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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2学期论文工作坊系列活动第四期顺利举行

2018-04-12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017-2018-2学期论文工作坊

系列活动第四期顺利举行

2018年4月10日(周二)下午,本学期第四次论文工作坊在法学院220会议室举行。本次工作坊的报告人是我院徐继强教授,报告的论文题目是“我国宪法人格权规范及其实施路径”,张淑芳、徐键、王宇欢三位老师作为评议人,葛伟军、姚少杰等老师以及部分硕博学生也参加了本次论文工作坊。

徐继强老师一开始简要介绍了本篇论文的研究背景,目前我国民法总则的编制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关于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也是学界各民法学者争论的焦点,但事实上,人格权作为宪法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宪法学上的讨论也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上关于人的尊严、公民人格尊严的规定与保障一直是现代民主宪政的核心问题,徐继强老师首先对我国宪法关于人格权的文本进行了简要的讲解与分析,目前解释学上的主要争论集中在宪法第38条,即该条的宪法地位是什么,该条的规范性质是什么,该条的效力范围如何?针对这三个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徐继强老师对此进行了一一阐述。

紧接着,徐继强老师对德国基本法上人格权的规范结构及相应教义学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德国宪法体系中,人的尊严是整个价值体系的核心,贯穿于所有的宪法条款,特别是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中。德国的宪法结构是以人的尊严为价值核心,一般人格权、与广泛关联的其他基本权利相互连接的规范层次和逻辑结构而组成的。这种结构与中国的宪法体系具有很大的区别。徐继强老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条文同时结合我国具体的历史背景,平等权应该是我国宪法的价值核心。鉴于我国宪法指导思想、理论基础、思维方式、宪法条文和规范结构与德国宪法的不同,如何解释和适用我国宪法的人格尊严条款是目前我国宪法学界亟需解决的问题。徐继强老师主张通过经验上的连接,将我国宪法条款上的人格尊严的规范扩展到更多的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中去,而不是必须像德国那样借助文本上或规范上的逻辑安排来实现。

在场师生认真倾听了徐继强老师的分享,多位师生从不同的角度对本次报告论文的内容进行了简要的点评和讨论。徐键老师认为,对某一具体条款的定位需要在整个宪法规范的结构体系下进行讨论,同时徐键老师以宪法第6条以及第15条的关系为例,进一步强调界定纲领性条款的重要意义。张淑芳老师认为,十九大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顶层设计是目前政治的大背景,在该背景下研究人格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同时张淑芳老师建议本文主要是分析人格尊严条款,标题中的人格权改为人格尊严更加合适。王宇欢老师从宪法作用的发展历程上分析,认为我国宪法人格权适用的路径不应照搬德国,而是应该根据实践经验将我国宪法条款上的人格尊严的规范扩展到更多的宪法基本权利条款中去。姚少杰老师提出可以从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角度出发,对人格尊严和平等权做出对应的比较。最后,徐继强老师对大家的评议一一作出了详细的回答。

供稿 | 刘妍(学) 供图 | 王海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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