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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峰判刑20年 | 日本是怎么进行死刑量刑的?

2017-12-20 点击关注 新浪博客


  博主: 水工大哥 (阅读量:50000+)


日本“少年杀人犯作家”永山则夫,于1968年被捕入狱,当时年仅19岁。入狱的原因,即1968年10月至11月间,永山则夫因为纯粹的金钱目的,以及对社会的仇恨和愤怒,于是在横须贺潜入驻日美军基地某宿舍,盗窃了一把左轮手枪。然后,他先后在大街上用枪射杀了四个人。其中包括一个看门人,一个夜巡警察,以及两名出租车司机。


少年连续杀人,这在当时是爆炸性的新闻。而且当时日本法律上还没有可给青少年判死刑的案例,因此永山的案件开始拖延,经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后巡回至最高法院。一直到1990年,41岁的永山才被判了死刑,7年后执行。


永山案件虽然为日本的死刑判决规定了标准,但也毁灭了一个天才。后来,日本法学界将这种按照犯罪的性质、动机、有无计划性和造成的社会影响,最后再进行死刑判决的方式,称之为“永山准则”。



无论如何,行刑时的永山已成了一位著名作家,一个文学怪杰。因此,不断地有各种作家,艺术家或名人发起签名,请求免除他的死。但都没有成功。名人也得服从法律。


书与诗写得好是一码事,杀人则是另一码事。


什么是“永山基准”?


“永山基准”有下述9个要点:

 

 1.犯罪性质

犯罪本身有轻重之分,可以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等等。而杀人罪属于特别严重的罪行。


 2.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的卑鄙恶劣程度直接影响量刑。如果像是单纯的报复性的事件是属于攻击欲促使的杀人行为,是极端自私的犯罪动机。


 3.犯罪形态,尤其是杀人方法的执拗性和残虐性

如果罪犯对被害者进行十余次的要害伤害,严重程度就仅次于虐杀,而且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还特别执着。


 4.结果重大性,尤其是被害者数目

日本近十年死刑执行数量07~16年共计行刑人数57人,其中31名死刑犯杀害两人,17名死刑犯杀害两人以上,9名死刑犯杀害1人。由此可见在日本的过往死刑案例中,杀害1人的犯罪者极少会被判死刑。


 5.被害者遗属情感

我们都知道离异家庭失去独生女儿的母亲是非常及其痛苦的,长时间的煎熬符合严重伤害遗属情感。


 6.社会影响

一般的杀人案件都会引起广泛的社会负面影响,更不用给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社会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甚至还有可能影响到外交稳定。


 7.犯人年龄 

对于成年和未成年的死刑量刑是有很大不同的,我国的《刑法》内也有相关条例。


 8.有无前科

有前科的再犯会使量刑加重,无前科则会较轻。


 9.犯罪后表现

这主要衡量的是犯罪者有没有悔过心,具体表现为罪犯是积极施救还是逃离现场。



如果一个中国籍罪犯在日本被判了20年服刑之后回到中国,还能再按中国的法律再申一次吗?


首先,按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国的法院是可以再进行审判的。之所以中国人在国外受到审判,是因为优先适用刑法的属地原则,案件如果发生在日本,日本法院当然有权审判。


但是《刑法》同时也有规定属人原则。 在国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来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在《刑法》第10条中有明确规定的。


可是《刑法》同样也有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人在日本服刑后回到中国,即使中国法院依据属人原则再进行审判,且他的罪行如果按最初判决确实有可能判处死刑,但考虑到他已在日本被审判并服了一定时间的刑期,中国法院在最终判决时也要考虑免除或减轻处罚。这种情况下,基本是不可能再判死刑的



而且,犯人在日本服刑结束后,是否肯定会返回中国?有没有可能留在日本或到其他国家?这还是一个未知数。


即使犯人真的回到中国,至少也是十几年以后的事儿,那时是否还能有人记得这件事、是否能知道犯人回国、是否会提示或要求中国的司法机关去追究他的责任,都是大问题。
   
有时候法律的判决对受害者家属或者是大众来讲也许有些残酷,也许杀人者不能偿命的不甘心,但是法律是靠事实说话的,我们能做的也只能是在我们能力最大范围内,安抚遗属。


但与此同时,我们仍应对法律抱有充分的信任,因为法律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石,我们的祖国正在不断强大,我们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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