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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贷60万!滁州公积金新政发布!

滁州在线 2024-04-11



关于做好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

滁金管〔2023〕6号


各分支机构、科: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滁金管委〔2023〕2号)精神,自2023年5月11日起,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额度

1、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1)月缴存额在3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30万元;

(2)月缴存额在3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35万元;

(3)月缴存额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40万元;

(4)月缴存额在1000元(含)以上、15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45万元;

(5)月缴存额在1500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贷50万元。

2、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1)合计月缴存额在5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40万元;

(2)合计月缴存额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45万元;

(3)合计月缴存额在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50万元;

(4)合计月缴存额在2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55万元;

(5)合计月缴存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贷60万元。

借款申请人月缴存额按申请前符合贷款申请缴存时间的平均月缴存额核定。


二、支持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

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元,但不高于我市最高贷款额度。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至每年24000元。

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具体以“生育服务登记卡(生育证)”或出生证或户口簿或街道(乡镇)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准。


三、支持高校毕业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1.5倍,但不高于我市最高贷款额度。

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毕业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通过学信网App(不限于)查询核实。


四、上述贷款额度上浮或放宽政策不得叠加使用,可择优享受。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5月10日

《关于做好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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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滁金管委〔2023〕2号),根据通知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做好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滁金管〔2023〕6号),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提出优化政策的背景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住房民生改善,提高住房公积金运用率,切实提高缴存职工租购自住住房能力,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和高校毕业生的住房保障支持力度,提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


二、优化政策的出台过程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全市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结合缴存人对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求,依照国家、省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提出优化政策的初步方案,根据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及市房地产联席工作会议精神,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


三、政策依据及优化的主要内容

本次政策优化主要根据国家卫健委、住建部等17 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及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筑梦江淮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人社发〔2022〕13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主要内容包括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支持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和支持高校毕业生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借款人家庭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借款人家庭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在同等条件下,相比之前贷款额度提高5至10万元。具体如下:

1.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1)月缴存额在3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30万元;

(2)月缴存额在3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35万元;

(3)月缴存额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40万元;

(4)月缴存额在1000元(含)以上、15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45万元;

(5)月缴存额在1500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贷50万元。

2、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

(1)合计月缴存额在5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40万元;

(2)合计月缴存额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45万元;

(3)合计月缴存额在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50万元;

(4)合计月缴存额在2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55万元;

(5)合计月缴存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贷60万元。

借款申请人月缴存额按申请前符合贷款申请缴存时间的平均月缴存额核定。

(二)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10万元,但不高于我市最高贷款额度。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至每年24000元。

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具体以“生育服务登记卡(生育证)”或出生证或户口簿或街道(乡镇)出具的相关材料为准。

(三)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1.5倍,但不高于我市最高贷款额度。

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工作的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毕业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通过学信网App(不限于)查询核实。

(四)上述贷款额度上浮或放宽政策不得叠加使用,可择优享受。


四、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优化措施,自2023年5月11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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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二、借款申请人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为共同申请人,其他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个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三)未曾获得公积金贷款或已偿清公积金贷款达到规定期限;

(四)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经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期限,且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目前,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即可办理购买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滁州市或户籍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住房的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目前,借款人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六)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接续缴存的,其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五、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目前,借款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借款人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不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一、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贷款具体额度应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偿债能力及申请贷款年限等因素综合核定,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目前,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最高贷款额为60万元。

(二)不得超过购房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三)不得超过购买住房合同(协议)价款的80%,

其中:购买二手住房的,所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贷款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款的60%;所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款的50%;

(四)支付征收安置住房价款补差的,贷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应支付款项,且不得超过该套房屋价款的80%。


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金融机构申请自营性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三、借款人因同一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额不得超过住房购买价款或实际支出价款减除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额。


四、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申请人须在退休前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五、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核。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于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12个月(含)内申请;购买二手房的,应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或交易合同签订备案3个月(含)内申请;其他贷款应于房屋交付使用6个月(含)内申请。


二、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受理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资料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应予受理,同时完成面谈面签等事项;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并说明理由。


三、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特殊情况,经公积金中心负责人批准,审核审批时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四、经审批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借据等,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抵(质)押权人签订抵(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当由保证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六、对于具备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按用途划付给售房人、房屋征收人、修建房屋施工人银行账户或交易双方约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



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贷款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基本资料

1、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承诺等;

3、个人信用状况证明。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还应分别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资料: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住房的,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完税凭证、首付款凭证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工程概预算等;

4、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以及工程概预算等;

5、支付征收安置住房价款补差的,应提供征收安置协议。


二、担保资料

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的证明;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由保证人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积金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记者延伸采访

关于异地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政策等问题

记者就群众关切

电话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答如下

Q

异地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材料?


A: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

      ①异地公积金缴存明细、证明。

      ②滁州本地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相关人员的征信报告。

      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将给予办理。


Q滁州是否有商转公政策?

A:目前我市暂无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下一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加强政策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如有政策调整,会及时发布。

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初审:龙晓燕
审核:王琼   审签:王青
投稿邮箱:czrbxm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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