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环球生命科学及医疗 | 医药产品促销合规——风险点梳理及建议

环球律师事务所 环球律师事务所 2022-11-04

作者:李嘉杰 | 董秋艳 | 袁修远

审校:李菁

 

引言          

促销,是商业活动中促进商品、服务成交的常用手段之一,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折扣优惠、产品服务买赠、积分兑换、抽奖等。而当经营者将促销手段应用于药品、医疗器械等医药产品时,由于此类产品会对人的生命健康产生影响,其促销则会受到来自法律法规和执法部门更高程度以及更为全面的监管。

 

本文旨在梳理医药产品促销活动中常见的合规风险点,并提出相关合规建议供读者参考。以下第一部分将梳理医药产品促销的主要合规风险领域,包括(1)医药产品在流通环节的监管要求,即从医药产品流通监管角度来看,相关促销手段是否可行;(2)医药产品广告的监管要求,即从广告合规的角度来看,相关促销手段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广告的情形;(3)促销活动本身应当注意的普遍合规要求。在此基础上,以下第二部分我们将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合规建议,如在开展相关促销活动前整体评估活动涉及产品、活动方式是否具有合规风险、制作的促销活动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了广告审查,在活动过程中监督促销活动是否真实开展、促销利益是否由患者享有,在活动结束后做好文件材料归档以备核查等。


一、医药产品促销——风险梳理

 

医药产品的促销活动可能涉及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的法律监管要求,在医药产品的流通监管、产品广告以及价格和宣传合规等方面均需要有所关注。

 

(一)医药产品的流通监管

 

经营医药产品通常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或完成备案且应符合相关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在此基础上,医药产品,尤其是药品的促销活动也受到一些医药产品流通方面针对促销的专门限制。


1. 药品相关促销活动

 

现行有效的有关药品流通监管的法律法规中,针对药品的促销活动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


法规名称

与促销活动相关的内容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月1日生效)

【针对药店零售】第十四条 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针对普通商业企业零售】第二十条 普通商业企业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00年11月16日生效)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五)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5月1日生效)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第四十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赠送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虽然上述部分规定颁布时间较早,且某些条款并不完全符合之后颁布的上位法,[1]但以上法规目前均处于现行有效的状态,且截至2021年该等法规仍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作为法律依据被引用。考虑到之后颁布的上位法中并没有就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药品促销手段进行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我们理解上述法规中有关药品促销手段的规定仍然适用并将作为政府监管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明确,(1)无论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药品经营企业均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进行销售;(2)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普通商品赠药品的方式进行赠送。该等规定进一步整理如下,便于读者理解:

 


_

处方药

甲类非处方药

乙类非处方药

有奖销售

×

×

×

附赠药品或礼品进行销售

×

×

×

搭售赠送

×

×


未明确限制

作为赠品

×

×


未明确限制

注:

  • 上表中“×”表示针对相关药品的促销行为受到法律法规明确禁止。

  • 就上述具体促销行为的区分,仅从法条的文字表述来看:“有奖销售”、“采用…等销售方式销售”是指将药品作为销售的对象,消费者支付的对价系该药品的购买费用,同时辅以奖品或其它有价药品或礼品的方式进行促销;而“搭售赠送”、“作为赠品”则是将药品作为赠送(而非销售)的对象,消费者支付的并非该药品的对价,实质系针对其它产品的促销活动中衍生的赠药行为。但是,在商业实践中,当出现药品和其它产品的捆绑销售和买赠情况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部门是否会严格区分其中针对药品部分的“销售”与“赠送”行为,将取决于具体商业活动的设计以及各地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口径,难以一概而论,因此上述部分行为在实践中的区分边界并不十分清晰,这也为企业评估促销行为的合规性增加了难度。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法规在药品领域对于促销手段的限制较为严格,究其本质,是因为药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影响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对于药品的使用应当以实际身体状况为基础,不鼓励药品促销行为,避免消费者因为贪图便宜等原因而过量使用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法规对于乙类非处方药的监管相对较为宽松,并未明确限制乙类非处方药通过搭售、买赠方式进行赠送。实践中,乙类非处方药是否可以搭售或作为赠品进行赠送,仍需要进一步具体讨论其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此类药品的渠道管理合规性。

 

目前我们并未从公开渠道检索到通过搭售、买赠等方式赠送乙类非处方药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且2021年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仅明确限制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的赠送行为。但是,根据我们与多地药品流通监管部门进行的相关咨询,实践中,各地区药监部门对于乙类非处方药是否可以进行有奖销售、买赠等促销活动存在不同的解读,其监管口径也有一定的区别:

 

  • 更为宽松的:药品经营企业可以将乙类非处方药作为赠品开展促销活动、且可以通过有奖销售、买赠等方式销售乙类处方药;

 

  • 更为严格的: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非处方药(无论甲类或乙类)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买赠等活动,且将乙类非处方药作为赠品赠送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上对乙类非处方药的促销行为,进而被禁止。

 

仅从法规解读角度,我们倾向认为可以考虑将乙类非处方药作为赠品赠送,但是直接通过有奖销售、买赠等方式销售,其违法风险仍然较高。考虑到不同地区的药监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监管口径,且实际经营活动中还将可能受到其它维度的监管,建议企业仍需谨慎评估涉及乙类非处方药的具体商业活动的合规性。

 

2. 医疗器械相关促销活动

 

与药品不同,专门规范医疗器械流通的法律法规(例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并未对医疗器械销售中的促销行为提出明确禁止。[2]此外,我们也并未从公开渠道检索到从医疗器械流通监管层面对医疗器械产品相关促销活动予以处罚的案例。根据我们近期与地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的咨询中取得的答复,接受咨询的监管部门普遍认为目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文禁止医疗器械的促销、买赠等活动。基于以上,我们理解,开展医疗器械促销活动,从医疗器械流通监管角度而言,合规风险相对较低。

 

尽管如此,企业应当注意促销活动中所涉及的医疗器械产品流通需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医疗器械的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产品可追溯的义务等。

 

(二)医药产品的广告监管

 

医药产品的促销活动宣传材料本身可能被认定为广告,进而需符合药品、医疗器械在广告方面的特定要求。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医药产品广告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


法规名称

与促销活动相关的内容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3月1日生效)

【事先审查】第二条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内容限制】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审查豁免】第二十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罚则】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如果相关医药产品促销活动宣传材料被认定为广告,则需要事先进行广告审查;宣传材料的内容应当与经过广告审查的内容一致,且不应当含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内容,例如免费赠送等会诱导消费者购买的内容。

 

在评估促销活动宣传材料是否可能被认定为广告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方面:(1)宣传材料发布者是否为医药产品经营者或者受医药产品经营者委托进行发布,(2)是否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例如店堂标牌、网店页面等,以及(3)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并介绍医药产品经营者的产品,例如包含产品的名称、功能、效果、降价幅度等信息。结合促销活动宣传材料的具体情况,如果上述三方面均符合,则该材料被认定为广告的可能性较高。

 

1. 如果构成广告,应当事先进行广告审查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广告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而当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仅涉及产品名称时无需对相关广告进行广告审查。就医药产品促销活动宣传材料而言,除产品名称外,其通常还会包含产品的功能主治、前后价格对比(如为价格促销)、礼品内容(如为有奖销售、积分兑换等)等文字内容,并且可能配有产品及其包装、使用演示等图片内容,因此较难落入该等广告审查豁免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构成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的相关促销活动宣传材料需要事先进行广告审查,否则相关主体可能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被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广告审查申请等违法后果。

 

2. 发布内容的合规性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含有“热销”、“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其目的在于避免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相关产品。就某一促销活动,如果申请广告审查的材料中包含该等诱导性表述,广告审查部门通常会不予通过或者提出修改要求;此外,如果相关促销材料被认定为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且其中含有诱导性内容,则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均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注意的是,虽然《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办法》中禁止诱导性内容的原则是不得“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看似并不指向医疗器械广告,但根据与地方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部门的咨询,医疗器械广告中如果含有此类诱导性内容,广告审查也无法通过。考虑到促销材料的内容通常为向消费者传达促销活动相关信息,例如产品价格的降低、赠品的提供等,会以“积分兑换”、“买满就赠”、 “人气爆款”、 “七折起”、 “特惠热销”、“免费试用”、 “惊爆价”等表述进行呈现,该等材料被认定为涉及诱导性内容的风险较高,且此类广告风险在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均同等存在。如果促销活动宣传材料被认定为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且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主体可能被责令整改、并进一步承担罚款等违法后果。

 

(三)促销活动的合规要求

 

在开展医药领域促销活动时,也应当遵守一般促销活动的要求。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对促销活动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


法规名称

与促销活动相关的内容

《价格法》(1998年5月1日生效)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

第五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2019年4月23日生效)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2020年12月1日生效)

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十四条 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2022年7月1日生效)

第十七条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第十八条 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基于以上,如开展医药产品促销活动,也应当遵循促销活动的基本原则与要求,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促销活动本身应当真实

 

医药企业不应谎称有奖或者采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在符合促销活动明确的条件下,应实际给与所承诺的价格折扣、积分兑换、免费赠送等利益。

 

2. 促销活动的规则应当公开透明

 

开展促销活动应当以一定方式明确特定事项,包括在宣传材料上写明促销相关信息,例如开展有奖销售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奖品价格;开展积分兑换活动的应当公布积分兑换规则、兑换奖品的名称、价值、兑换途径;开展降价/折价活动应当明确降价/折价计算方式、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等。

 

3. 促销活动中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以降价形式的促销活动为例,经营者所披露的降价前后价格应当是真实的,而不应先涨价后降价以实际上相同的价格谎称价格优惠;在赠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促销活动中,应当如实标示赠送物品的名称、数量且不为伪劣商品,否则可能构成价格欺诈及虚假宣传。

 

在违反上述要求的情况下,相关主体可能被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并承担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责任。

 

二、医药产品促销——合规建议

 

基于以上合规风险点,企业在开展医药产品领域的促销活动时应当格外谨慎,我们建议要重点考虑以下维度:


(一)避免开展药品相关促销活动

 

从药品流通监管的角度而言,药品尤其是处方药以及甲类非处方药的促销活动存在明显的不合规风险。如果拟以赠送乙类非处方药的形式开展促销活动,建议与当地主管药品流通的部门进一步沟通其监管口径。

 

(二)重点关注促销活动材料合规性

 

对于促销活动配套材料,企业应当关注广告及促销信息两方面的合规性。

 

1. 医药广告审查及广告内容合规

 

如果相关促销活动材料构成广告,则应该事先取得药品或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批准后才能发布相关材料,发布的内容应当与通过广告审查的内容一致并且应当有广告审查批号,并不得含有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广告相关法律法规中所禁止的内容,尤其应当客观陈述与产品、服务相关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被认定为构成诱导性内容的风险。

 

2. 促销信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价格法的要求

 

促销活动材料中还应当包含法律法规要求的促销信息内容且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以免构成虚假广告或者价格违法行为。例如,如果经营者在折价、降价促销活动中不公布活动信息,可能被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处以罚款;如果公布的活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例如在促销活动前大幅提高产品价格,以降价名义实际按原价销售或者折扣幅度与所声称的不符,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营业执照被吊销。

 

(三)促销活动管理

 

1. 促销活动前风险评估及控制


企业在开展促销活动前应当针对所开展促销的形式、开展促销所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具体促销内容等方面,重点从产品流通领域、广告法角度以及促销活动自身合规性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促销活动予以调整。

 

2. 促销活动执行管理

 

(1)人员管理

 

促销活动往往由企业员工或第三方负责执行其中的部分流程,企业可以在开展活动前当对相关员工或第三方就促销活动中常见的合规风险进行培训、并且在活动开展过程中监督其是否具有违反的情况。在因为企业监管不力导致的违法促销活动中,相关法律责任有传导至企业本身的可能性。

 

(2)活动记录

 

执行促销活动的全过程应当妥善记录,特别是相关奖品/礼品的发放记录、促销价值的给付记录等。除本文第一部分提到的法律风险外,企业也应当注意在促销活动执行过程中监督相关员工或第三方,防止其为使促销活动效果更为显著而进行不正当给付,或者利用促销活动的名义开展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不正当利益给付。[3]

 

(3)个人信息保护

 

促销活动中如涉及兑奖、身份核验等环节,则应当加强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问题,确保合规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取得其个人明示同意,并不会滥用其在此类活动中收集到的个人信息。

 

3. 严格禁止对医疗机构及医生输送不正当利益

 

除本文第一部分所述合规风险,经营者也需注意避免因不当开展医药产品促销活动而被视为对医生或医疗机构等输送利益,进而构成商业贿赂的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通过向对交易有影响力的第三方输送利益以获取竞争优势或商业机会。而医药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医药产品的终端流通环节,医药企业与患者/医保基金通常会被穿透认定为实际的交易双方,而医疗机构、医生及药房等均可能被认定对该等交易有影响力的第三方。如果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向医疗机构、医生等主体赠与奖金、礼品等,结合具体事实情况可能被认定为向其输送不正当利益以达到为经营者获取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的目的。因此,医药企业应当确保相关促销利益由患者直接享有,并且相关促销活动应当如实入账,并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全部相关材料以应对监管部门可能的后续核查。

注释:

[1] 例如,2000年生效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禁止网络销售药品。而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可以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但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经营的规定。除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外,其余药品并未禁止网络销售行为。就网络销售行为而言,2000年生效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与后颁布的上位法存在适用冲突。

[2] 值得注意的是,曾经的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93年发布的《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医药商品不得搞有奖销售。但该规定的发布时间较早且根据我们的公开渠道检索及与主管部门的咨询反馈,目前主管部门并未按照该规定进行监管。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李嘉杰

jackyli@glo.com.cn

李嘉杰是中国、美国加州执业律师,美国注册舞弊审查师,英国法律评论认证专家,涉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其主要业务领域为监管合规、公司调查与政府调查、争议解决与诉讼、医疗与生命科学等。李嘉杰在监管合规法律领域从业十余载,经验非常丰富。其尤为擅长开展各类公司内部调查和政府调查的配合应对工作以及单位犯罪刑事风险处置、合规体系建立等,主要法律领域涉及反腐败(包括美国 FCPA)、反垄断、反洗钱、白领犯罪、单位犯罪、数据及网络安全等。李嘉杰为多家知名跨国公司、国企央企和大型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专项合规和常年法律服务,并代表企业与跨法域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与交流。

扫码直通官网简历

董秋艳

sylviadong@glo.com.cn

董秋艳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医药健康领域的日常公司法律事务、公司并购、私募股权投资以及资本市场业务。董秋艳长期为多家医药健康领域企业服务,为其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及处理合规运营相关法律事务。董秋艳还曾被外派至跨国药企,负责独立处理业务条线的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医药行业法律从业经验。

扫码直通官网简历



免责. 本文及其内容并不代表环球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同时我们并不保证将会在载明日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成都

www.glo.com.c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