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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仲裁裁决执行安排是“一国两制”与《基本法》的践行典范

刘洋 人民法院报 2022-03-20

11月17日,由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主办的“基本法颁布30周年法律高峰论坛”在香港成功举办。其中一个环节,是讨论按照基本法全面实施“一国两制”对香港的益处,包括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及在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签订的一系列安排。


众所周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使得国际仲裁裁决在全世界范围得到承认与执行。中国在1987年正式批准并加入《纽约公约》,并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之后,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香港。但是,由于《纽约公约》无法适用于“一国两制”原则下内地和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为解决这一问题,《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原《安排》)也就应运而生。


在此后20年的时间里,原《安排》总体执行情况很好,成为具有中国因素的国际合同当事方选择香港作为仲裁地的重要基石。值原《安排》生效实施20周年之际,对原《安排》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无疑将更大程度提升香港仲裁在国际社会的认受度,并翻开内地与香港对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的新篇章。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83条针对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而香港特区《仲裁条例》亦针对《纽约公约》、内地和澳门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作出相应规定。另外,2007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澳门仲裁安排》)就是包含“认可”和“执行”两项内容。因此,为《仲裁裁决执行安排》正名为“认可和执行”安排,明确两地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的相互关系,显然是符合国际和两地仲裁规定与惯例的应有之义。


其次,原《安排》中并未对有关等待执行仲裁裁决期间财产保全进行明确规定。而《澳门仲裁安排》第十一条规定,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89(5)条的规定,香港法院在处理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时,可根据申请命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例如,在宝钢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案([2018] HKCFI 1678)中,香港法院在接受被告请求中止执行仲裁裁决时,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仲裁裁决的担保。


同时,内地法院对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期间的财产保全也一直持开放态度。例如,在福建纵横高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分众传媒有限公司、程征诉史带开曼投资公司案[(2014)榕执监字第51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等待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期间,认为依据《仲裁裁决执行安排》提交的申请应视为与民事诉讼法下的执行类似,因此做出了允许实施财产保全的裁定。


这一司法实践更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盖特汽车公司(AUTOMOTIVE GATE FZCO )在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中申请财产保全问题的请示一案的复函》[( 2017)最高法民他129号]中得到进一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认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确定的原则,在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的情况下,对其财产保全申请可予准许”。


2019年10月1日生效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仲裁保全安排》),明确授予两地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和进行中向对方法院申请保全的权利。因此,通过对原《安排》的修订,确认在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阶段亦可以申请保全措施,那无疑是在两地仲裁保全措施方面补齐最后一块“拼图”,使两地仲裁裁决得到有效执行获得明确法律保障。


第三,根据原《安排》第二条规定,即便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两地均拥有财产,但申请人不能在两地同时申请执行。此规定曾造成申请人最终无法获得仲裁执行的尴尬情况。在CL诉SCG案([2019]HKCFI 398)案中,在香港仲裁程序中获胜的申请人首先选择在内地进行强制执行程序。鉴于相关执行程序未获成功,继而向香港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但由于提出申请时已经超过香港特区《时效条例》规定的6年诉讼时效,导致香港法院拒绝执行此项仲裁裁决。这一案件证明,原《安排》的规定最终可能导致超过时效而无法实现执行正义的情况出现。由此可见,尽快确立内地与香港可以同时展开执行程序,是填补现行安排漏洞的最佳方式。


最后,将认定内地仲裁裁决籍属的标准从特定仲裁机构改为仲裁地,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无疑有利于内地仲裁裁决未来在香港得到更便利的认可和执行。


总之,在“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大背景下,两地司法协助安排的商签工作在2016年之后进入快车道。此次修改能够对香港打造全球领先的国际仲裁中心地位起到极大支持作用,同时也将有助于内地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香港和内地在民商事不同范畴已经签订了8项相互协助安排,涵盖婚姻家事、司法文书送达、委托取证、仲裁保全、协议管辖案件判决互认、仲裁裁决以及民商事判决认可和执行,基本实现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安排的全面覆盖。毫无疑问,这得益于“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有效且良好实践,更可以让香港法律服务业得展所长。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英国希德律师行香港办公室法务总监、香港仲裁推广咨询委员会委员 刘洋
编辑:冼小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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