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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院判决侮辱邱少云的败类仅赔偿一元钱?

2016-09-20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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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邱少华(邱少云之弟)诉孙杰(微博名“作业本”)、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见下图:


此判决经大兴区人民法院在微博上公布后,网民给予了很高的关注,对这一判决普遍非常赞同,当然也有一些王八蛋很不高兴,阴阳怪气的说些不入流的话,本文对此不述。本文谈的是一些网民对判决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声音,有些网民认为,“判赔1元?英雄的名誉和荣誉也太不值钱了。”“1元赔偿?骂人的代价太低,谁都骂得起。”“法院判决不公,明显偏袒被告。”这些观点对不对呢?要分析这个问题首先从原告邱少华的诉讼请求开始,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可见,原告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仅是一元。为什么原告仅提起一元钱的精神损害赔偿呢?见原告及代理律师的观点:


本律归纳,英雄无价,谈钱都是狗臭屁,一元钱就是个象征而已。如果人民银行现在还发行一分钱币的话,甚至可以要求赔一分钱,我就是要告诉你作业本和加多宝,你们的屁话一钱不值。

再往深处谈谈,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司法实践中本来就不高,通常不会超过5万。就本案来说,一元和5万元没啥区别,何况一元赔偿对被告更有打击性(直接藐视被告)。若是为赔偿,对方多少钱赔不起?加多宝为了面子(若邱少华不起诉)不要说5万了,就是一百万也愿意给。所以你们啊,把打官司和赔偿的金额联系起来,把判决金额看的太重,一看便知你们是群没啥出息的人。

原告主张一元赔偿,法院就只能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民事审判坚持的是的原则,判决不得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见《》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所以,如果大兴区人民法院擅自做主,判决被告赔偿5万,那就是违法裁判了。

大兴区人民法院的该判决合法公正。你们说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公,其实是因为你们对法律的无知,无知不要紧,要紧的是你们中的一些人到现在还没关注本律,这才是最大的无知。还不赶紧拿起鼠标,点击关注本律?

尽管大兴区人民法院的该判决是一审判决,法律上讲还未生效,但本律可以明确的告诉你们,该案结果尘埃落定。

作业本已经很识时务了,这不,在判决书还未生效时,已经道歉了。


 

一切侮辱英雄的败类们终将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没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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