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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少年强,少年强则国强——新未保法亮点及意义解读

翟雯婕律师 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 2022-12-10


文 | 翟雯婕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一百二十一年前,中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先生在《中国少年说》中写到“少年强则国强”,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开将少年群体与一个国家的盛衰联系起来。


一百二十一年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保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表明中国政府正在以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护航未成年人的成长以令少年强,党和国家期盼着中国的孩子们在将来能够扛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令中国傲立于世界强国之列。


新未保法不仅是一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现实法律,更是一部寄托中国未来的良法。为了更好的宣传、落实新未保法,笔者将为大家解读新未保法的亮点及施行意义。


|一、新未保法的亮点


新未保法较修订前有不少变化,最直观的就是法条由原来的72条增至132条,新增了“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个篇章。


如果仔细研读新未保法会感受到这部法律的与时俱进,像社会关注的“鸡娃”现象、校园霸凌、留守儿童、网络沉迷等热点问题,在新未保法中均可以找到回应,也正因为如此,新未保法充满亮点。 


下面笔者将对亮点一一介绍:

(一)

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的强制报告制度

新未保法第11条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这就是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时的强制报告制度,通过建立这一制度,可以有效解决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难发现”的问题。


有的读者会担心,如果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报而未报怎么办?新未保法给出的解决方法是设置处分机制,在第117条中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样一来,假如瞒报,其后果是为事件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瞒报的处分,代价很大,因此,处分机制的设立会有效促进强制报告制度稳定有效。

(二)

强调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时间

前一阵子的热播剧《小舍得》让“鸡娃”成了网络流行词,连轴转的课程、浸泡在学习里的日常,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负荷,长此以往,疲惫、压力反而会让未成年人厌学、逃避。


对于“鸡娃”现象,新未保法第16条作出了有关监护人职责的规定,主要有:监护人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要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这些规定都是与“鸡娃”相悖的规定。


笔者相信,与“鸡娃”教育模式相比,了解需求、劳逸结合的教育方式对于未成年人性格形成、习惯培养更有益处。

(三)

关注留守未成年人的照护问题

留守未成年人现象在我国农村地区很普遍,而这一现象也有向城市蔓延的趋势。电视上经常会播放一些与留守未成年人有关的新闻,多为负面消息,比如,性侵、拐卖、自杀等等。缺乏父母关爱、有效监护往往使得留守未成年人的权益轻易受到侵害,也有些留守未成年人早早辍学或者走上歧途,他们的照护问题亟待解决。


在新未保法中有特别关注留守未成年人的内容,针对照护问题,新未保法第22条规定,父母等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这一规定明确了监护人长期外出时负有为留守儿童遴选照护人的义务,同样在第22条中,新未保法为监护人列明了遴选照护人时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防止不严谨的随意委托,同时也赋予有表达意愿能力的留守未成年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现实中,有很多家长把孩子交给老家的亲人,便一托了之、一走了之,对此,新未保法明确反对,在第23条中规定了父母等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可以说,新未保法给予了留守未成年人在法律层面上的最大保护。

(四)

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2019年下半年,有一部非常受关注的电影——《少年的你》,女主角陈念饱受校园欺凌,意外救下了一个叫小北的小混混,随着时间推移,两人产生了真挚的感情,小北承诺保护陈念,两人一起对抗校园欺凌,电影的结局并不完美,陈念因失手杀了霸凌她的魏莱在高考结束后被捕,小北则因帮助陈念隐瞒犯罪也被抓,双双入狱,这是一场校园欺凌所引发的悲剧。


看过《少年的你》,即便没有经历过校园欺凌,也会了解校园欺凌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将产生多恶劣的影响,轻则导致未成年人厌学,重则引发未成年人自杀,校园欺凌的问题已不可回避。


新未保法为解决校园欺凌问题提供了有效方法,在第39条规定了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开展相关教育和培训;学校对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当事人的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当事人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当事人的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细读新未保法第39条会发现其内容涵盖了事前预防、事中阻止、事后处理三个方面,充分调动起了学校在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新未保法将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入法,令学校无法置身事外、欺上瞒下,相信校园欺凌现象将逐步减少。

(五)

居、村委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

新未保法第43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宣传涉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困境未成年人的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为什么要在居、村委设置专人专岗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其他单位?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除了家庭、学校之外,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是离未成年人最近的社会组织,可以承担起家庭、学校之外的补充保护责任。当然,立法者一定还考虑到了居、村委是基层自治组织,与群众联系较密切,容易获得一些有关未成年人的信息,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居、村委设置专人专岗保护未成年人大有必要,在上海,居委会干部被称为小巷总理,他们管理的事情涉及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非常琐碎,根本无法倾注精力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但随着全国放开三孩政策以及外来人员越来越多,社区内的未成年人也必然会增加,所以,设立专人专岗管理未成年人事务实则迫在眉睫。

(六)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

新未保法增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发生概率。


准入资格制度的具体规定体现在新未保法第62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如果有,不得录用;应当每年定期查询工作人员是否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发现有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如果违反第62条规定,则可依据新未保法第126条对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乃至责令停产停业,对相关责任人员则可给予处分。


有读者会问,难道就不能允许违法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吗?笔者认为,新未保法并不阻碍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改过自新,但哪怕有万分之一的机会他们重蹈覆辙,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侵害,新未保法都不能容忍,因为代价太大。


2019年6月25日,贵州警方曾通报一起案例:某国际学校教师刘某林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刘某林曾任贵州省余庆县某小学校长,2006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名曾犯强奸罪的色狼“教师”竟然可以重操旧业再次犯案,而这一切原本可以避免。


举出这个案例虽然是个案,但是足以证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有必要建立,且必须严格适用。

(七)

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防止未成年人沉迷

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网络问题已经是保护未成年人无法绕开、回避的问题,新未保法为此新增了“网络保护”章节,正是应民声,正面回应未成年人的网络问题。


2009年5月7日,《中国青年报》发文爆料了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主任医师杨永信开创的“网瘾电击疗法”,这种近似电刑的残酷治疗方法被数以千计的网瘾家庭趋之若鹜,甚至有家长说出了一句“谁能治孩子谁就是我的救命恩人”,孩子的人身权利被侵害也在所不惜。由此可见,未成年人身陷网瘾对一个家庭而言是多大的灾难。


在取缔“网瘾电击疗法”后,如何让网瘾少年回归正常的生活状态,是社会关切所在,也是立法者关注重点。


新未保法在网络保护章节对于防止网络沉迷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比如,第74条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未成年人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以及消费管理的功能;第75条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承担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社会热议的未成年人能否进行网络直播的问题,新未保法第76条也已作出明确回应,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换言之,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将不能进行网络直播。


那么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是自己注册了就能直播了?答案是不能,因为需要身份验证后征得监护人同意了才能开播。


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络欺凌,不同于校园欺凌,实施欺凌行为的人往往身份不明、人数不明,被欺凌一方无从寻找和制止,处于绝对弱势,因此,新未保法第77条赋予被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一方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甚至断开链接等措施,接到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从电击疗法戒除网瘾转变为在源头上阻却沉迷诱因,新未保法既防止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了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与宁静。

(八)

明确国家监护制度

新未保法增加了”政府保护“章节,其中进一步细化了我国国家监护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应设置专职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各级政府应保障未成年人及残疾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此外,在国家承担监护职责时,新未保法还分别规定了由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的法定情形及安置方式。


从国家监护制度来看“政府保护”章节,会发现这一章节的设立是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进行“兜底”。


国人常说中国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是中国公民最坚强的后盾,所以,新未保法明确国家监护制度等于在承诺中国的未成年人在任何时候都会受到合适的监护。

(九)

国家建立涉性侵害、虐待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

在前文中,笔者已经向大家介绍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制度,新未保法第98条明确,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这是准入资格制度的配套规定,为落实准入资格制度提供保障,此处不再赘述。

(十)

未成年人案件专人专办,涉女性未成年人侵害案件由女性工作人员询问

新未保法在司法保护章节第101条特别强调了公、检、法及司法行政部门应有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比如,检察院设立未检部门,法院设立少年庭,而这些专门机构内必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成为专门机构内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工作人员并非易事,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健康成长需求非常了解。


除了上述专人专办的规定,新未保法还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及避免二次伤害的需要,在第112条特别规定了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证人的保护措施,明确在询问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二、新未保法的施行意义


新未保法的颁布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以及健康成长具有重大意义,较修订前,新未保法更加全面地构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这六大体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融相通、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犹如编织了一张巨大无形且严密的网,既替未成年人挡住了外来的侵犯,又助力防范未成年人行差踏错,引导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有些读者会问,新未保法像大网一样保护未成年人会不会抹杀未成年人的天性、影响未成年人的自主成长,答案是不会。细读新未保法会发现这部法律偏重于建立机制进而预防、制止侵害未成年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套上思想和行为的枷锁,比如,新未保法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这一规定主要是制止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引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只要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含沉迷诱导的成分就不会被禁止,换言之,未成年人还是可以正常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新未保法只是在源头上过滤了令他们沉迷于网络的不利因素。


可以想见,新未保法在全国范围内落地施行,必然会对中国未成年人的生活乃至人生起到积极的作用和影响。


不能说新未保法是一部完美无暇的法律,但是较修订前,新未保法的确有质的飞跃,在现有的立法水平之下,结合社会热点,穷尽智慧所制定的法律必然是人民所需要的好法,中国政府为保护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努力有目共睹。


作者简介


翟雯婕律师

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离婚诉讼、涉房纠纷、劳动争议、医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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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何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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