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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燃藜·图片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认定

知产宝 2022-07-19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与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

(2018)津0101民初5658号

二审案号

(2019)津01民终1865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刘剑腾,审判员白俊勇、刘慧韬

法官助理

周航

书记员

刘勇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李梦瑶,该公司员工

一审裁判结果

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段和段金牌律师”上的涉案图片(图片编号78396976);

 

二、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三、 驳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元;

 

四、驳回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时间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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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民终18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吴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瑶,女,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汉华易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莹、李梦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裁定驳回被上诉人起诉;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已经删除涉案图片,一审判决上诉人删除已经删除的图片,无客观可行性。一审法院未针对上诉人的抗辩理由进行分析,而是格式化套用同类案件的判决理由,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未针对个案作针对性分析。

 

一、被上诉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CA网站为加拿大网站,美国企业出具证明证明其享有加拿大网站图片的著作权,不符合中国法律真实性和合法性要求。被上诉人提交的《授权确认书》仅为当事人陈述,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上诉人一审已提交相反证据且足以推翻被上诉人《授权确认书》的真实性。以被上诉人的证言公证书作为权利来源证据,而未对被上诉人一审当庭出示的系争图片的电子文档证据进行法律评价,系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将水印视为著作人在其作品署名的逻辑前后矛盾,事实认定错误。涉案图片显示了“gettyimages”的水印,但是并不能将水印等同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将水印认定为署名,与公众常识认知相悖,建议二审予以纠正。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Getty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的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Gettyimages公司应当补充提交其为适格诉讼主体的证据。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被上诉人亦应当提供个人摄影师将著作财产权流转给被上诉人的授权链条。GettyImages公司应当提供的证据如下:完整的著作权流转凭证以及许可合同中是否约定GettyImages公司有权就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救济、作品首次发表日期及相关证明(以便确定该作品尚处于保护期内)。

 

二、被上诉人网站和一审提交证据注明图片为RF使用方式,写明是免版税金使用,一审判决未对此做出评价,属于遗漏。

 

三、即使法院认为上诉人行为构成侵权,被上诉人诉求金额不符合正常稿酬3-5倍的标准。原判畸高导致法院沦为企业牟利的合法工具,应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首先应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著作权案件中法院判决通常是按照实际稿酬标准3-5倍酌定赔偿,图片在报刊杂志出版场合稿酬每张不过50-80元。同时本案的合理开支涉及(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公证书费用,初步在检索发现,至少有178例判决中使用该公证书,即该公证成本应分摊至至少178个案件中。

 

四、被上诉人行为实质违法。被上诉人行使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职能,破坏了我囯由摄影家协会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的法定制度。被上诉人高管出具声明证明自己有著作权的做法得到司法认可,这显然不合法,也完全不合常理。

 

五、一审程序违法,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争议应当全面审理。一审判决遗漏重大争议问题,不对当事人抗辩意见做出司法评价,侵犯当事人抗辩权。


被上诉人辩称


汉华易美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中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充分的初步证据,包含授权确认书的公证书以及涉案图片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格式的数码文件等,以此证明被上诉人已经获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享有独家著作财产权的授权。对于上诉人发布相关图片的行为,被上诉人有权提起相应诉讼。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首先在图片上署名的,可以视为图片的权利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对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要求过高,比如要求每一张图片都进行版权登记,或者提供摄影师的授权证明,对权利人是巨大的负担。同时因涉及到域外证据,由此产生的高额取证费用也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一审法院充分考量相关涉案作品的创作难度和创意价值,结合正常市场交易的价格,确定的涉案图片的赔偿合法合理。公证员的签名已经确认了后附文件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而接下来美国国务卿是确认了公证员签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后中国使馆的签字是确认了美国国务卿签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f模式虽然名称是免版税金使用模式,但是并不等同于用户在使用时无需获得任何授权,也并不代表被上诉人的授权是非营利的。


一审原告诉称


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立即停止对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2.判令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公证书》及(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显示:随附文件所加盖的印章为美国华盛顿州的印章,该文书有美国国务卿及助理认证官的签名。在其随附的证明文件上显示:CONSTANCEG.CHAPMAN于2012年10月10日被任命为华盛顿州公证员,任期截止至2016年10月10日,因此其有权在此任期内担任公证员,并且作为公证员就书面契约和文件进行确认,在本证明书所附的书面文书上显示的日期之日其亦有该权限。该证明文件上有美国华盛顿州的印章及州务卿的签名。在其随后的证明文件中显示:华盛顿州公证员CONSTANCEG.CHAPMAN证明,其本人知道或持有充分证据证明YoKoMiyashita亲自来到本公证员面前并签署了本证明书所附文件,其宣誓声明其有权签署所附文件,并确认其作为GettyImages,Inc.法律顾问兼高级副总裁为所附文件之用途和目的签署所附文件之行为代表了该公司自由、自愿之行为。该证明文件有华盛顿州公证员CONSTANCEG.CHAPMAN于2016年8月17日的签名及加盖印章,以兹证明。其所附文件为上述GettyImages,Inc.法律顾问兼高级副总裁所签署的《授权确认书》。2016年9月7日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证明前面文书上美国国务院印章和助理认证官的签字均属实,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

 

上述证明书所附文件,即《授权确认书》表明,GettyImages,Inc.对该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这些图像展示在其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及www.gettyimages.co.uk上。另外,石角认自2016年8月13日起,GettyImages公司已指定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担任其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其网站www.cvg.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确认依据上述授权,在中国境内唯有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对GettyImages知识产权的侵犯。该公司采取的行动包括民事诉讼。该《授权确认书》有YoKoMiyashita的签名。(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公证书》为上述文件的外文文件,经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文件复印件与该外文文件的原件相符。

 

(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1号《公证书》为上述文件的外文文件及翻译件,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明文件复印件所附中文译本与外文原本内容相符。

 

另查明,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www.gettyimages,ca网站网页截图、www.vcg.com网站网页截图表明,在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显示了编号为78396976的图片,上述涉案图片上均有“gettyimages”水印。在www.vcg.com网站上亦显示了上述图片,该图片上均有“视觉中国”水印,且在该网站首页显示有“视觉中国”的logo标志。同时,根据一审法院审理的其他关联案件审查的情况表明,www.vcg.com网站的经营人为汉华易美公司。

 

另查明,汉华易美公司提出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段和段金牌律师”上使用了涉案图片,对此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光盘,该证据为汉华易美公司作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7日,就涉案电子数据证据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该过程为1.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官方网站www.tsa.cn上注册为用户,并登录该网站的取证系统。2.运行电脑中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进行录像,且同时使用外录设备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录像。3.用户对自己所用的取证电脑及操作环境进行清洁性检查,具体检查步骤如下:(1)使用杀毒软件、安全卫士进行杀毒;(2)打开任务管理器,查看程序与进程;(3)在360浏览器的Internet选项中删除历史记录;(4)在360浏览器的Internet选项下的“链接”中点击“局域网”设置,以保证没有连接代理;(5)检查hosts文件,以保证取证电脑未经人为篡改系统、未被接到虚拟网站;(6)在命令窗口输入ipconfig/all命令查看本地电脑IP地址,以保证取证电脑接入互联网的真实性;(7)在命令窗口输入ping+目标页面域名,以确认目标页面IP地址,保证接入网站的真实性;(8)在命令窗口输入ti*acert+目标网页域名,以确认接到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路径保证接入网站的真实性。4.固定证据,具体步骤如下:(1)查看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2)通过搜索引擎进入待取证网站,查找并截屏保存待取证页面及查看网站ICP备案等信息;(3)登录时间戳网站www.tsa.cn,将截屏保存的页面压缩包申请时间戳,并进行验证;(4)结束录像前再次查看时间戳网站显示的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标准时间;(5)录像结束后,将屏幕录像文件及录像机录像文件分别申请时间戳并验证。通过上述过程,汉华易美公司获取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证书时间戳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时间戳文件(*.tsa)以附件形式保存在证书中。根据上述电子数据证据表明,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段和段金牌律师”上使用了涉案图片,属于微信文章题目配图形式。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是否为美国GettyImages公司,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有权就侵害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2、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是否侵犯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对涉案侵权责任数额的认定。

 

一、 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是否为美国GettyImages公司,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有权就侵害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第四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作品,包括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故美国GettyImages公司的作品及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同时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涉案图片为摄影作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囯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涉案证明文件及《授权确认书》符合上述法定证明手续。该《授权确认书》表明,美国GettyImages公司对展示在其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网站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该网站显示了涉案图片,该图片上均显示了“gettyimages”水印,该水印应视为美国GettyImages公司在其摄影作品上的署名。并且,在该网站上注明了所有内容的版权申明,除体现圈c标记外,还有出版年份1999-2018和作品版权人名称。该标注方式及内容符合《世界版权公约》对版权权属的相关规定。根据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涉案《公证书》的相关内容表明,如无相反证据,GettyImages即为GettyImages公司。据此GettyImages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同时根据该《授权确认书》中的内容,自2016年8月13日起,美国GettyImages公司指定汉华易美公司担任其在中囯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该公司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品牌之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其网站上,其中包括了汉华易美公司经营的www.vcg.com网站上。并同时确认,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唯有该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所有图像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其中包括了民事诉讼行为。据此,“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内容包含了著作权法领域中传播权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故美国GettyImages公司对汉华易美公司授权的权利内容包括了著作权财产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内容。www.vcg.com网站中显示的图片包括了涉案摄影作品。当发生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侵权行为时,汉华易美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侵害涉案图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是否侵犯了涉案图片的涉案信息网络传播权。

 

汉华易美公司主张的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未经许可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涉案图片。对此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为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相关网站页面、微信页面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故此,汉华易美公司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相关网站页面、微信页面的证据形式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的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在本案中,通过审查可信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表明:首先,通过该系统固定电子数据证据虽为汉华易美公司自行操作,但是整个操作过程由计算机中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和外录设备同时进行录像记录,且取证方对所用计算机的操作环境及相关网络环境进行了一系列标准化清洁性检查,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了涉案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其次,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申请时间戳时自动产生一个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和认证电子证书,并且经当庭将待验证的电子数据文件与时间戳文件相匹配,通过了时间戳验证,证明了涉案电子数据文件证据未被修改,.及其内容的完整性;再次,可信时间戳服务是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戳服务中心通过我国法定时间源和现代密码技术相结合而提供的一种第三方服务,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在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没有指出汉华易美公司采用时间戳认证的电子文件被篡改的具体内容的情况下,依据优势证据规则,一审法院认定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使用了涉案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侵犯了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汉华易美公司要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停止侵权、偿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三、 对涉案侵权责任数额的认定。

 

关于汉华易美公司要求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赔偿。因汉华易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因侵权所获利益,本案应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汉华易美公司作品的类型、内容、影响力、合理使用费用以及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体类型、侵权情节、方式、后果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4000元。

 

综上所述,对于汉华易美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一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删除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段和段金牌律师”上的涉案图片(图片编号78396976);

 

二、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三、 驳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中,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提交了以下证据:《南方都市报》报道的《视觉中国创始人:黑洞照已丧失传统意义上的版权,水印系自动生成》,证明视觉中国创始人柴继军表明,水印均系自动生成,仅为平台的一个保护措施,并非表明平台对此类打上标签的图片都孚有版权,即水印并非署名;为你写一个故事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我是视觉中国,快打钱》的文章(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OYRzww2v4mXAzdNEM-95XQ)及凤凰资讯发表的《一张图片赔2万!视觉中囯年赚3亿背后每天15.6起官司》,用以证明被上诉人网站很多图片版权存在疑问,被上诉人应当提供清晰权属证明,证明其为诉争图片权利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致歉声明》,证明被上诉人承认其网站部分图片不合规存在版权问题;上诉人代理人与苑立荣核实图片许可合同真实性通话记录及文字整理稿,证明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五许可合同真实性存疑,诉争图片价格为100元/张左右;上诉人代理人向视觉中国询价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诉争图片在本案使用场景下,报价为150元/张;知产力发布的《专访视觉中囯:“黑洞照片”风波后的首次回应》的新闻,证明汉华易美公司在官方媒体中承认其对其网站中版权照片收取的是技术服务费;《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发表的(2019)川01民终1050号判决书,证明联合信任时间戳并非公证机构,该电子数据保全证据不属于经过法定程序证明的法律事实;《新京报》发表的《视觉中国状告南京一医院侵权索赔,二审被法院驳回》,证明汉华易美公司因无法对其拥有系争图片著作权进一步举证,被驳回诉讼请求;正策法观微信公众号发表的《视觉中国驳回理由总结》,证明汉华易美公司图片诉讼在系列案件中被驳回的案件总结。

 

汉华易美公司质证意见为,《视觉中国创始人:黑洞照已丧失传统意义上的版权,水印系自动生成》阐明被上诉人只对部分图片享有版权,并非对所有图片享有版权,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我是视觉中国,快打钱》、《一张图片赔2万!视觉中国年赚3亿背后每天15.6起官司》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联性;认可致歉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无法确认上诉人与苑立荣的谈话录音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对上诉人提交的询价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被上诉人认为询价是正常市场授权的价格,与侵权赔偿有一定的区分;不认可《专访视觉中国:“黑洞照片”风波后的首次回应》新闻的证明目的;认可(2019)川01民终1050号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对《视觉中国状告南京一医院侵权索赔,二审被法院驳回》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不认可该证据的关联性。对《视觉中囯驳回理由总结》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汉华易美公司提交光盘一份,内容是汉华易美公司将涉案图片首次上传的时间截图以及时间戳证据。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该证据与之前历次开庭当庭验证被上诉人网站显示时间冲突。本案一审也进行了这个程序,当时显示的时间为开庭当天时间前一天,现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了不同的截屏证据,不符合客观真实性原则。在同一服务器内相关事件可以进行篡改,故证据不具有真实性。

 

针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期间要求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公司提交涉案图片的首次发表时间,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首次上传至其网站的时间截图以及时间戳证据,但是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图片的首次发表时间,故对该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美国GettyImages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公开展示涉案图片,并在涉案图片上加注水印标识的方式署名宣示了其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授权确认书、相关网站的内容相互印证,在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第三方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美国GettyImages公司。汉华易美公司经美国GettyImages公司授权,有权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并经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害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汉华易美公司基于上述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当发生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时,汉华易美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对(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0760号、20761号公证书不认可,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主张RF应按照对用户有利解释的原则界定为免费许可使用,但是根据RF授权许可的经营模式,其并非使用图片不需要经过许可的免费使用模式,而是在限定数量及用途范围内的付费许可使用模式,因此对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认可。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另主张一审程序违法,未就上诉人一审抗辩进行评价,对此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全面核实全案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裁判,已经对当事人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界定,并未限制上诉人的权利,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称其已经删除涉案图片,但是经庭后核实,上诉人微信公众号处仍然存在相关图片,故对于其该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虽不认可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提交的时间戳认证,但其认可在其作为账号主体的涉案微信公众号上使用过涉案图片,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赔偿。

 

被上诉人提交了其与其他案外人签订的使用许可协议,以证明其图片的售卖价格。但没有证据表明上述使用许可协议已经履行,且上诉人不认可使用许可协议载明的价格,本院认定汉华易美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售卖价格。本院注意到,被上诉人用以证明涉案作品公开展示在美国GettyImages公司网站的网站截图公布了图片使用价格,区分为Extrasmall、Small、Medium、Large四档,对应的价格分别为50美元、125美元、300美元、499美元。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使用涉案图片作为微信公众号推送文章的配图使用、使用像素较低,本院将参考www.gettyimages.ca网站公布的相应价格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公司的合理支出请求,虽然其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但考虑到确实发生了一定费用,本院对汉华易美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同时,本院将考虑汉华易美公司为批量维权,提交的公证书均在多案中使用的因素,酌情确定合理费用的数额。


综合上述因素,同时考虑涉案作品的创作高度及创作难度,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较高,本院予以调整。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 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 变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1民初56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00元;

 

四、 驳回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 驳回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负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负担10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剑 腾

审 判 员  白 俊 勇

审 判 员  刘 慧 韬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周  航


书  记  员  刘  勇


本案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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