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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搜索技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所选择使用的关键词不负有全面、主动、事先审查的义务

知产宝·徐华 知产宝 2023-10-09

裁判文书摘要

案名

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设置关键词搜索的行为性质及责任承担

案号

一审:(2017)渝05民初377号(参评文书)

关联文书:(2016)京0108民初26058号

案由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华、人民陪审员许培英、代理审判员陈聪

书记员

张洁

承办法官

简介

徐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作为网络搜索技术服务提供者,在合同中已约定并提醒推广用户不得侵犯权利,除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应予主动排除之外,一般情况下,对于用户所选择使用的关键词并不负有全面、主动、事先审查的义务。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设置关键词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利,其对于用户在推广业务中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

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渝05民初377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环球广场)2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15671567。

法定代表人:郑汉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松,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005043F。

法定代表人:王韬,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红,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开雄,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焦人才公司)诉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锦网络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焦人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秦松,被告前锦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红、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望开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聚焦人才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793597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公证费用等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于2012年取得“汇博”注册商标,注册号为7935975,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5类。经过多年经营及广告宣传,原告公司及其运营的“汇博人才网”网站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近年来,原告发现,当网络用户在百度网搜索“汇博”“汇博人才网”时均出现了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运营的“无忧工作网”(www.51job.com)网站的商业广告,而该广告内容与原告运营的网站业务一致。而被告与原告并无任何关联性,其恶意利用原告的商标知名度,非法使用原告商标进行商业推广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二作为搜索引擎和竞价排名的收费服务商应当尽到审查义务,故其均应承担本案的连带责任。综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前锦网络公司答辩称:一、原告诉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认为原告发现的所谓网络用户搜索时出现被告的广告据此说明被告一非法使用其商标进行推广的说法不成立。首先,商标法规定,被告一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一在百度的推广展示与原告无关。该推广信息中没有出现原告注册商标或引人误解的标志,所以谈不上利用原告商标进行推广,和对其商标专有权的侵犯;其次,不正当竞争不成立,被告一没有利用原告的商标进行推广的事实,商业推广中的事实与原告无关。二、我方没有利用原告商标知名度和非法使用其商标的事实和动机。首先,因商业推广需要,两被告长期合作关键词广告投放服务,关键词的构成为地区加通用词,其中以人才网和招聘作为关键词居多,合作至今,被告一没有以原告商标“汇博”作为关键词进行投放,也没有用其商标进行广告推广;其次,被告一本身就是中国具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供应商,拥有过亿的个人用户,每年为求职者提供机会,被告一和原告没有关联性,被告一不存在利用原告推广的商业性和动机。三、百度输入搜索词“汇博”出现被告一的可能性说明,随着百度的关键词服务发展,关键词规则日趋复杂,例如输入“汇博”就会出现被告一已经购买的“人才”、“招聘”等关键词,并且结合IP地址等情形,综合出现被告一的信息,比如51JOB重庆招聘网等。四、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不合法不合理,如果侵权事实成立,如何赔偿原告应该举证,根据商标法第63条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应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然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和被告侵权所得,至于原告要求赔偿的5万元,没有证明该费用的书面凭证,综上,该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百度网讯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中,百度仅提供百度推广服务,百度推广服务本质上是技术搜索服务,具有技术中立性,在百度的推广服务平台上,推广主体在平台注册账户后,通过其账户和密码自行选择上传关键词,来进行推广其自身网站;百度推广服务的实质是实现网页快捷传递和获取信息的手段,具有技术中立性。关键词只是触发搜索的指令,本身不具有商业和法律属性。二、百度在网站的首页公告了百度推广服务合同,提醒推广主体提交的推广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而且也明确约定推广主体对其注册账户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的责任。涉案关键词“汇博人才网”系被告一在后台设置上传。三、对于推广客户而言,可以自行设定关键词和推广内容,数量也不受限制,可以随时添加或者删除并进行修改,因此,百度并不对客户提交的关键词进行事先的人工审查,百度仅对涉及“黄、反、毒”等危害公共利益的关键词进行过滤,或者对权利人已经提出权利主张的推广关键词进行技术处理。四、本案被告一虽然在百度的推广账户添加了关键词“汇博人才网”,但是相关搜索链接展示的链接文字并没有出现“汇博”或“汇博人才网”的字样,链接的文字内容并未发挥商标区分不同来源的功能,因此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被告一不侵权的情况下,百度当然也不侵权。


一审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在卷佐证;对原、被告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聚焦人才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7日。2012年1月21日,聚焦人才公司经核准,取得了第793597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为“汇博”,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即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注册有效期十年。


根据重庆市公证处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渝证字第9370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2月14日,聚焦人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业务一部办公室计算机启动“屏幕录像专家V2013软件”,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桌面新建一个Word文档,命名为“汇博人才网”,出现页面后,进行了相关操作;在百度地址栏百度一下“汇博人才网”,出现页面后,进行了相关操作;在百度地址栏百度一下“汇博网”,出现页面后,进行了相关操作。上述操作过程截图取得的页面全部存放在桌面“汇博人才网”Word文档内,“屏幕录像专家V2013软件”对现场操作计算机的全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制,生成文件名“汇博人才网”的视频文件。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打印件显示,在百度地址栏百度一下“汇博人才网”,该页面排第四位的链接标题为“人才网招聘/人才网求职/人才网找工作-51job人才网”,标题下有“51job人才网,专业人才招聘网站,海望热门人才网招聘信息,免费注册填简历,轻松找工作,众多名企招聘信息,每天超过210万个工作机会,搜索您想要的职位,找工作也可以这样轻松”的文字。在百度地址栏百度一下“汇博”“汇博网”,均显示页面排第一位链接标题为“51job重庆招聘网热门人才招聘信息”,标题下有“51job招聘网,专业招聘网站,每日发布海量热门人才招聘信息,免费注册填简历,轻松找工作,众多名企招聘信息,免费注册会员,填写简历,搜索您想要的职位,找工作,也可以这样轻松!”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www.51job.com,网站名称为无忧工作网的主办单位为前锦网络公司。


前锦网络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25日,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系统的开发、应用及与上述相关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相关信息服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设计和制作网络广告,利用无忧工作网站(www.51job.com)发布网络广告、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测评,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人才派遣,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职能管理服务和项目管理服务以及人力资源服务和管理(含金融企业)等。前锦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来自公司百度账户后台的搜索词报告,时间范围为20170201-20170228,显示涉案“汇博”“汇博人才网”“汇博网”等关键词均未添加,以此证明被告未添加本案关键词。前锦网络公司向本院提交百度关键字审核、百度审核物料流程、百度创意审核等规则,用以证明用户在提交关键词和创意审核过程中,均需通过百度审核确认为有效,方可投放,并非用户可以自行上传修改。


百度网讯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5日,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推广;设计、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等。百度网讯公司向本院提交含有“汇博”字样的商标查询记录,以证明含有“汇博”字样的商标被众多权利人注册和持有,分别注册在不同产品类别,百度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原告聚焦人才公司持有涉案商标,百度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


根据北京市国信公证处(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662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9月26日,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打开360搜索和搜狗搜索,在搜索栏中输入“汇博人才网”搜索,页面均出现推广链接。百度网讯公司以此证明行业的搜索引擎存在同样的商业推广模式,百度属于依照行业惯例提供搜索服务,不构成侵权。


根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6979号公证书记载,2014年10月21日,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在百度推广中点击“注册”,显示“百度推广服务合同”链接,点击后显示合同内容。百度网讯公司认为,阅读并同意《百度推广服务合同》是企业注册成为百度推广用户的前提条件,该合同经用户点击“同意”生效,合同约定百度推广用户可以自己随时设置和修改关键词或链接网站的相关信息并自行上传或下线;但客户应保证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应保证提交的推广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提交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等内容;推广用户应对其在推广服务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性负全部责任,并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因此,百度网讯公司已尽到法定与合理的注意义务。


根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3965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4月20日,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进入百度网站,有“使用百度前必读”及“权利声明”。百度网讯公司以此证明,其在百度网站公示了权利保护规则,告知了用户或网民对于存在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形时向百度投诉的方法和渠道,已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义务。


根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4705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7月28日,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后台记录显示2016年7月4日,ID号为1013056的前锦网络公司添加关键词“重庆汇博人才网”。百度网讯公司以此证明前锦网络公司通过百度推广账号自行设置与本案相关的关键词并上传互联网。

根据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7295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4月21日,申请人百度网讯公司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在地址栏中输入“www.baidu.com”,输入回车,在搜索栏中输入“汇博人才网”,点击“百度一下”,未搜索到与被告前锦网络公司相关的网页链接。百度网讯公司以此证明在收到原告的起诉后,已对涉案客户的推广账户采取了技术措施,禁封了涉案关键词推广,百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管责任,百度不存在过错。

 

一审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原告聚焦人才公司于2012年经核准注册“汇博”商标,其在核定商品服务范围内享有“汇博”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案情及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对主要争议焦点评述如下:


一、前锦网络公司设置关键词搜索的行为性质


根据百度网讯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信息记录的记载,在百度推广服务中,ID号为1013056的操作人于2016年7月4日添加关键词“重庆汇博人才网”,信息记录亦显示,ID号为1013056,网址为http://51job.com,公司名称为前锦网络公司。作为百度推广用户的前锦网络公司可以自行设置和修改关键词等,对其注册的用户名及密码安全性负有责任,其实际经营的网站即为无忧工作网(51job.com),搜索结果亦链接到该网站,系推广宣传的受益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前锦网络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添加关键词“重庆汇博人才网”。被告前锦网络公司提交的来自其公司百度账户后台的搜索词报告时间范围仅为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该报告不完整,不能证明其未添加关键词,被告前锦网络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百度网讯公司的后台数据信息记录不真实,其关于未添加关键词的抗辩不能成立。


前锦网络公司提供的相关人才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将原告注册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利用原告“汇博”商标的信誉对自身经营的人才招聘等相关服务进行的深度推广宣传活动。相关网络用户本欲通过“汇博”商标进行网络搜索与原告聚焦人才公司相关的人才招聘、人才信息等相关业务,但在百度地址栏输入“汇博人才网”、“汇博网”、“汇博”等词语后,搜索结果却均被链接到被告前锦网络公司所经营的网站无忧工作网(51job.com),即使链接网站宣传推广内容均系前锦网络公司的相关信息而与原告聚焦人才公司无关,但被告的行为已经使原告聚焦人才公司及其提供的人才信息、招聘等相关服务与其注册商标“汇博”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这一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亦被降低,并且提高了相关网络用户的搜索成本,从实质上损害了聚焦人才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汇博”并非是通用词汇,被告前锦网络公司无正当理由,将包含聚焦人才公司注册商标“汇博”的“汇博人才网”作为搜索关键词,侵犯了聚焦人才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是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以外提供单独的保护,本案已适用《商标法》进行规范,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二、百度网讯公司提供百度推广服务的行为性质


百度网讯公司系百度推广服务的提供者,根据其提交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使用百度推广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百度推广服务的行为即视为接受合同的全部内容及条款,百度推广的服务方式主要是:用户向百度申请一个百度推广服务管理账号,并注册用户名与密码,登陆百度推广服务管理账号,修改账号内的注册信息,注册、修改或删除关键词和网站推广信息等,其推广的网站信息将依据用户推广服务管理账号内的设置并通过系统自动过滤后出现在百度网站、联盟网站等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等。据此,前锦网络公司系百度推广服务的用户,百度网讯公司为其提供百度推广服务,但并未直接实施设置关键词的行为。百度网讯公司在《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中已约定并提醒推广用户不得侵犯权利,作为网络搜索技术服务提供者,除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应予主动排除之外,一般情况下,对于用户所选择使用的关键词并不负有全面、主动、事先审查的义务。由于网络用户众多,面对海量的信息,不可能进行人工审查,对关键词的审查只能进行计算机筛选,而注册商标众多,涉案商标在不同商品及服务上注册,百度网讯公司亦不可能预先将涉案商标在计算机内设置。并且百度网讯公司在网站上告知了用户或网民对于存在侵害自身权益的情形时向百度投诉的方法和渠道,并在收到本案诉状材料后已经将被控侵权的网页链接予以断链。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现没有证据证明百度网讯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前锦网络公司设置关键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聚焦人才公司的商标权利,其对于被告前锦网络公司在推广业务中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


被告前锦网络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等,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一审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聚焦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华

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

代理审判员  陈 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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