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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了都不爱”,生存配偶还有继承权吗? | 前沿

2017-07-04 朴程健 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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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2306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法的价值目标从来不是单一的,而在多元的法的价值目标中,自由价值应当成为继承法的核心价值,继承法自由价值的实现需要以确立被继承人价值主体地位为前提,以尊重被继承人意志为制度设计的准则与根据。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如何在“继承法编”的集体规定中切实维护被继承人的自由意志尤为重要。对此,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卢冠男博士在《民法典编纂中继承法编几个问题的探讨》一文中,以尊重被继承人意志作为理论探讨与制度创新论证的逻辑起点,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介绍其中一个问题。


当双方感情破裂正在进行离婚的诉讼,或者妻或夫起诉离婚,法院以诉讼法规定的理由驳回起诉,一方处于再行起诉的条件成就的等待中,或者,尽管尚未经历起诉,但双方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此时,夫或妻死亡,另一方能否继承死者的遗产。从现行法的规定上看,即便是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也有判决不离的可能,只要没有判决离婚,或者没有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夫妻关系就是有效的,一方死亡,对方便能够继承死者的遗产。


夫妻因感情不合已经达到离婚或分居的程度,意味着配偶相互之间的继承已经丧失了感情基础,法律仍然认定生存配偶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那么,对于被继承人而言是一种莫大的悲哀,没有人情愿将一生辛劳所得留给没有感情,甚至给自己造成巨大内心伤害的人。


经查,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有三:其一,排除配偶的继承权。其二,保留配偶继承权,但废除配偶特留份权利人的资格;其三,保留配偶继承权,但排除配偶其法定用益物权。三种方案孰优孰劣,经分析后方能判定。


排除配偶继承权


在德国民法上,婚姻关系自法院裁判发生既判力时解除,解除婚姻关系的原因包括离婚和婚姻关系废止,离婚需以婚姻破裂为要件,德国民法以配偶双方的同居关系已不复存在,且双方不能期待恢复同居关系界定婚姻破裂;被欺诈或胁迫而结婚等等。按照《德国民法典》1933条的规定,尽管法院尚未做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但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离婚的要件,被继承人已经申请离婚或同意离婚,或者具备废止婚姻关系的要件,被申请人已经提出申请的,生存配偶的继承权均被排除。


保留配偶继承权,但废除配偶特留份权利人的资格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民法分则继承编专项课题组编写完成的《民法典继承编专家建议稿草案》规定配偶是特留份权利人,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留给其他继承人的,配偶可以主张遗嘱部分无效,并有权主张其应继份二分之一财产的继承权。同时规定“因生存配偶的过错,被继承人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或双方已就离婚达成协议的”,生存配偶不可主张特留份权利。废除生存配偶特留份权利适用的效果在一定意义上与配偶继承权的排除没有区别,即配偶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废除生存配偶特留份权利需要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剥夺”其继承权为前提。


保留配偶的继承权,但排除配偶法定用益物权


王利明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第580条规定:“生存配偶没有自己的住所,且没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中的房屋的,对其他继承人因继承而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以支付租金为对价享有法定用益物权。”在第581条又附加除外条款:“被继承人死亡时,因为尚生存的配偶一方的过错致使被继承人生前已经提出离婚请求的,则被继承人的配偶不享有上述权利。”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就表达被继承人意志而言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法定继承是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对被继承人意志的法律推定,而遗嘱继承则是个别被继承人对自己意志的特殊表达。第二种方案,将否定配偶继承权的责任转嫁给被继承人的遗嘱,被继承人无遗嘱的,生存配偶将堂而皇之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而第三种方案,法律独自承担了排除生存配偶权利的职责,但排除的权利那么微弱,以至于形同没有排除任何权利。相较第二种、第三种方案,第一种方案似乎具有可取之处。一般而言,婚姻关系达到提起离婚诉讼,或分居的程度,感情已经走到了尽头,站在一般人的立场上,不愿意将自己的遗产留给自己不爱的人或者已经不爱自己的人是人之常理。依法定方式排除生存配偶的继承权,表达了一般人站在被继承人立场上的普遍意志。当然,不排除个别继承人,尽管不爱了,但内心仍保存对以往情感的尊重,他们愿意将遗产留给曾经爱过的人,但较之一般而言,这是个案,这样的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或者协议表达自己的特殊意志,改变法律的一般性规定。


当然,第一种方案也有不尽完美之处,值得认真推敲。德国民法限定的条件是被继承人生前提起离婚诉讼,或者申请废止婚姻关系的,生存配偶继承权被排除,这确实表达了被继承人的意志,反之,若生存配偶起诉离婚,或与被继承人分居,即便被继承人对生存配偶仍有爱意,有多少人能有这样的心胸和度量——宁愿将自己的遗产留给一个不爱自己,甚至对自己伤害至深的人?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借鉴德国民法的规定,应当有所选择,不可以直接照搬。

 

因此,条文可设计为:


在被继承人生前,因感情破裂而分居,或配偶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生存配偶不得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被继承人遗嘱确定生存配偶有继承权的除外。


有证据证明在被继承人生前,配偶有不忠实于被继承人的行为,或对被继承人实施经常性家庭暴力的,准用前款规定。


参考文献:马新彦、卢冠男:《民法典编纂中继承法编几个问题的探讨》,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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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戎慧琳

责任编辑:金今

图片编辑:师文、李欣南、刘小铃、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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