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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回顾 | 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专题研讨会

浙江大学法学青年 浙江大学法学青年 2023-12-16

2023年3月27日上午,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专题研讨会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主楼隆重举行。出席会议的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浙江大学副校长黄先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黄生林,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孔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以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航天航空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江苏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浙大城市学院、浙江警察学院等机关、院校的领导和专家学者们。


上午九时三十分许,专题研讨会准时开始。首先进行的是开幕式环节,由熊秋红副会长主持,她首先对各位领导、专家和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到会的嘉宾们作了简要介绍,并简要说明了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

黄先海副校长代表浙江大学作了致辞,他指出政法工作的现代化本质上是中国式现代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其不仅是自主的、独立的现代化道路,也是新科技赋能与加速的现代化。他相信本次研讨会一定能为我国的刑诉法治现代化和政法工作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撑和学术方案,谱写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新篇章,并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黄生林副会长代表浙江省法学会作了致辞,他指出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和政法工作现代化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拓展中国式法治发展新道路的重要内容。十八大以来,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刑诉法学界要着眼实践,在新的实践背景下产出更多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未来要紧扣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围绕公平正义刑事诉讼核心理念、全面深化刑事诉讼法治领域改革和中国刑事诉讼自主知识体系等重要内容展开系统研究。


敬大力会长代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作了致辞,他指出,刑事诉讼法治建设中的中国传统和中国模式问题,是中国式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关键。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要善于梳理和总结中国特色的原创性贡献和自主知识体系,在坚持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刑事诉讼法治建设中的数字化、智能化是很实际的问题,智慧司法、科技赋能具有很好的发展前途,科技的应用关键在于“赋能”,要在推动提高能力上下功夫。

本次会议分为两个单元,第一个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治建设中的中国传统和中国模式,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林劲松主持。


熊秋红副会长分四个方面对这一主题进行了阐述,她指出刑诉法治的中国道路就是要坚持自主性与人民性,刑诉法治的中国理论有实体与程序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论等内容,中国特色刑诉制度包含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配合、中国自古以来的死刑复核制度等,刑诉法治的中国文化则包含明德慎刑、汇聚集体智慧、和合文化等。


孔璋副检察长的发言首先指出刑事诉讼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动力与根本路径是司法改革,在改革中,中国刑事诉讼制度逐渐摆脱了唯西方论,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他还结合浙江省检察工作的具体实践,谈到了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等方面的具体成果。


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工商大学吴高庆教授重点谈了有关龙泉司法档案的情况,他指出浙江龙泉司法档案的完整保存,填补了中国司法传统中民国时期的空白,具有很高的司法价值与鲜明的程序特色,但法学界对它的研究并不充分,是研究刑事诉讼中国传统的富矿。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中国式刑诉法治现代化的时代内涵。他梳理了自清末开始,经历了根据地时期、改革开放时期,一直到十八大之后的刑诉法治现代化的历程,指出发展中国式刑诉法治现代化正当其时,其具有四个方面的鲜明时代内涵,分别是科技驱动的内涵、制度基础的内涵、社会治理的内涵和文化传承的内涵。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封利强教授指出刑事法治现代化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构建中国模式要坚守法治底线;二是构建中国模式要体察国情、民情、民意;三是构建中国模式要全面深化改革;四是构建中国模式要充分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五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第二个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治建设中的数字化、智能化,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鲍文强主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教授首先发言,他认为中国在司法的数字化、智能化实践方面已经走在世界前列,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素材,这就使我们可能在这个方面作出原创性、领先性的研究。但新的技术也给传统刑诉理论带来了许多挑战,比如亲历性原则在在线庭审普及的今天需要被赋予新的内涵,机器学习带来的地方化,加剧了司法统一适用问题,司法辅助审判面临算法黑箱问题,司法大数据也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这些都可以成为刑诉学者的研究主题。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冯俊伟教授从四个方面讨论了信息时代下的刑事证据问题。一是信息时代刑事证据法变革的重要性;二是在框架变革的背景下,面临新问题要有新理念;三是先进理念的实践观察,包括刑事证据整个生命流程的可追可查、动态联系性的实现、减少证据的流转,保障信息的可靠等;四是我们在做好刑事证据数字化智能化的时候,要从丰富的司法实践中提炼出凝练的理论表达,为构建中国自主的刑诉知识体系作出贡献。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小剑教授指出刑诉法治建设的数字化、智能化有三个特点:一是实践先行;二是全面应用;三是意义重大。但是刑诉的数字化、智能化也带来了很多挑战,比如电子化证据的审查成为了难题;数字化、智能化应用仍然是技术主导,学者参与不够;算法透明度不够带来的对人权保障理念的新挑战等。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郑英龙教授谈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数据的互联互通;二是大数据法律监督;三是建立政法数据工作的评价办法;四是人工智能不可能完全取代司法而仅有辅助价值。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邵劭教授重点谈了司法部门刑事办案辅助系统的证据标准问题。统一证据标准的强制应用起到了一定作用,尤其是对单一证据的审核很有效果,但理论界对什么叫统一证据标准仍有不同看法。


南京航天航空大学何邦武教授梳理了数字检察的势、理、术,提出数字法治的现代化离不开人的现代化,但是现在的数字化、智能化司法恰恰是去人化的,因此我们要对其设置边界。


摄影:胡子恺

文字:徐翼

编辑:王若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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