、不能撤销董友与田艳春的《结婚登记证书》。理由是结婚登记时,董友身份证复印件及两人婚检证明形式要件缺失,没有对当事人的婚姻造成不利后果;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董友和田艳春身份真实、提供材料真实,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形式要件,属于程序有瑕疵,并不属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的情形,也不属于目前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民政部门唯一有权撤销的受胁迫婚姻的情形。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没有指示撤销《结婚登记证书》。如果强行撤销此结婚登记,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重大损害,故不能撤销。二、婚姻档案缺失的,积极予以补正。三、建议绥芬河镇人民政府对原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专家意见


    在被动陷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怪圈将近四年之后,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和董友的结婚登记合法有效,2017年年中,田艳春委托专家组成了专家组,根据相关法律对本案婚姻效力进行了专门论证,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专家们认为,当事人结婚登记时提供必要身份信息的意义或作用主要有二:一是确定结婚当事人真实身份;二是便于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有无结婚障碍。在田艳春与董友的结婚登记中,董友提交了登记日期为1999年11月18日的户口簿复印件,该证件足以证明董友的基本身份。至于结婚证上董友身份证号码填写错误,明显是笔误。而且与结婚证姓名、照片等相互印证,也不会发生身份判断错误。


    总之,董友的身份清楚确定,既不会发生董友身份“同一性”错误(不存在有其他“董友”主张为婚姻当事人),也不存在婚姻要件身份障碍。因而,该身份登记瑕疵不影响婚姻效力。


    对于没有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是否影响婚姻效力,专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保障母婴健康的法律,保障对象是母婴,其中有关婚检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母婴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是保障婚姻关系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护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判断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应当适用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2.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婚检并非强制性规定,现实婚姻中没有婚检的情况普遍存在。而且《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婚检规定,已被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所废止。根据“从新兼从宽原则”,《婚姻登记条例》中的取消婚检的规定具有溯及力。


    3.婚检的目的和意义在于防止患有不能结婚疾病的人结婚。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来讲,即使法律规定结婚必须婚检,但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疾病的当事人没有婚检而结婚,其婚姻仍然有效。不能因为没有婚检就否认婚姻效力。而且,即使结婚时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人,没有婚检而结婚,但婚后治愈,其婚姻也有效。所以当事人没有婚检并不违法现行法律法规,更不影响婚姻效力。


    关于“婚姻状况证明”及其公章是否伪造,专家分析判断认为:


    1.董海峰提出董友“婚姻状况证明”造假,公章有伪造嫌疑。但其没有提出任何有力的否定证据,无法认定造假。


    2.“婚姻状况证明”是“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黑龙江公司”对董友婚姻状况的证明,所证明的事实客观真实,与本人实际情况一致,没有造假的必要,不存在造假的可能。


    3.即使“婚姻状况证明”中的单位公章等存在伪造嫌疑,也不影响婚姻效力。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不再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只要符合结婚要件即可。


    总之,“婚姻状况证明”造假缺乏证据,而且有无“婚姻状况证明”,均不影响婚姻效力。


    董海峰提出田艳春与董友婚姻登记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并认为婚姻登记并非董友本人所为。董海峰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结婚登记申请书”系登记员王伟代为填写,并非董友本人填写;二是董友签字笔迹存疑;三是董友并未亲自到场。


    关于以上事实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专家们认为:


    1.登记员王伟代为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的内容,并写错一个身份证号码,此情属实。但将身份证号码中的“1”写成“7”,这显然是一种过失,而且虽然写错了一位数号码,并不会因此导致身份判断错误。


    至于“代为填写”,只是代劳而已,因为“结婚登记申请书”下面签字栏中的签字,都是董友和田艳春亲自签写的,还按有指纹,这已经充分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具有结婚的意愿和行为。而且,“代为填写”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如没有文化的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完全可以由他人“代为填写”,本人按指印即可。


    所以本案中“结婚登记申请书”虽系他人“代为填写”,但并不影响婚姻效力。


    2.在“审查处理结果表”中,亦有董友与田艳春亲自签名,并按有指纹,这也足以证明当事人亲临现场办理了结婚登记。


    3.关于董友签字笔迹存疑问题,董海峰曾经提供虚假鉴定样本,通过关系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具了一份虚假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董友在结婚档案中的签名与董海峰所提供的样本不一致。田艳春向中央第八巡视组举报后,经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并选择离婚诉讼案卷材料作为样本。这次结果认为董友的签名与样本材料是一致的,是同一人所签。从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和司法鉴定结论来看,董友亲自签字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4.从整个档案材料来看,董友亲自签字和按指纹的事实客观存在,并有结婚庆典录像等证据佐证。而“亲自签字和按指纹”这一事实,则有力说明只有董友于结婚登记时亲自到场才能完成。因而,否认董友并未亲自到场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专家们一致认为,田艳春与董友婚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在程序要件上略有瑕疵,但情节轻微,不影响婚姻效力,应当认定其婚姻依法成立有效。


    从省民政厅到绥芬河市政府,再到省人民政府,最终回到了绥芬河市民政局,到2015年秋天,董海峰执著的申请和申诉已经进行了两年有余。看起来,这场试图撤销一个已经故去的人的婚姻登记的行政马拉松似乎也应该告一段落了,特别是民政局的决定听起来已经有了一锤定音的味道。


    然而,此事实际上才真正拉开了帷幕。

 

行政复议与诉讼的马拉松


    董海峰对民政局的决定并不满意。2015年10月底,董海峰将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行政诉讼至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11月17日董海峰撤诉。(但是这次行政诉讼的所有相关信息,作为第三人的田艳春至今一无所知。)他接着又向黑龙江省民政厅申请了行政复议。


    2015年12月24日,省民政厅受理。同年12月29日,绥芬河市民政局针对董海峰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质疑,向省民政厅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答复书主要内容是:无权撤销,不符合撤销条件,如有异议,可以向法院起诉。2016年1月19日,省民政厅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2016年3月15日,因中止原因消除,省民政厅作出《恢复审理中止通知书》,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2016年4月7日,省民政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黑民复决〔2016〕1号)。


    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显示,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黑政复决〔2015〕30号)有关问题,省民政厅向省政府提交了请示。省政府法制办代省政府作出《关于〈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黑政法发〔2016〕14号)。  


    省民政厅在《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文的结尾处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于六十日内,依据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黑政复决)[2015]30号和《关于〈省民政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黑政法发[2016]14号)依法进行处理。”这里的被申请人指的是绥芬河市民政局。2016年6月6日,绥芬河市民政局依照黑民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了绥民发[2016]6号《绥芬河市民政局关于落实黑民复决[2016]1号文件的决定》。该决定主要内容:无权撤销,不符合撤销条件,不能撤销,对登记程序瑕疵已经补正,并建议对具体承办人予以行政处分处理。


    田艳春将省民政厅告到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但是法院以黑龙江省民政厅的行政行为对田艳春的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了田艳春的起诉。


    于是田艳春又到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中院也驳回了田艳春的上诉请求。这次裁定成为终审裁定。


    2016年7月28日,董海峰再次向黑龙江省民政厅申请复议。2016年8月5日,省民政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田艳春本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省民政厅并未向田艳春送达文书,田艳春对此次复议并不知情。)


    2017年2月4日董海峰诉被告黑龙江省民政厅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此时正是恢复审理三亚继承案件的时间,南岗区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给三亚法院出具已经受理董海峰诉黑龙江省民政厅纠纷案,导致民事诉讼继续中止。


    此次诉讼,田艳春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未对田艳春送达文书和通知应诉,田艳春对此次诉讼仍然不知情。


    2017年4月24日,法院裁定准予董海峰撤回诉黑龙江省民政厅行政诉讼案。董海峰又重新申请行政复议,2017年5月26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受理了董海峰行政复议。


    2017年7月7日,黑龙江省民政厅再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黑民复决[2017]2号),认定田艳春与董友的婚姻有效。董海峰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又于2017年7月11日再次提出行政诉讼,南岗区法院受理董海峰行政诉讼。董海峰获得行政诉讼立案通知书后,便要求北京市某法院中止审理田艳春起诉与其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案件于是又被中止审理。


    董海峰无休止地循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让田艳春感觉无力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简直就像是专门被董海峰利用来中止继承案件的现成刹车,可以想怎么刹就怎么刹。

 

案件现状


    董海峰的三次行政诉讼和无数次行政复议,除其具有法律硕士专业背景外,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以及执法机关有意或无意的配合,也是其中原因之一。如:田艳春也对省民政厅的行政复议结果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二审均驳回,为后来董海峰的行政复议的拖延留下空间。又如: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此类案件不属于复议范围,但黑龙江省政府却指令下级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和法院反复受理同一案件,法律制度也有待改进和完善。


    董友去世后,董海峰迅速将董友与田艳春的夫妻共有财产、价值2500万元的华贸中心写字楼以580万元的低价卖掉。海南三亚房屋出租收益每年数十万元租金,目前也归董海峰所有。


    董友经营的绥芬河新世纪大酒店,在他在世时每年收益大约400万元,目前的收益约每年300多万元,也都归董海峰所有。


    因为董友已经去世,田艳春数次要求关闭和让绥芬河酒店停业,但绥芬河市场管理局不理不睬,在田艳春向上级部门的多次控告后,绥芬河市场管理局在2017年9月13日向已经死亡的董友发了一个“个体工商户注销决定书”公告,并赋予董友六个月行政诉讼的期限。这个怪异的公告,更让田艳春嗅到了一丝阴谋的味道。因为这个公告的存在,接下来有关部门仍然可以选择继续拖延。


    实际上,在我国类似这样因结婚登记有瑕疵而引发的案件还有不少。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树义生前所发表的文章《原告资格及程序违法的后果——对一例婚姻登记行政案件的思考》中就曾经分析过一个非常接近本案的案例。


    张树义认为,婚姻登记只是政府出于公益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其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期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行政确认不当或错误,只能补正或重新确认,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的条件,也办理了结婚登记,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而事实是不能撤销的。


    自董海峰第一次提起行政复议以来,已跨越五个年头。一个简单的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循环往复如此之久,这种情形在专家们的眼中都属罕见。


    事情进展到这一步,看得出既有制度层面的问题,也有人为的因素。可以想到,类似田艳春和董友结婚登记中的瑕疵,全国一定有很多。那么,如果每一起婚姻都经历如此境遇,又会是什么情形?今天的这种情况能给我们带来什么思考呢?像这类案件,在既有程序下,如何提高效率,保障程序正义,是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审判机关探索如何改进作风的一个不应回避的问题。


    本案到底何时才能了结?我们将拭目以待。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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