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煲电话粥煲出个内幕交易案,罚款5万元

2017-08-04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4日表示,证监会对两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均为内幕交易案。两宗案件,一是湖北楚天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双翼科技拟开展并购重组事项知情人赖伟强因内幕交易被处罚。二是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溪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知情人汪辉因内幕交易被处罚。

 

具体详情下见新浪微博账户“证监会发布”4日的通告:

 


第一个案件没有什么看点,就是一个通常的内幕信息交易行为。第二个比较有趣,估计是煲电话粥煲出来的内幕信息,拎出来聊聊。

 

就该通告文字看,唐某系龙溪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而汪辉和唐某是中学同学。汪辉是在和唐某煲电话粥时无意中得知该内幕信息的,其后汪辉利用本人及他人账户集中买入龙溪股份157,700股。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证监会认为汪辉违反《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也就是说汪辉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汪辉和老同学唐某煲电话粥获得内幕信息,算不算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呢?

 

先说说唐某,唐某此次并未被证监会处罚,初步可以断定唐某并非故意泄密,也未和汪辉构成串通或建议汪辉买入龙溪股份。唐某的泄密也许就是说者无意,听者有心。我姑且这么认为,毕竟现在讲究的是“疑罪从无”。

 

在汪辉获得龙溪股份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这一内幕信息后其应该认识到唐某作为信息知情人员向其透露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汪辉作为与唐某关系非同一般的人员,在获取了不应该获取的内幕信息后,理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却从事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显然汪辉认为该内幕信息是利好信息,应该及时买进炒一票。

 

根据相关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依照以上规定,汪辉当然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并且从事了明显异常的证券交易。

 

汪辉幸运的是,此次内幕交易并未实际牟利,这对他来说是件“好事”。《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汪辉未有违法所得,故应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最终处以5万元罚款。

 

进一步讲,无论汪辉和老同学唐某通话是故意获取还是无意获取了内幕信息,只要在这个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证券的交易,即构成内幕交易行为,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入刑。

 

不要以为和上市公司的知情人员有同学关系、朋友关系、情人关系,透露点消息是小意思,弄不好是会出大问题的。

 

正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今日称,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始终把查处内幕交易作为监管执法重点,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维护公开公平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真的是“无意”获得了内幕信息咋办?本律告诉你,憋在心里,千万别轻举妄动。记住,这是个大数据时代,可以让你上天堂,也可以让你下地狱。天堂地狱,一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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