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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差异化调处预付类消费纠纷?

张立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2023-04-02


现阶段,预付类消费纠纷频发,从法律治理体系来看,《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有专门章节进行分类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作了“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与服务”的简要规定,商务部颁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第10条、第11条、第12条有相关规定,虽然有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规范,但从日常操作实践来看,调处难度仍然很大,特别是经营者出现“跑路”现象的,消费者基本处于维权无果的困境。笔者结合浙江省现状,尝试对多样化的预付类消费进行归类划分,以及差异化调处纠纷,谈点感想与建议。

一、预付类消费在数字化时代呈现多样化趋势

预付卡消费是预付类消费的初级表现形式,预付卡消费最早出现在商场、超市等商品类消费,伴随着服务类消费兴起,逐渐延伸到美容、健身、培训机构等行业。有形的“卡”是个载体,起到排他性的识别作用。在数字化时代,有形的“卡”可以被替代,如手机号码、二维码等均具有该项功能,而且更方便、不容易遗失,经营者可以减少有形“卡”的制作成本,消费者也免去随身携带的麻烦。但数字化的支付模式,尚未完全覆盖所有消费场所,预付卡作为一个传统消费凭证,仍然保留在许多领域。由此产生了既有预付卡消费,又有预付式消费的不同概念,国家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笔者根据调处纠纷的经历,作一个简要的划分。

1. 以“共有共享”为原则的,归属“预付卡消费”范畴

经营者提供商品与服务设施,承诺充值有优惠,消费者预先缴纳费用,后期消费时,从预交的费用中作相应的扣除,达到锁定客源的目的。如消费者在超市、水果店、蛋糕房等购买已经摆放在货架上的商品;在健身房内选择一台空置的器材进行锻炼;在游泳池开放期内游泳;在理发店里随机选择有空闲的技师为自己提供服务等消费行为,消费者无须事先预约,经营者无须为某一位消费者作特别安排,或者特地为某一位消费者投入成本做准备。消费者是否前来消费,对经营者都不会造成额外成本的增加,即为传统意义上的“预付卡消费”。

2. 以“量身定制”为原则的,归属“预付式消费”范畴

随着经济发展,消费者产生更多的消费需求,经营者为迎合消费需求,推出了各式各样的“个性化”消费,就必然会产生新的商业模式。如家装行业的“私人订制”一旦制订后,消费者要求取消,经营者前期成本支出,很难找到有相同需求的消费者,进行二次消化,只能让消费者提前支付费用;健身、培训机构的“私教、一对多辅导”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有一个系统性规划,服务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服务一位消费者,从回避经营风险角度而言,预先收费就是的唯一方式。这些消费模式,可以通过办理一张卡作为消费凭证,也可以签订一个合同,为了区别于“预付卡消费”,应该划入“预付式消费”范畴。

3. 以“预存待定”为原则的,归属“预约式消费”范畴

除上述二种有明确消费目的与期限的消费模式外,还有一种模式,以房产、家居、建材为主的经营者,以会议形式举办一些“团购会、预购会、展销会”等形式吸引消费者参加,消费者在此期间,预存一笔费用后,可以享受例如“存一万,抵二万”、“存得多,折扣多”的优惠,但具体的消费项目与时间并没有完全约定,消费者只因预交了费用,锁定了以后消费时可以获得优惠的资格,经营者出具一个凭证或者一个预存卡,这个消费模式在笔者看来,就属于“预约式消费”范畴。

二、预付类消费纠纷实行差异化调处标准

预付类消费只是一个统称,涵盖了上述三种不同的预付消费模式,由于付费与消费之间存在较长的履行期,在此期间,出现了新情况,改变了缴纳费用时预想的稳定状态,就会出现一方或双方都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进而产生纠纷。笔者认为,不同的预付类消费模式,应该采用不同的调处方案。

1. 预付卡消费纠纷,采用“存取自由”原则进行调解

该类模式下,其本质是经营者为快速回笼资金,给消费者适当的优惠,向消费者采取的一种“借款”方式。经营者预收消费者的款项后,可以根据资金归集程度、逐笔扣费频率,调整铺货数量、增减相关设施或服务人员,消费者预缴的款项,其所有权还是属于消费者,经营者在消费者没有消费的状态下,不能视为自己已经取得的经营收入,应该做好消费者可以随时“赎回”的资金准备。但该“赎回”金额只限于消费者自己实名认证并支付费用,别人赠予或单位发放的福利,不在此范围内,否则会产生“变现与挤兑”风险。经营者在收到消费者“赎回”要求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从原支付渠道退回卡内余额。

此类纠纷,应该以立法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出台“存取自由”条款,体现预付卡消费的真实交易意图,消费者只是将消费款项预存在经营者处,并不代表经营者已经占有,消费者取回自己的款项,也没有给营业者造成实质性损失,有了“存取自由”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就会认真计算得失,发卡时的优惠不会过于“离谱”,消费者也不会因大幅优惠而冲动办卡充值,理性促销与理性消费,就会减少纠纷隐患。

2. 预付式消费纠纷,采用“责任归属”原则进行调解

该类模式下,其本质并非消费者只是单纯把消费款项预先缴纳给经营者,而是一个典型的买卖合同,需要交易双方都遵守合同约定的条款,才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经营者因为消费者的需求,做了前期的商品进货、设计规划、培训纲要等准备,都是付出了相应的经营成本,只是该项成本,有时难以具体计算,消费者也没有切实感受,只是觉得进货、设计图纸、培训计划本应是配套服务,但却没有考虑到,有些前期投入是针对消费者个性化方式准备的,经营者也需要投入人力与物力成本,不管是消费者要求全额退还是部分退款,都会产生纠纷。

此类纠纷,应该以《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条款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以消费者认为是预付款,就可以凭个人主观意愿,把不满意、不喜欢作为解约理由,而要以经营者实质性的过错作为判断解除合同的依据。如果是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服务人员等因素的,对消费者造成明显不利,虽然没有写入合同,也没有事先约定,但消费者就有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经营者必须退还未消费项目的余额,并不得扣除相应的优惠,但经营者如果事先以书面且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并经消费者确认的除外。让当事双方均能树立起一个诚信守信意识,事先约定的内容,都不能随意改变,谁改变谁担责,就可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3. 预约式消费纠纷,采用“二次确认”原则进行调解

该类模式下,其本质交易双方对将来某一时间段的消费进行预约,并没有实质性的磋商,经营者提前占用了消费者的资金,消费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消费者预缴款项,只简单约定某一类商品、某一个品牌,或者一个优惠幅度,对于商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或服务项目、次数,皆在实际消费发生时再作商讨决定,也就不可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达成具体的消费约定,只是形成一个初步的意向。当真正需要消费者,出现经营者歇业无法找到,实现利益与期望利益不符时,就会产生纠纷。

此类纠纷,应该以立法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出台“二次确认”的条款,消费者虽然预先缴纳费用,但并没有真正确定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应该给消费者一次重新确认的机会,由于经营者占用消费者预付费用,没有实质性的准备性投入,就不会产生任何损失,而消费者则事先已预缴费用,期望利益不能实现,又不能收回预缴费用,就是一种不公平交易,法律应该进行纠正。

预付类消费最大风险仍需寻求治理良方

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上述“预付卡、预付式、预约式”三个消费概念,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调解方案。但现阶段,预付类消费纠纷最大的风险,还是经营者资金链出现断裂,采取逃匿方式回避责任,让消费者陷入维权难的困境,至今尚未有治理良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因素的制约。

1. 行政监管缺失,虽有监管部门但履职不明

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少数几个特殊行业外,大部分的行业已经不存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的概念。经营者的行为违反哪一部法,就有哪一部法的执法机关来执行,该执法机关是否为该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并无必然关系。商务部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即由商务部门对相关主体与行业的发卡行为进行规范,浙江省消法实施办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扩充,但其可操作性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双减”政策后,浙江省12个行政部门联合发文,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准入指引,其中对资金管理做了要求,即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但如果超过,却并没有明确由哪个部门负责行政监管。

2. 忽视金融属性,预收资金游离在监管之外

预付类消费出现群体性事件,本质都是由其金融属性决定的。经营者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对贷款人的资质都会进行审核,经营者向消费者发放预付卡,却不受任何形式的审查,与其向银行贷款不如直接发卡,发卡需要向消费者做出优惠让利,但或许财务成本更轻,资金到位速度更快,没有还款期限,资金出现缺口,只要以“店庆”等形式进行促销,必然会再次带来资金。培训机构突破“只能收取3个月费用”规定,一次性收取一至三年的费用是常态。大量预收资金存在经营者账户,却不受任何监管约束,全靠经营者自律规范,一旦用于经营以外的支付或者经营性扩张太快,后续资金跟不上,即产生风险。银行有法务人员处理坏账,普通消费者很少会起诉,即使有,也只需退还个别少数起诉人员的费用,不用大规模偿付。

3法律设计缺失,卷款跑路现象得不到根治

经营者因资金链断裂产生的民事纠纷,属于经济领域范畴,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不会以“诈骗”立案而采取抓捕行动,行政部门没有“控制”经营者的权力,消费者更是无能为力了。消费者普遍存在“缴费时不看收款人真实名称、不保留凭证”的现象,想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就会面临证据不足的问题。公安机关因维稳需要介入“找”到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具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备齐相关证据,完成一系列法律程序后,如果经营者无可执行财产,也只能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消费者仍然无法追回预付款。
现阶段,预付类消费已经普及,适度的发卡或预收费用,有利于促进消费,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笔者认为在美容、健身、培训三个领域的预付类消费风险最为严重,媒体报道最多,通过精准、细致的立法来解决这个顽疾,已经迫在眉睫。

作者 | 浙江省海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张立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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