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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精选】朱春奎、吴昭洋、徐菁媛丨公共服务何以影响居民幸福?——基于“收入—幸福”分析框架的实证检验丨2022年第2期

朱春奎等 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23-03-12

公共服务何以影响居民幸福?

——基于“收入—幸福”分析框架的实证检验

◉ 朱春奎 吴昭洋 徐菁媛

【摘要】公共服务的改善与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密切相关。已有研究大都将公共服务视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加总,忽视了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在居民个体生活空间上的异质性。通过构建公共服务获得感这一概念弥补已有研究的不足,建立公共服务与居民幸福感之间的连接。基于“收入幸福”分析框架,利用201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了公共服务获得感对居民幸福感的直接影响,以及公共服务获得感对收入影响居民幸福感的调节效应。结果表明,不同维度的收入与公共服务获得感能够不同程度地影响居民幸福;公共服务获得感能够显著地负向调节绝对收入和主观相对收入的幸福效应,即随着公共服务获得感的提升,给定收入水平的幸福效应逐渐减弱;绝对收入与公共服务获得感的幸福效应在流动人口中并不显著,但公共服务获得感的调节效应在各“户籍居住地”组别中显著存在。进一步对调节效应的稳健性展开检验,排除了潜在的竞争性中介解释机制,采用不同的公共服务获得感测度方式也能够得到一致的结论。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通过公共服务领域的改革不断提升居民的公共服务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收入;公共服务获得感;幸福感;“收入幸福”分析框架;调节效应

【作者介绍】朱春奎: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上海市科技创新与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主任,ckzhu@fudan.edu.cn;吴昭洋: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研究生,zywu19@fudan.edu.cn;徐菁媛:复旦大学全球公共政策研究院青年副研究员、上海市科技创新与公共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xujingyuan@fudan.edu.cn。

【引用格式】朱春奎,吴昭洋,徐菁媛.公共服务何以影响居民幸福?——基于“收入—幸福”分析框架的实证检验[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22,11(2):15-34.


—文章结构—


一、引言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假说

(一)收入与幸福感

(二)公共服务与幸福感

(三)理论假说

三、数据、变量与模型设定

(一)数据来源

(二)变量选取

(三)模型设定与估计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收入与公共服务获得感对幸福感的影响

(二)调节效应分析

(三)稳健性检验

(四)基于“户籍—居住地”组合的分组检验

五、结论与建议


一、引言


幸福,既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也是政府公共政策的最终归宿。在中国,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已成为党和政府的不懈追求。幸福感是个体基于自身生活经历而产生的对其生活质量的综合评价。研究表明,除了经济增长,政府行为也会影响居民幸福感。探究政府与居民幸福感之间的内在互动机制,已经成为幸福经济学和幸福政治学共同关注的焦点。公共服务作为政府与广大居民之间互动最为紧密、交往最为频繁的政策载体,既关乎民生,又连接民心,公共服务的幸福效应理应成为公共政策研究的聚焦方向之一。公共服务作为安全、教育、医疗及环境保护的主要来源,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可能比其他私人消费还要广泛。然而,通过梳理既有文献不难发现,有关公共服务与幸福感之间的关联机制仍未得到充分认识。已有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公共支出中非生产性的民生类财政支出,以及构成政府质量的“交付质量”。遗憾的是,前一类研究忽视了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在居民个体生活空间上的异质性,而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及其内部各层级区域之间都可能是不连续的,造成各级民生财政支出所覆盖的范围内,居民对支出规模的实际“获得”存在差异,导致获得感存在差异,进而对居民的幸福感产生差异化影响;后一类研究虽然发现交付质量比民主质量更能够提升居民幸福感,但对交付质量中所包括的公共服务质量感知因素却鲜有特别关注。因此,开展公共服务质量感知对居民幸福感的研究十分必要,对中国而言更是如此。


已有研究关于中国是否存在“幸福—收入”之谜存在分歧。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的高速经济增长为中国人幸福感的改善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更高的收入似乎预示着更高的幸福感水平,但许多既有经验事实却给出与之相悖的答案。另据2020年《世界幸福感报告》显示,平均而言,中国人的幸福感指数在所调查的全球138个国家或地区中位列第86位,与同一年份人均GDP全球第52位的排名不相匹配,并且这种“幸福感经济”不匹配的程度自2013年起便逐步加深。不仅如此,自2015年迈入中高等收入经济体后,中国人的幸福感水平也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与此同时,也有研究使用不同的数据集,但并未发现中国的幸福悖论。无论幸福悖论存在与否,作为一个中高等收入国家,中国的整体发展已跨越生存阶段,民生改善已成为新发展阶段的客观要求。不断增强公共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适配性是保障广大居民切实获得改革红利的关键,居民的公共服务获得感也自然成为评价改革成效的落脚点,体现着广大群众对公共服务质量的主观感知。随着中国进入以增速放缓为标志的新发展时期,即便收入对幸福感的作用仍是基础性的,但纯粹依靠收入增长促进幸福感提升的模式已不可持续,需要在收入之外寻找能够替代收入的幸福改善因素。


本文在“收入—幸福”分析框架中引入公共服务获得感这一概念,用以表征中国政策语境下有关公共服务质量感知的主观评价,对收入、公共服务获得感与居民幸福感之间的互动机制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其余部分安排如下:首先,进行文献综述,并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理论假说;其次,对实证分析所使用的数据、变量和模型进行说明;然后汇报了回归分析的结果,并对结果的稳健性进行了检验;最后,总结并阐述政策启示。


二、文献综述与理论假说


(一)收入与幸福感


探究绝对收入与幸福感之间的关系是幸福经济学的起点。自20世纪70年代起,越来越多的经验证据表明,经济增长与幸福感之间似乎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例如,Easterlin发现,虽然美国经济在几十年间稳步增长,但其国民平均幸福感几乎保持不变;对11个国家的横截面数据分析则进一步发现:在某个时间点,国别间和某国内部的幸福感与收入均呈正相关关系,但从时间序列看,收入的持续增长并未伴随更高的幸福感。这种时点与时序下微观与宏观层面所呈现出的不一致性被称为伊斯特林悖论或“幸福收入”悖论。此后,如何解释伊斯特林悖论成为幸福感经济学兴起与发展的关键,学界也逐渐意识到,收入这个单一因素可能并非个体幸福感函数及社会福利函数的线性外生变量,收入的变化很可能导致其他影响幸福感的诸多因素的变化,这些因素的负效应甚至可能超过收入的正效应。此外,个体也可能存在对给定收入水平的自适应,使得收入较高的群体更关注绝对收入之外的因素,最终可能造成收入与幸福感呈现倒U形关系。此外,也有学者对悖论持否定态度。例如,Stevenson和Wolfs使用多家调查机构的幸福感数据集重新评估了伊斯特林悖论,发现不论从某国或地区的微观数据集或是各种跨国宏观数据集,绝对收入与幸福感均呈现正相关关系。


出于解释“幸福—收入”悖论的需要,相对收入的重要性逐渐被识别出来。相对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通过个体对自身相对收入水平的感知得以实现,个体的相对收入可能在绝对收入增加的情况下出现下降,其实质是一种社会比较。当前有关收入对幸福感的作用大小、方向与机制等问题尚无一致结论,但绝对收入与相对收入在幸福感函数中的重要性已被广泛接受。相对收入的测度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以居民生活空间范围为参照组的社区客观平均收入、基于参照组个体特征进行估计所得的收入,以及基于受访者自身收入状况进行的横向与纵向的主观比较。虽然基于不同测度方式和时空背景的经验证据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但绝对收入、相对收入与居民幸福感所构成的经典“收入幸福”分析框架已被正式确立下来。


(二)公共服务与幸福感


探究政府在国民幸福感提升中的积极作用是幸福政治学关注的焦点。该领域主要从政府规模、政府公共支出以及政府质量等方面展开研究,试图弥补以往仅从个体收入、人口特征、心理状态等微观视角研究幸福感的局限。例如,Ott利用盖普洛世界民意调查中127个国家的幸福感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政府规模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与政府质量负相关。Kim等根据规模和质量将政府划分为四类,即“小政府高质量”“大政府高质量”“小政府低质量”和“大政府低质量”,发现这四类政府对居民幸福感的提升效应依次递减。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公共服务与幸福感之间的关联机制仍未得到充分讨论。在一个无法获得良好公共服务的社会中,广大居民实现高质量生活的美好愿望也势必难以充分实现。由于公共服务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公共服务对居民幸福感或生活质量的直接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例如,Easterlin认为,充分就业以及充足且全面的社会安全网能够增加居民的幸福感,并且这些政策对于高收入国家和欠发达国家中的大部分人口而言是可以负担得起的。Kotakorpi和Laamanen则检验了由政府提供的医疗公共设施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发现相较于低收入和高收入组,更多的基础医疗投入能够显著增加中等收入组居民的幸福感。不仅如此,相较于民主质量,政府质量中包含公共服务质量感知指标的交付质量对国别间幸福感差异的解释度更大。一项基于我国山东省5015份调查问卷的研究显示,受访者对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性的主观感受在影响居民幸福感的诸多政府因素中排在首位,并且能够调节政府信任因素对幸福感的影响。


有关公共服务与幸福感的研究主要从公共支出中的民生财政类支出,以及政府质量中的交付质量两类视角展开,聚焦公共服务的研究较为匮乏。由于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及其内部各层级区域之间都可能是不连续的,导致前一类研究忽视了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在居民个体生活空间上的异质性。因此,各级民生财政支出所覆盖的范围内,居民对民生支出规模的实际“获得”存在差异,居民所汇报的幸福感很可能与公共支出没有必然联系,造成对公共支出的幸福效应估计存在较为严重的偏误。后一类研究虽然发现交付质量比民生质量更能提升居民幸福感,但对交付质量中所包括的公共服务质量感知因素却鲜有特别关注。受制于数据可得性,以中国为对象的幸福感研究虽已关注到政府质量,但其测度内容事实上并未包括真正体现公共服务的因素,所使用的公共品供给指标仅仅是工业废气无害化处理率、人均绿地面积、空气质量的优良天数和新生婴儿死亡率等。


(三)理论假说


既有研究表明,不同维度的收入与公共服务都是幸福感的重要影响因素。公共服务贯穿整个生命历程,由于公共服务具有低价或免费属性,在收入不变的条件下,更好的公共服务供给意味着更高的主观福祉水平。然而,有关公共服务在传统“收入幸福”分析框架中扮演何种角色仍未得到进一步讨论。就幸福决定函数而言,公共服务的作用可能不止于独立地影响幸福感,还可能在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中发挥潜在的异质性作用。基于西方福利社会的研究认为,福利主义国家通行的以实物或现金转移为政策工具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够透过其低价或免费属性间接增加个体收入。本文认为,上述机制可能并不符合我国公共服务供给的制度背景及政策实践。提供令居民更为满意的公共服务很可能会减弱既定收入水平所带来的幸福效应,即收入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随着公共服务的改善而下降。不仅如此,对我国居民而言,公共服务的改善意味着提升自身生活质量的成本下降,但成本下降并不等同于间接增加收入,两者影响幸福感的心理机制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本文聚焦的研究问题是:与个体需求相适配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否弱化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


要对研究问题开展实证检验,就必须对何谓“与个体需求相适配的公共服务供给”进行概念建构和测度,以克服已有研究在构建公共服务与幸福感的连接时存在的不足。为此,本文尝试引入公共服务获得感这一概念。理论上,公共服务获得感与政府质量测度体系中政府效能模块下的公共服务质量感知相对应,但质量感知侧重对服务内容本身的评价,获得感则不仅包含服务内容评价,还包括对服务提供的充足性、均衡性、便利性和普惠性等方面的评价,能够从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视角反映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弥补以往有关政府质量与幸福感研究中仅从整体出发而缺少对局部关键部件给予重点关注的缺憾。更为重要地,公共服务获得感能够测度同一财政支出空间范围内不同个体对公共服务供给的差异化评价,解决以往使用民生公共支出代理公共服务的不足。实践中,“获得感”是一个本土性非常强的政策术语,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学者们大都认为它是一种建立在客观获得基础上的主观感受,是一种积极的心理体验。针对公共服务领域,公共服务获得感体现着居民对公共服务质量的主观感知,这种感知不仅包含了对某类公共服务的满意程度,也是对与其相关的制度安排及政策设计的主观评价。简言之,获得感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融合性概念。综上,提出如下待检验的理论假说:


假说1:不同维度的收入与公共服务获得感能够独立地影响居民幸福感


假说2: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可能受到公共服务获得感的调节,即随着公共服务获得感的提升,收入的幸福效应会逐渐弱化


三、数据、变量与模型设定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为201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2015)。该数据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执行,调查采用多阶分层概率抽样方法,覆盖中国大陆28个省级区域的478个村居(村/居民委员会),有效问卷10968份,具有较好的全国代表性。需要说明的是,2013年和2015年的家户问卷中均针对公共服务领域设计了相关问项,前者覆盖了全部受访者(10968个),而后者仅涉及部分受访者(5772个)。本研究最终选择2015年数据进行实证分析,一方面因为时间距今较近;另一方面在于两次调查时间差仅有两年,从时间序列模型的角度看,函数的结构稳定性较难发生变化,检验结构变化也非本文关注的内容。表1为变量描述性统计。有关变量选取的具体过程见下文。


(二)变量选取


1.幸福感与收入


幸福感是本研究的因变量。幸福感主要由个体对其生活的评价以及一定时期内的情绪反应构成,用以表征人们对自身生活质量的综合评价。实证研究中,学者们经常将主观福祉、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这几个术语相互替换。尽管有学者对幸福感的测度方式存在质疑,但既有研究认为该指标具有心理测量学的充分性,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对幸福感的测度为从1到5依次递增的主观评价。


为尽量避免不同收入测度方式所可能导致的估计偏误,本文同时纳入客观绝对收入(AI)与相对收入(RI)。参照既有文献,客观绝对收入以家庭为单位,通过计算每位受访者的家庭成员数获得家庭人口数,再用家庭过去一年的总收入除以人口数,以此获得客观绝对收入。此外,样本中有180户家庭的年收入为0,本文并未直接剔除这些样本,而是借鉴汤凤林和雷鹏飞的做法,按照样本所在省份与户籍信息将绝对收入替换为相应的平均低保标准,目的在于减少因忽视政府转移支付而造成的收入测度偏误,而问卷中并未询问此类信息。事实上,由于报告无收入的家庭的样本量较少,即便不做上述处理,实证分析的结果也没有明显变化。相对收入可区分为主观和客观两种视角,主观相对收入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客观相对收入采用以居民生活空间范围为参照尺度的村居平均收入作为测度,计算方式如下:


公式(1)表示,在有nc个家庭的c村居中,家庭i的相对收入等于村居内其他家庭客观绝对收入的均值。该指标不仅包含居住地的贫富程度信息,还能反映出个体受邻里经济状况的影响。例如,个体的家庭收入相较村居内其他家庭过低时,可能产生显著的负外部性问题。由图1可知,平均而言,客观绝对收入与客观相对收入随着幸福感的提升而增加,但从拟合曲线的效果看,两类客观收入之间可能并非完全的线性关系。这再次表明,研究收入与幸福感的关联不能将收入的测度单一化,不同收入类型含有不同的信息,需要将收入进行细致分类后展开更为严格的统计推断分析。


2.公共服务获得感


公共服务获得感作为体现居民公共服务供给质量感知的综合性指标,是一个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概念。调查从四个方面询问了受访者对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的总体满意度状况,包括公共服务资源的充足程度、均衡程度、便利程度以及普惠程度,测度方式为从1至5等级递增。有学者将以上四个方面的评价进行综合并称其为“民生获得感”,认为该指标是反映居民建立在“获得”之上的综合评价,并通过因子分析方法进行了实证检验。本文延续上述思路,将四个维度赋予相同权重,通过简单平均方式计算公共服务获得感。为保证分析结果的稳健性,进一步基于主成分因子法计算公共服务获得感。


3.控制变量


为尽量避免遗漏变量偏误所带来的内生性问题,需要纳入其他控制变量。从心理学上看,幸福感的影响因素至少可以归为7大类30余种,其中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健康状况、人际关系等是解释幸福感差异的重要变量。本文对控制变量的选择不仅涵盖了一般性因素,也纳入了中国社会特有的变量,例如户籍身份、居住地以及是否党员等。此外,本文还进一步匹配了地级市层面的不平等程度、省级层面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水平等宏观变量(具体见表1)。


(三)模型设定与估计


本文使用修正后的交互效应模型对理论假说进行检验。为解决传统交互项模型中存在的一次项(主效应)不可比以及交互项与一次项之间存在较强多重共线性的问题,参考Balli和Sorensen的研究,对修正后的交互效应模型设定如下:


公式(2)中,x1和x2为主效应变量,Z为一系列控制变量,ε为扰动项,并采用一次项的离差形式构造交互项,γ3即为交互或调节效应的系数,此时受x2调节的x1的边际效应表示如下:


进一步,当x2取均值时,x1的边际效应即为一次项系数γ1,该系数与非交互项模型的一次项系数大小非常接近,使得修正后的交互效应模型具有更好的前后可比性。根据理论假说,收入与公共服务获得感除直接影响居民幸福感之外,与个体需求相适配的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获得感)会使得收入的幸福效应随着公共服务获得感的提升而下降,可以预期交互项的系数γ3为负。


同许多关于幸福感的研究一致,本文主要采用OLS方法进行模型估计。此外,考虑到回归模型的扰动项可能并非独立同分布(i. i. d)或不服从正态分布,使用更为稳健的估计方法很有必要。鉴于幸福感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左偏特征,使用OLS方法会倾向于追随特异值,导致估计效率严重下降。因此,本文进一步使用迭代再加权最小二乘法(IRLS)这一稳健回归方法作为OLS回归的有益补充,该方法采用不假设残差正态性的虚拟值法估计标准误和进行假设检验,可以帮助我们判断OLS方法受特异值或非正态分布的影响程度,获得相对更为稳健的估计结果。本文将结合上述两种回归估计方法进行模型估计。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收入与公共服务获得感对幸福感的影响


1.不同维度的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


表2报告了不同维度的收入指标对幸福感的估计结果,每两列为一组,同一组内分别使用OLS和IRLS方法进行估计。


(1)绝对收入方面。发现在客观绝对收入的基础上依次加入其他维度的收入指标(1—6列),客观绝对收入的幸福效应均显著为正。为进一步解释绝对收入的系数,这里以第6列为例,绝对收入的半弹性系数为0.027,表示当其他因素不变时,绝对收入增加1%(样本的绝对收入均值为26735.26元,1%相当于约267.3元),幸福感提升0.027个单位。按照家庭规模均值换算,这意味着每个家庭的绝对收入增加约926.64元,其平均幸福感仅能够提升约0.7%。由此可见,一方面,依靠绝对收入增长提升居民幸福感是以绝对收入的持续增加为基础的,在经济增速放缓甚至停滞的宏观环境下,以绝对收入增加促进幸福感的现实逻辑难以成立;另一方面,即便绝对收入实现了较大幅度增长,其幸福效应的规模水平也是十分有限的。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于OLS估计,IRLS的估计系数出现相对明显的收缩,说明超高和(或)超低收入群体的确会使OLS的估计系数出现高估,但并不影响基于OLS估计结果展开的定性讨论。


(2)相对收入方面。村居空间尺度下的客观相对收入对幸福感虽然有负向作用,但在统计上并不显著。然而,第3—6列则进一步表明,不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维度,主观相对收入的负效应显著。为进一步解释绝对收入的系数,仍以第6列为例,对主观横向相对收入而言,与自认为经济地位“较高”的人相比,自认为“差不多”和“较低”的个体的幸福感分别下降0.123个和0.256个单位。类似地,主观纵向相对收入的下降幅度分别为0.099个和0.193个单位。横向比纵向的幸福感影响程度更大。对于客观相对收入不显著的可能的解释是,随着互联网数字生活的深化,传统内嵌于物理空间尺度下的邻里效应可能被新的网络空间中的人际比较模式所替代。更为重要地,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之所以在既有研究中存在较大差异,既可能源于样本所处时空背景的差异,也可能是因为忽视了收入自身的内在维度及其在不同时空中的动态变化,企图为收入与幸福感的关系寻找一个万能且确定性的单一解释机制自然也是不现实的。


2.公共服务获得感对幸福感的影响


表3报告了公共服务获得感(第1、2列)及其包含的四个子维度(第3—6列)分别对幸福感的估计结果。将表2中第5、6列与表3中纳入公共服务获得感后的第1、2列进行对比可知,绝对收入、横向与纵向主观相对收入均未出现较为明显的系数变动,而客观相对收入依然不显著。由四个维度经简单平均计算而得的公共服务获得感具有显著的幸福感提升效应,且四个子维度对幸福感提升均具有正向作用,但其解释力没有经简单平均后的公共服务获得感强。结合表2和表3的估计结果,理论假说1得到了验证。


表3的第1、2列分别使用OLS和IRLS方法进行估计,发现公共服务获得感的系数值较为稳定,表明其对估计方法的敏感性较弱。为进一步解释公共服务获得感的回归系数,以第2列为例,绝对收入与公共服务获得感的边际替代率为0.43(0.03/0.07),表明若保持幸福感水平不变,增加1%的家庭人均收入意味着公共服务获得感需要减少0.43个单位,即提升1个单位的公共服务获得感相当于增加2.3%的家庭人均收入,换算成家庭收入大致相当于2133.74元,这对普通家庭而言显然是笔不小的数额。以上边际替代率的分析是以幸福感(效用水平)不变为前提的,并未考虑变量之间可能存在的互动机制,下文基于理论假说2进一步展开异质性分析。


(二)调节效应分析


表4汇报了基于修正后的交互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通过对比加入交互项前后一次项的估计系数,可以看出一次项具有可比性(第1、2列),与所设定交互项模型的理论预期一致。


(1)对绝对收入的调节效应方面。控制了各维度相对收入及其他控制变量后,公共服务获得感对绝对收入的调节作用显著为负(-0.034),表明绝对收入的幸福效应随着公共服务获得感的提升而下降(第2列),符合理论假说的预期。图2则进一步对这种边际效应的异质性进行了展示,发现调节效应在公共服务获得感不超过3.75时显著存在,相当于对75.14%的样本有效。第3列还进一步对调节效应是否存在非线性作用展开检验,并未发现潜在的U形或倒U形调节关系。


(2)对相对收入的调节效应方面。第4、5列讨论了公共服务获得感对主观相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发现调节效应主要体现在主观横向相对收入,对主观纵向相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并不明显。由于两类主观相对收入均为类别变量,对调节效应的系数解释需格外注意。以主观横向相对收入与公共服务获得感的交互项为例(第4列),相较于“比同龄人较低”的参照组而言,公共服务获得感对“较高”及“差不多”两组与参照组之间的幸福感差异均存在显著的调节作用,调节效应的系数分别为-0.114和-0.071,表明提升公共服务获得感能够减少自认为收入境况更差的个体与境况相对更好的个体之间的幸福感差异。组间幸福感差异越大,公共服务获得感的调节效应也越强。同理,主观纵向相对收入与公共服务获得感的调节效应只在“比三年前下降”和“比三年前上升”两组的比较中存在(第5列)。图3和图4分别将公共服务获得感对横、纵两种主观相对收入的调节效应进行了图形展示,可以清晰地观察到组间的幸福感差异随公共服务获得感的提升而呈现下降趋势。


(三)稳健性检验


调节效应分析的结果表明,收入的幸福效应会随着居民公共服务获得感的提升而逐渐弱化(假说2)。然而,实证结果的稳健性仍可能受到其他竞争性解释机制以及公共服务获得感测度方面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对调节效应的稳健性进行检验。


1.是否存在中介机制


公共服务的低价或免费属性可能通过间接增加居民收入这一渠道影响幸福感。如前文所述,有学者认为公共服务部门经常通过实物转移支付的方式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增加了低收入者的实际收入。此外,有关政府质量与居民幸福感的研究发现,政府质量的幸福效应能够通过促进经济增长进而影响居民幸福感。因此,公共服务获得感也可能存在通过间接地增加绝对收入进而影响幸福感的中介机制,需要对该中介效应是否存在进行检验。由于传统的逐步回归系数检验法在中介效应较弱时很难检验出统计显著的中介效应,本文还进一步使用检验效力更高的系数乘积检验法(Sobel检验和Bootstrap检验)进行中介效应检验。表5和表6分别为逐步检验回归系数方法和系数乘积检验法的检验结果。表5第2列显示,公共服务获得感对绝对收入的回归系数并不显著,无法拒绝原假设。进一步,表6中两种系数乘积检验方法的间接效应均未检验出中介效应。中介效应检验表明,本文所发现的调节效应不存在潜在的机制判断谬误,进一步厘清了公共服务获得感在“收入幸福感”分析框架中所扮演的角色。究其原因,一方面,很可能由于我国公共服务供给的政策工具并非西方福利国家的以实物或现金转移支付为主的服务提供形式,间接增加收入的理论机制并不成立;另一方面,公共服务获得感由公共服务在充足、均衡、便利、普惠等方面的评价组成,包含了除狭义层面的服务内容评价外更为广义的有关效率与公平的信息。


2.使用由主成分因子法计算的公共服务获得感


基于简单平均计算的公共服务获得感可能存在测度的科学性问题。因子分析常被用于将多个变量合成为复合变量或指数,在公共服务满意度的研究中经常被使用。公共服务获得感是基于充足性、均衡性、便利性和普惠性四个维度的综合,理论上应当存在一个公共因子以表征这个概念。作为对简单平均方法的补充和修正,本文进一步使用因子分析方法获得公共服务获得感的因子分系数加权得分。具体地,通过主成分因子法,仅提取出1个特征值大于1的公共因子(特征值为3),解释了4个变量组和方差的74.96%。因子旋转后得到简化的因子结构,进而计算经标准化处理后各变量的因子分系数,这些系数即为所提取出的公共因子的线性组合,并以此得到不同于简单平均方法的公共服务获得感。四个维度的因子分系数分别为0.284、0.288、0.291和0.292,这些系数即为计算公共服务获得感的权重。表7展示了使用因子分系数加权方式计算的公共服务获得感的估计结果,收入的各维度、公共服务获得感及其调节作用的系数大小与方向均未出现明显变化(第1—5列),表明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测度公共服务获得感,本文所关注的调节机制都是显著存在的。


(四)基于“户籍—居住地”组合的分组检验


城乡分割是影响我国居民平等获得公共服务资源的重要因素。因此,公共服务获得感的幸福效应及其对绝对收入的调节作用在不同户籍身份以及居住空间下可能存在差异。本文按照“户籍—居住地”的组合将样本进一步分为农村户籍居民、城乡流动人口和城市户籍居民,样本量分别为4198、1996和4474,占样本总量的97.3%,以此体现流动中国下人口的制度性分割状态。


表8的估计结果表明,就本文所关注的绝对收入与公共服务获得感而言,流动人口表现出明显的群体差异性,其幸福效应对估计方法的敏感性较高,统计显著性相对较弱,但公共服务获得感对绝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依然稳健地存在(第3、4列)。此外,对于流动人口而言,客观层面的绝对收入和相对收入均不显著,但主观相对收入的影响在横向与纵向维度下均显著存在(第3、4列)。由此可见,相比于其他两类群体,改善流动人口的相对经济地位可能更为迫切。进一步通过邹检验(Chow Test)方法对第1、3、5列进行了三类群体间的结构性差异检验,结果发现的确存在组间结构性变异(得到Chow Test统计量为2.2,相应概值为0.0039,拒绝不存在结构性变异的原假设)。

五、结论与建议


收入与公共服务是影响幸福感的重要因素,但公共服务在“收入幸福感”分析框架中扮演何种角色仍未得到充分讨论。通过对已有文献的系统性回顾,本文充分考虑了收入的不同维度,并通过构建公共服务获得感这一概念弥补了已有研究仅从民生公共支出和政府质量两种视角连接公共服务与幸福感的不足。本文利用201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检验了收入和公共服务获得感自身的幸福效应,并基于修正后的交互效应模型,对公共服务在收入的幸福效应中所发挥的调节效应展开进一步检验。主要研究发现总结如下:


第一,不同维度的收入与公共服务获得感能够直接影响居民幸福感。其中,客观绝对收入和主观横向及纵向相对收入能够显著影响居民幸福感,而村居空间范围下的客观相对收入并不存在显著的负外部性。前者同许多已有研究发现基本一致,后者则与其他同类研究存在差异。当控制各个维度的收入水平后,公共服务获得感能够显著提升居民幸福感。这一发现同有关政府质量的幸福效应的研究结果相一致。此外,通过对边际替代率进行换算可知,若保持个体幸福感程度不变,提升1个单位的公共服务获得感相当于家庭收入增加2133.74元。


第二,公共服务获得感能够显著负向调节绝对收入和主观相对收入的幸福效应,即收入的幸福效应会随着居民公共服务获得感的提升而逐渐弱化。对绝对收入而言,调节效应在公共服务获得感不超过3.75时显著存在,相当于对75.14%的样本有效。此外,并未发现调节效应存在非线性作用。稳健性检验则表明,公共服务获得感并非通过增加居民绝对收入这一中介机制进而影响幸福感。


第三,调节效应在不同的“户籍居住地”组合中均显著存在。既有研究认为中国流动人口的幸福感形成具有特异性。本研究也发现,流动人口的幸福感决定模式与农村户籍人口以及城市户籍人口之间存在结构性差异,并未在流动人口群体中发现绝对收入与公共服务获得感的幸福效应,但主观横向相对收入对幸福感的影响显著,这同以往关于农民工收入比较中有关参照组选择的相关研究结果一致。相较已有研究,本文进一步发现,公共服务获得感的调节效应在三类群体中均显著存在。由上可知,收入水平不变的条件下,获得更好公共服务的居民往往具有更高的幸福感。不仅如此,给定收入水平,收入的幸福效应会随着公共服务获得感的提升而逐渐减弱。从机制上看,调节效应并非通过公共服务低价或免费属性所带来的间接收入增加而强化收入的幸福效应,反而可能是通过改善生活质量所需成本的下降弱化了收入的幸福效应。换言之,公共服务对收入的幸福效应会产生具有“平衡”效果的调节效应。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各级政府部门需要主动适应新的发展环境,将切实改善民生公共服务置于优先政策取向。具体地,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需要将居民的“获得”与“获得感”有机统筹,在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同时,加快建立符合各民生领域服务特质的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价指南,并以此作为各级各部门调整服务内容、改进服务质量以及评价公共支出绩效的重要依据。此外,决策者在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的政策实践中,要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增收能力受限的中低收入群体,既要一如既往地关注增收问题,也要千方百计提升这类群体的公共服务获得感,避免因收入水平改善迟滞而引发潜在的社会问题。


公共服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针对如何有效建立起公共服务与居民幸福感之间的合理连接,本文虽然在理论和实证层面进行了讨论与检验,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内生性问题。本文虽然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排除了遗漏变量偏误所造成的估计偏差,但公共服务获得感和收入仍然可能是内生的;不仅如此,幸福感也可能对收入和公共服务获得感存在反向影响。由于两个核心解释变量都有内生性的风险,因而交互项也难以避免,导致传统工具变量方法在处理本文潜在的内生交互效应时存在较高的复杂性。其次,幸福感的测度问题。由于幸福感具有明显的主观性,个体对幸福的界定和自身幸福水平的认知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进而造成人际间的不可比。受制于调查数据集的限制,缺少更为稳健的幸福感测度指标作为替代。针对上述问题,需要在未来开展进一步研究,尤其是基于自然实验的因果推断研究。针对幸福感的测度,可使用诸如锚定情景法等问卷方法获取个体间更为可比的幸福感指标,或是利用机器学习方法,基于个体在工作生活中所产生的高维信息,通过显示性偏好测度居民主观福祉。最后,本文所发现的公共服务获得感的调节效应还启示我们,当经济处于增速放缓阶段,若要维持乃至提升居民幸福感,可从收入以外的制度、环境以及政策等方面开展更为广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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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讨:公共服务与人民满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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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精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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