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专注诉讼与执行领域的难点,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


法释〔2020〕18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将正文第二段修改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推荐: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作为法律人必读!

点击图片即可购买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专注诉讼与执行的公众号!对于执行难我们可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需要联系律师请点击“阅读原文”

↓↓↓↓↓↓

↓长按二维码即可关注↓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诉讼与执行”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