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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挨骂记得保存证据!可以索赔

幸福福田 2023-08-31

网上挨骂,保存好证据

可以索赔?

近日

因同小区业主何先生

在500人大群里@自己

并辱骂自己“脑壳有问题”

成都市民王先生

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起诉对方名誉侵权

后续是怎样呢

一起看看!


案例1

在微信群被骂“傻*”,起诉


王先生介绍,自己是成都锦江区某小区业主,由于该小区是一个新小区,在交房前后,业主一直因为“承诺不一”的问题与开发商维权。

今年3月10日,当大家又在小区500人业主群里就维权话题展开讨论时,他发表完意见后,一个微信昵称为“不会起名”的业主就@了他,并对其连续发了3条消息:“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


▲业主在群内被骂 聊天截图


王先生认为,对方在500人大群以@的形式,指名道姓地对其进行公开辱骂,进行人身攻击,损害了个人名誉,也对他的心理造成了伤害。

因此事发后,他对该聊天记录进行截屏取证,并聘请了律师起诉了对方。

5月9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对此立案。

王先生表态,可以观点立场不同,但不能人身攻击。这件事“交给法律是最合理合适的解决途径”。



6月19日,该案在线上开庭审理,被告何先生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因为他在微信群内所发的言论并非侮辱,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对王先生的多次嘲讽污蔑进行反击,他认为王先生方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而且他在群里的发言并未使王先生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不存在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法院认为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发布的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被告何先生在案涉微信群内发表的“你**脑壳有问题?”“不维权你在这******?”“傻*”的言论具有一定的侮辱性,存在贬低原告人格的意图,构成对原告王先生人格尊严的侵害。
而且案涉微信群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便捷快速,散播广泛,被告发表的言论可以造成相关信息的公开传播,令公众对王先生的品格产生不良印象,降低对其的社会评价,原告要求被告何先生承担相应责任,也具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被告何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微信群内向王先生发布道歉声明,声明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天,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同时还需向王先生支付合理支出800元。


在咱们广东

也有过这么一个案例


案例2

在微信群乱传不实信息,起诉


梁女士是广州某小区的业主。2020年6月,她从别的地方看到了“xx大厦业主维权书”的控诉文档,感觉十分气愤,不加思考便立刻转发到了自己所在的35人小区群。
被梁女士转发到群里的“维权书”分别为《xx大厦附楼业主维权报告》和《xx大厦业主维权报告》报告里面是这样的👇



“报告业委会何某、杨某、黎某、杨某联手操纵业委会,损害附楼业主权益行为”;“何某……扮演压制业主的角色”;“何某之所以这么嚣张,是因为她已经操控了业委会……杨某、黎某、杨某为她表决支持,可谓愚忠、盲从至极”等。
被“指控”的四人觉得虽然梁女士是在一个小群对他们进行不实的控诉但是个人名誉已经受到了侵害于是便联合起来起诉了梁女士


法院认为

梁女士的上述言论指向明确,系针对杨某、何某、黎某、杨某发表的言论,内容涉及他人人格的贬损,为侮辱性言论,影响了涉案微信群中的人员对四人的社会性评价,构成侵权。
梁女士称上述维权书为转发,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转发至何处,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核实义务,故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梁女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xx大厦业主群”微信群中发表致歉声明,向杨某、何某、黎某、杨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


律师有话说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除发生在现实物理空间外,目前已延伸至QQ群、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
律师表示,微信群公开辱骂他人的行为涉嫌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受害人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若造成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若遭遇类似侮辱、诽谤时,受害人应有理有据地进行沟通,保存证据,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表示,只要相应的侮辱达到了一般普通人认为的侮辱程度,并有相应证据,就会构成侵权。


小福提醒!为人处世均应遵守规则和法律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 END -

信息来源 | 福田融媒、央视网、红星新闻、中国庭审公开网

编辑整理 | 张碧茵

责任主编 | 郑芳、杨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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