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护航|“一带一路”战略下我国出版单位在版权运营管理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从“一带一路”沿线的中东欧8 国到东南亚诸国,再到俄罗斯及印度,各国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从法的渊源(法律形式)到具体法律制度内容的安排均有各自的特点。但是各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功能及核心内容又有很多相同或相似的规定。
从各国著作权法的功能上看,有如下几个特点。
(3)通过著作权法律的制度安排促进著作权交易的进行,让无形的权利实现转化,获得收益。因此,各出版单位在版权贸易过程中不仅要重视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还要重视各国国内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对版权贸易的影响。
本文从出版单位版权运营管理的角度,重点围绕涉外著作权合同涉及的相关具体问题以及出版单位在从事版权贸易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等展开讨论,供出版单位参考。
1 针对“一带一路”的涉外性特点,出版单位要审视现有的著作权合同条款,并注重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预防
出版单位用于版权贸易的合同文本,除了要解决授权翻译、授权出版、支付版税等基本问题外,为了让我国出版单位的合同利益最大化,并尽可能地规避法律风险,还需要特别注意如下几个操作环节的问题。
1.1准确确定涉外著作权合同的主体(对方当事人)
对于出版单位而言,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是著作权人,这里的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本人,可能是某国外的出版公司或其他主体。而对于作者已经去世的作品,可能还涉及著作权中财产权部分的继承问题。对于某些著作权权属不明确或是对著作权权属有质疑时,可能需要借助该国的著作权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核查。从实际情况看,各国的著作权登记公示系统状况差别较大,各社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我方输出版权给外方的,在不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公司注册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以便了解其资信等情况。
1.2要重视引进版权的作品中素材使用的法律风险
在从外方取得翻译及出版或直接原版出版的权利的同时,要重视该作品中各类素材的授权情况。这些素材可能涉及图片、图形、图表、音乐、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等众多作品类型。对于一些使用素材数量大的作品,如果合同对方不能合法授予我方相应权利,我方又不便直接与素材权利人取得授权,那可能需要考虑借助中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从而获得一揽子的许可使用权。
1.3约定权利条款时考虑要周全
版权贸易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权利条款,在版权引进或版权输出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合同版本提供者的不同,或者不同国家语言表达甚至翻译的问题,很容易在权利条款的具体表述方面出现分歧。
建议我方出版社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权利条款。
(3)获得的授权地域范围、授权期限要明确,权利种类要够用,不能超范围行使权利。同一种出版物或同一种出版物的不同版本在全球范围内可能分别由不同的出版商享有,所以要考虑地域及期限的问题。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市场及技术的需求,在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转授权等方面都要考虑周全。
1.4重视合同履行,避免因违约导致的违约责任
办理涉外的版权授权合同需要较长的谈判时间。同时,我国对出版单位出版引进版图书有行政登记的要求,而出版环节又涉及翻译、审稿、退改、印制、发行等多个环节,出版周期也较长。如果不能科学地对项目实施进度管理,很容易造成迟延出版。实践中,多家出版社遇到过因出版社迟延出版外方权利人主张高额违约金及相关赔偿的情况。
以上问题对于我方输出版权的情形同样具有参考价值。
2 版权贸易谈判、签约过程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在版权贸易实践中,无论是版权输出还是版权引进,都涉及实体法及程序法方面的诸多法律问题。
2.1 实体法的适用
这个涉及合同行为或权利权属等适用哪国实体法的问题,对当事各方意义重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该法来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合同各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合同中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对于著作权权利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著作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2.2 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在版权贸易合同中,通常会涉及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对于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相关组织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此条款向中国的仲裁机构或其他国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一旦约定了仲裁方式,当事人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仲裁解决有排斥诉讼解决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其裁决书与判决书具有相同的强制执行力。
在很多版权贸易合同中,外方要求约定由外国的某个仲裁机构来仲裁纠纷。对此,我们要从纠纷处理的成本及便利性等方面予以权衡。
2.3管辖法院的约定
在没有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当事人在遇到著作权纠纷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可以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依法确定管辖法院。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版权贸易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2.4合同文本的语种
从版权交易的公平角度讲,版权贸易合同文本最好是中英文版本均是正式文本,双方各持一套,以避免因语言理解或表达的问题引发争议。
在实践中,笔者多次遇到外方坚持主张以英文文本为正式文本,但是双方对于英文的某些表述或理解存在歧义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建议修改英文表述,直到我方可以接受。可某些外方修改主合同的程序难度较大,如果情况可以,变通的做法是以备忘录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对主合同中表述不清的内容做具体的约定。
在“一带一路”的大环境下,很多出版项目的开展对出版单位的版权运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出版单位在加强和外方业务交流合作,增进了解的同时,也要加强在版权方面的学习和版权实际操作的业务培训。政府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行业组织要在这方面多搭建平台和多进行指导。出版单位在遇到自己的权利被外方侵犯或者外方向我国出版单位主张权利时,要积极应对,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做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以有效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张 杰1) 麻小芸2)
1)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100101,北京;2)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100192,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