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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棚改住户、刚需家庭如何满足优先摇号选房?看这里,权威解读来了!

2018-04-29 都江堰市新闻中心 每日都江堰



近日,很多粉丝询问小编关于都江堰市棚改住户如何优先摇号选房的事情,小编这就给大家带来棚改住户摇号政策权威解读。拿走不谢~

棚改优先摇号选房条件


哪些拆迁住户能够享受棚改住户优先摇号优先选房政策?


拆迁住户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至少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1.项目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改造项目,且能够通过成都市房屋征收管理系统打印出《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
2.补偿协议已经生效,且生效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以后;
3.补偿方式为货币化安置;
4.补偿协议生效后,属于限购区域棚改住户的,须符合以下条件:未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或已在成都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了住房(购房日期为2017年3月24日前),且所购房屋为二手住房;属于非限购区域棚改住户的,须符合未以“棚改优先”名义购买的商品住房(都江堰行政区域内的棚改住户,还必须满足未购买用于棚改安置的政府资源住房)。

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时间如何认定?

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时间一律以《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记载的项目生效时间为准,与协议签订时间无关。如果《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没有标明项目生效时间,请及时联系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处理。

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的棚改住户是不是就无法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了?


原则上无法享受该政策。但经核实,安置补偿协议生效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而发放货币化安置费用时间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的,可以享受该政策。如果在2016年10月1日之前已经部分或全额发放了货币化安置费用,则不能享受该政策。

被搬迁房屋为多人共有的,如何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由全部共有人协商一致,选择共同申请或部分共有人申请购房,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部分共有人申请购房的,需要全部共有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处,在《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填写放弃购房声明,并由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加盖公章确认。

棚改住房怎样可以申请退还《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

棚改住房的摇号排序号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外,可申请退还《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棚改住房的摇号排序号在本批次支持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房源总量以内,但放弃了购房资格(如:在公布的时间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选房后退房等),不能退还《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

除《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外,其家庭成员能否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或登记为共有人?

不能。棚改优先购房政策只能由《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非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上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行使,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其他隐名共有人均不能行使该权利,也不能登记为共有人。否则,购房资格审查将不予通过。


被搬迁房屋为非住宅,或所有权人为单位(包括法人、组织、团体等)的,能否享受棚改优先购房政策?

不能。棚改优先购房政策的适用对象仅为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房,即被搬迁房屋为私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

刚需家庭优先摇号选房条件



1、哪些家庭能够享受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房?

刚需优先选购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离异(丧偶)父(母)和其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以个人为居民家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三年;

2.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成都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自2016年10月1日以来无住房转让记录;

3.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的,登记购房人须为成都行政区域的户籍居民。


2、一个刚需家庭可否同时参与多个项目的刚需摇号?

不能。刚需家庭购房登记时,其登记购房人(以下统称刚需登记购房人)应按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平台要求进行购房登记,填报家庭成员信息,不得漏报、瞒报、错报;购房登记平台确认信息后,对同一个刚需家庭在当期的商品住房购房登记中只能自动生成一个登记号。

3、“转让”和“自有产权住房”是指什么?

“转让”按照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是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自有产权住房”是指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住房(农房除外),或已经购买(包括订购、拟定合同、网签备案)尚未完成权属登记的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4、刚需购房人在网上登记报名时可不可以增添自己的朋友为共同购房人?

不可以。朋友作为非家庭成员,不能添加成为共同购房人。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在购房登记平台报名时需要添加共同购房人的,添加的共同购房人须为已网上申报的家庭成员。

5、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2016年10月1日前有住房但于2016年10月1日前进行了交易,同时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属不属于刚需对象?

属于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于2016年10月1日前进行了住房转让, 2016年10月1日后在成都行政区域内名下均无自有产权住房,均属刚需。

6、针对离异家庭如何确定是否为刚需对象?

针对再婚的,再婚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无住房转让记录均属于刚需;针对复婚的,复婚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复婚前后均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无住房转让记录均属于刚需;针对离异后未婚的,购房申请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三年,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无住房转让记录均属于刚需。

7、刚需登记购房人和共同购房人均是成都行政区域内户口,家庭成员是成都行政区域外户口,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均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无住房转让记录,属不属于刚需对象?

属于刚需对象。通知要求登记购房人和共同购房人必须是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户口,没有对家庭成员的户口归属进行界定。

8、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属成都行政区域且无住房,但成都行政区域外购有住房,属不属于刚需对象?

属于刚需对象。目前自有住房及2016年10月1日后有无住房转让记录的核查仅限于成都行政区域内的住房核查。

9、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单身家庭的年龄界限?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分别为年满22岁、20岁。

10、刚需登记购房人为军人的,如何界定是否为刚需?

刚需登记购房人为军人的,所属部队驻地须位于成都行政区域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在成都行政区域内无住房且2016年10月1日后无住房转让记录的,属于刚需对象。

11、参加优先摇号的刚需登记购房人资格如何审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成房发〔2018〕35号)规定,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资格应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核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12、审核步骤有哪些?

第一步:房地产开发企业初核,核验购房登记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户籍、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第二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将对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自有产权住房、住房转让、户籍、婚姻状况等情况进行复核(夫妻离异的,还要核验其离婚年限);

第三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复核后具备优先摇号选房资格的刚需登记购房人信息生成数据导出给成都市公证协会指定的公证机构,由指定公证机构将生成数据导入摇号系统进行摇号排序;

第四步:摇号排序选房结束后,由成都市公证协会指定的公证机构将摇号结果(公证书)及相关资料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保存,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摇号结果(公证书)开展商品房合同备案的核验对比工作。

13、刚需资格审核不通过,还能参加普通购房人摇号吗?

刚需资格审核是在网上登记报名截止时间后进行,审核未通过则不能以普通购房人进行申请

14、如果用虚假信息获得刚需优先摇号资格有何后果?刚需登记购房人放弃选购商品住房有何后果?

刚需登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漏报、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以获取购房资格、优先摇号选房资格或放弃选购商品住房2次(如:在公布的时间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达成选房合意、放弃选房资格、选房后退房等)以上的,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刚需登记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


温馨提示

1.购房人在网上填报时,购房登记类型等基本信息须准确无误。

2.网上填报信息时,“人员类型”选择错误,将不能享受棚改优先、刚需优先购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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