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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中超案”再审认定:体育赛事画面构成类电作品

知产宝 2022-07-18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

二审案号

(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

再审案号

(2020)京民再128号

案由

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谢甄珂

审判员   苏志甫

审判员   俞惠斌

法官助理郝晴

书记员

李晓琳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女,汉族,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岩,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 :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乔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焱,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二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

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女,汉族,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一审判决结果

一、天盈九州公司停止播放中超联赛2012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期间的比赛;

二、天盈九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其凤凰网(www. ifeng. com)首页连续七日登载声明的义务;

三、天盈九州公司赔偿新浪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四、驳回新浪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驳回新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4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

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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