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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租房补贴来了!

西藏日报 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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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e迅达孜”最新消息,为持续做好拉萨市达孜区2024年度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工作,根据《西藏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藏政办发〔2021〕10号)、《西藏自治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藏建住保〔2022〕7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具体申报工作详情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4年度达孜区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受理申报时间为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15日。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家庭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已纳入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户,对照保障条件有动态变化的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各乡(镇)应进行年度审查,实行严格的动态监管,达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二、申请条件

(一)当地户口居民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收入不超过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的30%(具体参照地(市)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或在当地城镇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享受实物配租的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3.申请人具有当地居民户口并且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居民户口3年以上。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年满35周岁。

2.申请人为年满18周岁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优抚对象、烈属、特困供养对象、残疾人等。

3.申请人在当地城镇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非当地户口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工作地公安部门发放的居住证。

2.收入不超过城镇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

3.在达孜区城镇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当地城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4.本人及配偶在当地城镇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享受实物配租的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5.在当地城镇租房居住并办理租赁备案。
三、租赁补贴标准

(一)补贴标准。租赁补贴面积为1人户20平方米,2人户40平方米,3人以及上户60平方米。

(二)补贴金额标准。补贴金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

租赁补贴标准和申请条件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公布。

(三)补贴发放比例。租赁补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按比例发放,其中:当地居民户口低收入家庭发放比例为100%,其他保障对象发放比例为70%。

(四)补贴测算公式。租赁补贴金额=(补贴面积-自有住房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发放比例。

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自有住房按家庭所有成员名下在当地拥有的私有产权住房进行认定。住房面积按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住房建筑面积确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转让房产的(含出售、赠与、被征收、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所转让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住房面积。


四、申请审核

(一)申请方式。申请人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申请。

当地户口居民由主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向工作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据实填写《西藏自治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住房、财产及经济状况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对象为当地居民户口家庭的,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和在租住地有关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居住自有房屋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收入承诺)等材料。

(2)申请对象为当地居民户口单身居民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和在租住地有关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居住自有房屋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收入承诺)等材料。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优抚对象、烈属、特困供养对象、残疾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申请对象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和在租住地有关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等材料。申请人配偶符合申请条件的,须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向工作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流程。

1.受理。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时,应严格审核身份信息。对通过审核的,须对申请资料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查验,采集申请对象所提交申请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收入证明、单身承诺等须收取原件)。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对象现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资料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申请对象户口或居住证进行核对,在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基本情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核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对申请对象资料进行审查,将相关信息分别推送至有关部门核对。

对应由民政部门核对收入、财产状况,民政部门应对申请对象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对收入符合标准的申请对象,提供详细的核对结果,对收入、财产超过标准的申请对象进行标注说明。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住建局。

对应由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对不动产登记情况,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对象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并提供具体信息(不动产位置、面积等),反馈至住建局。

对需查询公积金缴交信息、城镇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信息的,由对应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并反馈至住建局。

3.审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所有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确认申请对象保障资格,并在5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当地媒体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有效期1年。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家庭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将其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复核;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退回乡(镇)人民政府并书面告知原因,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4.补贴支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核算租赁补贴金额,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通知单》。租赁补贴从取得保障资格的次月起按季度计发,由财政部门按《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通知单》的有关内容,委托银行直接划入个人资金账户或一卡通账户。


附件:西藏自治区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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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常川

编审:嘎娃白玛

编辑:边珍

来源:e迅达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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