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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王宝强离婚案的盘根错节

2016-08-16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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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作为一名法律人,没有狗仔队的专业技能,也无意于刨根问底。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各有各说法(有说女方出轨,有说男方包小三),在没有全面而确切信息的情况下,笔者也不想从道德层面对各方进行褒贬。仅从网络和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王宝强本次离婚的相关公开信息,从法律层面谈一点想法,不道之处欢迎各位看客批评指正,但不欢迎人身攻击。谢谢!

话说公元2016年8月14日0时21分,王宝强通过新浪微博发表声明:“现因马蓉与我经纪人宋喆的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我与马蓉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宋喆的经纪人职务。”

 此声明一发布,一石激起千层浪,网上一片声讨,一边倒的谴责马蓉的出轨行为。这种舆论可以理解,毕竟失节是中国妇女的第一恶行,何况王宝强代表了中国屌丝成功逆袭的典型,是众多屌丝的精神领袖。领袖受辱能不激起公愤?还有更关键的,中国有个传统说法,叫“朋友之妻不可欺”,你宋喆作为经纪人干出这样伤天害理的事,更是罪上加罪!所以声明一出,网友纷纷支持宝强离婚,要求马蓉净身出户,还有的甚至劝宝强对孩子进行DNA鉴定。总之,出轨的马蓉(是否出轨本律无法确认,为述说方便,本文假定出轨)在网络审判庭上已经彻底输了,事情发展究竟怎样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8月15日上午9时许,王宝强本人在律师的陪同下来到北京朝阳法院起诉其妻马蓉离婚,同时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据悉,朝阳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已正式受理此案。

 王宝强起诉状中称,其与马蓉于2010年2月10日在河北邢台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他为家庭幸福安定不懈努力,但马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与其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破坏家庭伤害家人的恶劣行为,致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王宝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且由其直接抚养婚生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离婚,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判令婚生子女均由其抚养,马蓉依法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据悉,王宝强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9套房屋,其中包括美国洛杉矶的一处房产,多家公司股权、出资,一辆宝马x5轿车、一辆宾利轿车,爱马仕、LV、香奈儿、GUCCI、PRADA、迪奥、范思哲、芬迪、TIFFANY等品牌的珠宝、首饰、名表、包、服饰等,此外还有存款、股票、理财产品、保险、原创设计品牌等。

14日发声明,15日上午9时带着详尽的起诉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诉,一气呵成,但作为专业人士应该知道,这么大的个离婚诉讼可不是这一两天完成的,律师这碗饭不是这么容易吃的,大量的细致的工作不可能在一个周日就能完成,应该是经过精心准备的。

 一般来说,离婚这样的事不管平常人也好,还是明星也好,都不愿公开的,为什么王宝强要通过微博高调公开呢?结合14日和15日的微博,本律揣摩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一、为了造成感情破裂的状态。以前王马二人经常晒幸福,外界看来感情很好。如果没有一点破裂的迹象,这起诉也太不靠谱了吧。毕竟婚姻法规定的很清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既然王想达到离婚目的,必须要进入离婚的“战争”状态,发发微博公开双方感情的破裂状态,这是一个方法。二、(据说)半夜里微博效果好,这时网民昏昏沉沉,容易受第一印象感染,从舆论上占领制高点。后来网络上的反响也证实了这个效果不错。

 而针对王宝强的声明,马蓉也进行了回应,貌似她手里也有什么料似的。这一来一往,正好就成就了当下的感情状态,即法院可能认定的感情破裂状态。下面,本律分别谈谈本案几个关键的方面:


一、马蓉出轨,王宝强的离婚请求一定支持吗?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刚性而具体的离婚情形有四种,满足情形之一,法院必判离婚,除此之外,感情破裂情形也应判离婚,但这个“破裂”就弹性很大了,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种刚性离婚情形,和本案最接近的是第一种,即“重婚或有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肯马和宋喆定不是;同居呢,根据王宝强的起诉状来看,貌似没有提及马蓉和宋喆同居关系,仅提及马蓉与“经纪人宋喆发生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这里普及下知识,根据司法解释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结合王宝强、马蓉事件的综合信息看,出轨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材料貌似欠缺,马蓉宋喆难以构成同居。

      不具备刚性判离的情形,那么感情破裂就成为离婚的条件了,该情形是否具备得看法官怎么理解了,本案在不能调解离婚的情况下,尽管判离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判离不是必定的。将事情“搞大点”往往是原告将诉讼进行到底必走的一步棋。

 

二、出轨必须净身出户(或者少分财产吗)?

 

1993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对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割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四)家庭成员的。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宝宝粉们甚至一些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本律以为,从以上系列规定看,照顾无过错方的财产分配原则历史上曾经存在过,但2001修正的婚姻法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明确规定(没有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历史上的原则),并且增设了特定情形下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的保护原则。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在具体的法律裁判时,法官只能忠实的表述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不能适用与2001婚姻法有抵触的财产分配原则。如前文所言,马蓉的出轨只是出轨,并非同居,故财产分配时不适用“惩罚性原则”。

 这样说来,网友们心理受不了了,这还得了?这法律也太tmd不道德了吧!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没办法。但我们不妨这样设想,若没有出轨这事,本案财产的处理应当照顾女方进行判决,女方会分配的更多些。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这算是一个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吧,还有“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也可进行财产处理,比如将未来产生更大附加值“优质资产”分配给无过错方,这些灵活而具体的做法法官还是可以做的。这样说,能否安慰您受伤的小心灵?

小结,马蓉净身出户,这是胡扯;马蓉少分财产,基本不可能;大概率情况,是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何为夫妻共同财产,限于篇幅,本文不展开(如需了解详情可加庄律师微信lmz8848)。


三、马蓉是否应该赔偿?


      至于婚内损害赔偿,就本案而言,司法解释中对同居的定性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条件还难以成立。现有的信息还看不出来马和宋构成同居,即便被抓了现行,存有奸情,也难以认定为法律规定中的“同居”,故损害赔偿难以成立。

      同时,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原告王宝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就此主张损害赔偿,或许也已经考虑到证明“同居”的不可行性。



四、子女的抚养


      很多宝宝粉建议王宝强对两个小孩做DNA鉴定,我认为,宝宝粉们把王宝强看成“傻根”了,王宝强之所以成为明星王宝强,那肯定有他超脱于普通人的才干、素质、气量还有涵养。做个鉴定容易,但这个鉴定既做,不管结果如何,对小孩和王宝强都是一种打击和伤害,王宝强不会不顾及这种影响的,毕竟和小孩数年来的感情,我相信作为父亲的王宝强肯定更懂得珍惜。王宝强不会轻易(公开)做这个鉴定的,或许今后就是有这鉴定报告,也不会公开,网友们就别操这个心了。名人也有隐私权,请尊重他们的隐私权吧。

      王宝强要求两个小孩均归他抚养,这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没问题。若被告也争取抚养权的情况下,双方各抚养一个的概率较大。当然了,作为离婚策略,原告此项主张还是在理的,如果被告确有过错,这人品就有问题,人品有问题,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是处于劣势的。王宝强要求两个小孩的抚养权,这对被告可能是个致命性的攻击,为了弥补自己的劣势,被告有可能会做让步,围魏救赵原告王宝强或许能获取其他方面的利益。这些都是诉讼技巧,不是俺的粉丝,俺才不愿意讲呢。

 

好话不言多,就此搁笔。仿佛,我已听到骂声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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