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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3年度研讨会

2023年6月3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承办,靖霖刑事律师、浙江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诉讼法中心共同协办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3年度研讨会”在浙江杭州成功举办。这次研讨会既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有效辩护的具体行动,也是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共同探讨中国特色刑事辩护制度最新发展的学术盛会。


开幕式

开幕式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建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沈雪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先后致辞。开幕式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辩委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主持。来自全国各地法学院系、科研机构、司法实务机关与相关获奖论文作者代表等近一百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敬大力在开幕式中指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是全面贯彻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要求,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夯实司法公正根基的重要举措。他强调,要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动力来源;要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制度对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强刑事辩护理论研究、推进刑事辩护领域改革;要系统总结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建设的实践模式和鲜活经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自主的有效辩护制度;要积极解决影响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有效辩护的实现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他要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和保障人权的司法价值为指引,积极组织理论和实务研究,把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办成一个高效、开放的平台。


徐建新首先代表省高院对本次会议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介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研情况:检察院认为法院对量刑建议的改动太多、采纳率不高,会对考核造成影响,律师们则认为法院对检察意见基本照单全收,刑事辩护收效甚微。他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可以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他强调:应以追求公平正义、弘扬法治精神的责任担当实质发挥刑事辩护的作用。辩护律师应有担当精神,依法大胆履行职责,提供更有效广泛的法律帮助;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会见、阅卷、参与庭审、依法辩护等各项权利提供必要帮助;以“亲不逾矩、清不疏远”的原则,共同构建新形势下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共同恪守良好的职业道德,共同培育法律精神和价值共同体,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


沈雪中首先代表省检察院对各位领导、专家和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地欢迎。结合浙江的实际,他强调:要充分认识开展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促进有效辩护实现的意义,对辩护权的保障是一国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构建良性互动的“亲清”检律关系,是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促进有效辩护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检察官和律师虽然角色定位和职责分工不同,却共同承担着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的共同使命,是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要阐明律师意见,保障律师在审前阶段发挥实质性作用;坚持守正创新,完善配套机制,是推动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促进有效辩护实现的实践路径,将“可援则援、应援尽援”落实到位,注重法律援助律师的专业化,建立“属地为主、跨区为辅”的律师库和经费保障机制。


林东品代表全国律协刑事专委会对本次研讨会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针对本次大会主题,林主任认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改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曾经辩护率低下、控辩不平衡、司法人权保障不充分的实践难题,刑事辩护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长足进步,形成了实体与程序、审判与审前并重的新的刑事诉讼格局。作为控辩审三方中的一方,刑辩律师在改革中面临着新挑战和新机遇,承担着新责任与新使命。他呼吁各方主体应尊重辩护权,加强良好有效互动,在内化动力层面,应增进法律援助刑辩律师待遇和遴选标准。他表示,全国律协刑专委将一如既往地调查总结实践中出现的实体与程序难题,与各方及时反馈沟通、呼吁合作,共同致力于提高刑事辩护质量。


开幕式最后还举办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有效辩护的实现”征文评选活动获奖论文的颁奖仪式,24位获奖论文作者代表上台领奖。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中国特色刑事辩护制度的最新发展”主题报告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顾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谢佑平教授认为,我们要认识到辩护权的重要性和属性,辩护权是存于人类本能、以法律表述的反抗权。刑事诉讼,是一种以国家名义来追究个人犯罪的行为,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失去自由和尊严。当这种行为发生的时候,公民个人进行的反抗是一种本能,是一种自然权利。因此,辩护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几十年来,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长足进步和显著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要追求刑事辩护的流程全覆盖和有效性,而不是简单的追求律师提前介入或者会面权,特别是在法律援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的背景下,如何保障法援律师的辩护质量仍然有待于探索。他指出既要关注辩护权全流程的覆盖,也要提高目前审判阶段对于辩护权的重视程度。最后,他主张要从制度上做文章,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到推动制度进步,培养有理想有担当的刑辩律师队伍。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辩委员会副主任、当代中国出版社冀祥德总编辑结合自身研究从四个方面对于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阐述,首先是二十大报告中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相关论述,其次是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关系,再次是中国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法治化的关系,最后是结合自身研究讨论刑事辩护法治化与刑事辩护“八大学说”。他提出,如果把刑事法治比喻作一个木桶的话,在公安、检察、法院、律师中,刑事辩护显然就是这个木桶最短的木板。他回顾世界诉讼过程发展史,指出辩护权是在司法权、控诉权、审判权产生成长多年之后才出现的新生事物,天然带有后生的、弱势的色彩。在此背景下,他提出公、检、律、法“车轮说”,认为公、检、律、法四方是法治汽车上不可或缺的四个车轮,不能只讲公、检、法而忽略律师。当然,律师也要提高自身素质和政治站位,为此他主张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认为刑事辩护关乎人的生命健康尊严,必须采取严格的刑事辩护准入机制来保障刑事辩护质量,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一个原则,即控辩平等,不仅仅是平等武装,还包括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平等合作,只有平等武装才能平等对抗,给予平等保护才能有效进行平等合作。最后,他总结多年来的控辩关系发展样态,提出“普遍辩护—准入辩护—有效辩护”的刑辩制度变革蓝图。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辩委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指出,没有辩护就没有正义。他从律师辩护的重要性、律师辩护制度的重大发展、律师辩护的挑战、律师辩护的机遇四个角度出发,号召在新时代背景下,推进律师辩护制度的实践和理论研究。在律师辩护的重要性上,他回顾了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历程,指出律师辩护制度是在公元一世纪,罗马共和国向罗马帝国转型阶段产生的,辩护权受到了当时罗马统治阶级的重视。他从俄罗斯联邦的刑事诉讼构造出发,指出俄罗斯的刑事法典确立了控辩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强调公检法机关职能有较大差异。在律师辩护制度的重大发展方面,他指出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律师辩护权在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到今天,侦查阶段律师全覆盖也有希望实现,为所有的刑辩律师打开了职场的大门。在分析了刑辩律师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挑战后,他指出律师要能够发挥智慧,和检察院、法院进行充分协商。最后他指出,目前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下,许多过往的司法指标,比如捕后不诉率都不再考察,为刑辩律师提供了一定的辩护空间。


上海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刑事律师机构主席徐宗新律师分析了刑事辩护市场的新趋势,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和法律援助制度的背景下,委托辩护市场下滑严重,反而法援市场很活跃,案源充足。这给刑事辩护市场造成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刑事辩护质量下滑。此外,刑辩律师目前能够发挥的空间仍然不多,导致刑事辩护律师的“去功能化”甚至“无功能化”。最后,他提出,应全面制定法援辩护的标准化流程,严格考核;做好辩诉协商培训,可以参考西方经验,挖掘潜在市场;努力改变公检法三方对于律师的认识,期待刑事辩护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从五个方面分析了刑事辩护的趋势,对于刑事辩护发展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分析。一是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实现了辩护从无到有的过程,他指出国际上法援辩护和委托辩护的比例基本上在8:2左右,因此推动有效辩护要着重推动法援律师的辩护有效性;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为律师的协商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在这方面亟需相关机制进行填充;三是少捕慎诉慎押制度的推行,要求完善控辩协商、羁押审查等机制;四是刑事辩护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这是和法院检察院的专业化程度相匹配的;五是企业合规的兴起,对刑事业务带来了很大的一个上升和变化。


最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敏远教授对于上述讨论从四个方面做了简评。首先,“无辩护即无正义”这一观点需要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其次,要超越本能,公检法对于辩护有本能的抵触。应超越本能,达致理性;再次,要关注辩护制度的短板,要把律师作为一项事业,公检法要像维护公平正义一样维护律师权利;最后,他呼吁刑事辩护行业要在新形势下应对挑战,迎难而上,提升刑事诉讼辩护的品质。


第一单元主题与谈环节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孙长永教授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张栋教授指出,刑事辩护的“老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尚未得到较好的解决。“老三难”问题事实上涉及到律师的辩护资源问题,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是律师获取资源的最重要的方式。而刑事辩护的“新三难”和“老三难”是直接相关的,一个好的诉讼程序应该使简易的案件越来越简易,复杂的案件越来越复杂。但是实际中,我们正式程序极其简略,让律师无法进行有效辩护。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指出:第一,证据开示要解决的是向谁开示的问题,而目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行阅卷的权利得不到保障。第二,虽然目前我国诉前羁押率降低,但是变更羁押率很低,值班律师的制度实行得也不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要全程录音录像,来保证认罪认罚的自白性。最后,他指出刑事诉讼制度点滴的进步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推进、共同努力。这里面不光有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的自觉,更加要有我们律师的职业自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实教授指出,近年来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刑辩制度也发展比较迅速,形成了三种基本的样态和模式,并且极具中国特色。第一种样态是对抗性的辩护初步显现,第二种样态是协商性辩护成为主流,第三种样态是职务犯罪中出现妥协式辩护,辩护空间被压缩。针对这三种样态,他认为有如下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第一,对抗性辩护能不能够持续发展;第二,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和庭审司法主义改革能否持续深化推进;第三,律师界普遍反映的协商难问题。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钱列阳主任围绕法援的质量问题,指出:第一,法律援助制度更多地从人性的角度来设计,要充分调动法援律师的积极性,真正查清事实。第二,法援全覆盖导致看守所门口摆摊的年轻律师没有案源,失去了发展的土壤。第三,一些法援律师没有真正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他们已经变成了司法制度的援助者,而不是被告人的援助者、被告人权利的维护者。最后,他指出常规的业务和专业的业务之间已经逐渐拉开了距离,法援必须走向专业化。


浙江省律协刑委会主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东迁指出,刑事律师近年来受到很大冲击,围绕这个话题谈四个意见:第一,辩证地看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型上升的。第二,法律援助全覆盖使得案源明显减少,对于律师挑战大于机遇。第三,律师人数增长,内卷加剧。第四,面对困难要顺势而为,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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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和有效辩护的实现”主题报告由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兰荣杰和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冯姣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根据自己的研究所得,提出十个观点:一、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并非律师辩护全覆盖内容;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知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时间和通知辩护的案件主体类型;三、拟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辩护律师应代替值班律师;四、区分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和律师实际付出的劳动量支付补贴费用;五、尽可能指定统一律师担任不同诉讼阶段的辩护人;六、明确应当由律师辩护的案件未指定律师辩护的法律后果;七、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八、应当给予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以办案补贴;九、努力实现律师资源跨区域调配;十、经费保障的多元化筹措。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刘仁琦教授根据自己的近期研究,作了题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问题与完善路径”的主旨报告。为准确掌握西安市刑事法律援助的运行现状、援助质量及援助反馈情况,课题组采用“等距抽样”调查方法,随机抽选了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及其下辖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每个年度的援助案件,最终每年收500份援助案卷。通过一些专业有效的评估方法,发现存在六点问题:一、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时间不尽统一,存在指派时间延迟情况。二、援助律师的会见集中于开庭前。三、会见次数不足。四、援助律师权利告知不充分。五、诉讼程序的告知和解释严重缺失。六、开庭笔录制作简略。在总结原因分析时,他认为,钱绝对不是核心问题,根本原因是职业伦理偏差。再次,受援人的反馈和质量评估虚化。最后,他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手段。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揭萍教授围绕“提升刑事辩护品质的制度进路:有效辩护抑或无效辩护”这一主题进行主旨发言。她首先梳理律师的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制度,其次提出提升刑事辩护品质的重要制度考量,最后她认为,有效辩护的目标是现代刑事司法公正的必要内容,无效辩护制度则是刑事被指控人辩护权的基本保障。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奚玮教授针对前面诸位学者谈论到的关于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激励机制,包括未来如何发展完善,还有认罪认罚制度如何完善等问题,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从认罪认罚案件辩护难、职务犯罪案件辩护难、二审开庭案件辩护难如何破解三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经验。他建议,青年律师应养成全面辩护思维、重点辩护思维、客观辩护思维、严谨辩护思维,走好自己未来的刑辩之路。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副主王良宝律师提出有效辩护应该提倡二元化一是要区分委托案件和援助案件委托案件要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执业伦理,对当事人负责,辩护要精细化,通过过程完美化实现结果最优化;援助案件要以协助办案机关不办错案为执业伦理,对国家负责,辩护要标准化、规范化。二是要区分对抗案件和协商案件,对抗案件以庭上辩护为中心,要积极打组合拳开展证据辩护、定性辩护、程序辩护、量刑辩护,通过说“不”实现说“是”;协商案件以庭下辩护为中心,要当好“宣传员”(讲解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把关员”(审查认罪认罚是否自愿、合法)、“调解员”(量刑协商),通过说“是”争取说“不”。三是要区分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死刑案件是为生命辩护,非死刑案件是为自由辩护,死刑辩护应该坚持最高有效辩护标准,应辩尽辩,着重围绕证据审查、附民调解、死刑政策开展辩护工作。



第二单元主题与谈环节由刑辩委秘书组副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晨琦和四川警察学院教授张颖主持。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谢登科教授根据案件进行的阶段、案件类型、程序类型、诉讼权利以及经济保障五个方面来谈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的问题。在阶段全覆盖上,他着重强调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全覆盖。在案件类型上,他认为全覆盖应该覆盖各种类型的案件,包括死刑案件、非死刑案件、重罪案件和轻罪案件。进入轻罪时代,更加关注的是对犯罪的治理,要进一步关注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单位的利益,因此在辩护思路上也要有进一步调整。在程序类型上,他以认罪认罚为典型,指出律师要着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以及入罪的事实基础等。在诉讼权利保障上,他认为还是有很大提升空间,尤其是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方面。在有效辩护方面,他认为应坚持有效辩护是理想,无效辩护是底线的理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吉冠浩副教授围绕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无罪辩护展开讨论。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辩护权的行使样态方面,主要从辩护权和辩护律师如何行使辩护权两个角度来谈,着重论述了关于无罪辩护的内容,即被告人已经提出认罪认罚后,辩护人在行使辩护权时,应当如何开展无罪辩护工作。紧接着,他又讨论了辩护人的忠诚义务、相对独立的辩护理论、基于司法实践中两高顶层设计里面已经首肯了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的关系以及实体的知识主义等方面的内容。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股权合伙人张立峰律师结合本人实务经验围绕认罪认罚与辩护的关系展开论述。他认为这一对关系看似是个新问题其实是个老问题,看似没有矛盾,实则矛盾非常大。他提出了全国司法水平发展不均衡,在一些并不发达的地区,依然存在着检察院话语权过大的情况,相较之下,律师团体人微言轻,那么这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整个辩护人地位的边缘化和弱势。正常的渠道无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增加了一系列不规范事件发生的可能。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张沈锲讲师从辩护人选冲突下的律师选择权角度展开论述。他认为,选择律师权是法律确认的权利,《法律援助法》第27条确立了辩护人选冲突下的选择律师权,委托律师优于法援律师,也是以选择律师权为正当性基础和制度目的的。选择律师权处于扩张之中,体现了辩护权在连接自我辩护和律师辩护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意愿,具有确立被追诉人与律师之间“信任-忠诚”关系的作用。保障选择律师权是解决先占式辩护问题的关键,具体包括确立代为委托律师的告知义务,发展律师通信权、首次会见权,完善辩护人选冲突下的律师进退伦理规范,在保障有效辩护的必要限度内适用选择律师权的救济,未来逐步解绑法援律师人选产生的国家责任,从而提供实现有效辩护的新思路。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王学强主任主要从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不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这一观点展开论述。他发现,现实办案的环境从2016年认罪认罚试点以来到现在可以说是乱象丛生。他从自身亲历的案件作为切入口,将检方在实务中与学界理论和律师共识完全矛盾的情况展示出来。他指出,以2019年江苏高院和山东省司法机关为代表的的部分地区也有不小的改变,即明确了给嫌疑人、被告人、负责人做无罪辩护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他还指出最高检规定被告人认罚时,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现实中还是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情况。一个地方一个样,那么势必会导致当事人因为害怕请了律师做无罪辩护,影响自己的缓刑或减轻处罚,就要求律师不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最后他呼吁学界建立共识,更好地服务于刑事互动,提高法治水平。


第三单元


第三单元延续了前一单元的主题,由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邵劭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主持。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温辉律师认为,刑辩律师全覆盖的推行,有力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但是刑辩律师的全覆盖不意味着辩护效率有保障,基于此可以在以下方面进行有效辩护:一是借鉴二人辩护制度,二是刑辩律师全覆盖与全体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相结合,三是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强化监督和惩处机制,四是提高政府个案援助经费补贴,以期实现在刑辩律师全覆盖的背景下,确保有效辩护。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会律师指出,在当前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完成有效辩护面临着多方面的问题,如不适应制度的改变、不敢与检察协商、不会与检察机关协商。针对以上问题,她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应当掌握和运用制度文件和程序法规定,通过程序性辩护获取实体权利,二是因案施措,敢于创新辩护方法,三是了解和利用刑事政策,为辩护所用。


中国人民大学段一鸣博士分析了刑事辩护构造的基本模式,其核心特征为控辩不平等,呈现为“命令-服从”模式,辩护律师的辩护权不能发挥实质性作用,基于此提出三阶递进构造优化我国刑事诉讼的模式,最后又提出裁判共识论,对于解决司法权行政化的问题有重要的启发。


吉林大学法学院袁相亭博士从辩护的角度分析了财产权保护的问题,在她看来,财产辩护将刑事辩护的权利保障范畴细化至财产权领域,对辩护理论内涵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这削弱了审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行政化色彩,优化涉案财物与财产刑的审判程序的三方诉讼结构。她认为,搜集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财产证据、削弱或推翻财产与犯罪的实质关联性、对财产的权属与价值提出异议是实现财产辩护的主要路径。目前我国形成了重人身轻财产的辩护方向,财产辩护面临审前辩护虚置、庭审辩护空间不足的现实困境,有必要建立涉案财物处置审前司法审查制度设置与定罪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刑事涉案财物裁判程序,提升量刑程序的精细程度,加强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知情权保障,并通过调查令制度强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为财产辩护营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南京大学法学院刘文轩博士认为,认罪认罚已呈常态化运行,然制度框架下的律师在场制度囿于立法层面定位含糊、实践层面逻辑错乱,恐致公正偏失、效率不彰。为催生量刑协商实质化以彰显制度内核,确保认罪认罚真实性以保障实体公正,强化认罪认罚稳定性以提升诉讼效率,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增设认罪分流程序,将律师在场的权利场域由“具结”延至“讯问”,权利范式由“消极见证” 转为“积极抗辩”,并综合律师类型、涉罪轻重等因素区分启动模式与在场频次以贯彻轻重分治理念与诉讼经济原则。此外,为确保检察讯问律师在场制度高质量落地,亟需壮大刑辩律师体系保障人力供给,细化证据开示规则争取信息对称,推广远程提讯机制强化技术支持,嵌入无效辩护制度实现权利救济。



第三单元的与谈环节由温州大学法学院叶肖华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鲍文强讲师主持。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管委会肖志军主任首先针对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现实和存在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认罪认罚制度解决的是效率问题,刑事辩护全覆盖解决的是公正问题,但其中会不会打折扣?解决个案的司法机关就会认为,法律援助律师是拿着国家的钱和国家机关做对抗。就实践中的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来说,其往往不合格,达不到实质性的有效辩护,而是简单的形式套路的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法援律师往往做不到像委托律师一样的努力。其次他提出提升刑辩全覆盖质量的四种方式:第一,法援律师入库时应该向专业刑辩律师倾斜;第二,对法援律师应该加强培训,第三,财政补贴与投入应该加强,资金来源应该多元化,第四,案件质量的评估考核与法援律师的淘汰机制。最后针对普通案件的辩护问题他认为,即使大部分案件认罪认罚,但是很大一部分还是存在争议的,应该实质性地推动庭审实质化。对不应该认罪认罚的案件,不应该强行对其依照认罪认罚处理。要实质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律师的专业水平。


山东大学法学院黄士元教授针对本单元话题,提出两个问题:什么是律师辩护全覆盖下的有效辩护问题?有效辩护的标准能否完全依结果论?他指出,有效辩护的概念来自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院是用界定无效辩护的概念来说明什么是有效辩护问题的,而其在历史上不同阶段采取了不同的标准。现在采取的是1984年确定的双重标准,该标准是相当严苛的,因此被认定为无效辩护是很难的。为什么如此呢?主要是因为无效辩护会导致无效审判,会影响判决的终局性,会使得二审法官过度干涉律师的辩护行为。我们国家现在使用的有效辩护的标准相比起美国要高很多,被认定为无效辩护也不会影响审判结果。因此不建议使用有效、无效辩护的概念,而使用优秀、合格、不合格辩护的概念。所有的辩护都起码应该达到合格标准。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福建区负责人邱祖芳主任认为:应该用程序性工作是否完成来衡量律师的工作而非有效辩护,因为这很容易被理解为有效果的辩护,对律师是不公平的,毕竟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很多。因此,只要律师做了他该做的一系列工作,那么就应该认为其工作是有效的。同时,关于认罪认罚,检察官有什么动力对被追诉人的量刑进行减让?大部分是案件证据有问题,定罪有瑕疵,检察官才有动力。应该完善协商过程,法院也要承担实质性审查的义务。公诉人经常以抗诉权对抗上诉权,这是不应该的。此外,要实现有效辩护,就必须有相应的程序保障。比如回避制度应该依法适用;二审应该开庭,如果没有开庭,在申诉程序上作出保障;不能人为地分案审理;不能把视频开庭作为常态;要推动证人出庭。


北京中彬律师事务所宋维强主任认为全覆盖包括三点意义:首先是体现了人权保障,以人民为中心。其次是有利于法律援助的发展,推进司法公平。委托辩护和法援辩护的选择上,如果发生冲突,应该以委托辩护优先。在有效辩护问题上,其实有效的标准很难把握。但是认定什么是无效辩护,可以有无相应的辩护程序来判断。刑辩全覆盖,主要解决的是经济困难的人获得辩护的问题,因此不应该对有经济能力的人提供法援律师。第三是效率的问题。进入轻罪时代,就应该讲求效率。但是追求效率的同时,就应该精准适用认罪认罚。刑辩全覆盖要注重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河南元相律师事务所胡良瑞副主任认为,通过无效辩护来衡量有效辩护是很有意义的。司法机关会通过劝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再让当事人让律师不提出辩护意见的方式来阻碍律师的辩护。如何评价一个辩护是有效的?他认为包括:按照律师法的要求履责,软磨硬泡的精神,社会责任担当,有理有利有节处理好各种关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袁讲师认为,在实践方面,刑辩全覆盖的推进存在着偏差法援律师的代理,很多年轻律师是非常愿意的,对年轻律师来说其缺乏案源,因此法援案件成为了年轻律师的案源,性价比又相对较高。应注重提高刑辩全覆盖的辩护质量,经济补贴高低不应成为唯一因素。理论上,对值班律师的定位应为过渡性、复合性的角色。


闭幕式


闭幕式环节由刑辩委秘书组副组长、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自正法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辩委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


胡铭教授对本次会议的主题、司法实务最新进展情况以及今后应当重点研究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介绍,就本次会议三个单元的研讨情况作出了概括和总结,并对与会领导、专家、听会人员和会务人员表示衷心感谢。


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分支机构,坚持立足理论、关照实践,以学术理论研究为主责主业,致力于提升我国刑事辩护理论水平和制度建设。本次研讨会作为研究会及刑辩委开展专业论坛工作的积极尝试,汇聚了国内刑事辩护相关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专家学者,共同为中国特色刑事辩护制度发展建言献策,对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推动刑事诉讼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今后工作要围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与有效辩护的实现”具体展开,丰富研究方法,创新交流形式,形成体系化研讨成果,向中国法学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多提交有价值的咨询建议。


文字整理:童楚惟 李志豪 胡雪瑜 胡子恺 王应杰 刑俊哲 徐翼

编辑:王若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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