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第六节罚金


第三章  刑罚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请长按二维码关注刑法规范总整理

请长按二维码关注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