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专注诉讼与执行领域的难点,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汇编点击阅读➤律师必备!关于审理公司商事案件指导意见大全(上海)点击阅读➤律师必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指导意见汇编点击阅读➤律师必备!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司法解释大全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全国各地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纠纷案件意见大全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全国各地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意见大全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全国各地审理建设工程司法建议超强汇总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全国各地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规范性文件汇编(2019)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截至指导案例143号)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2010-202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最高院及各地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司法意见大全!
点击阅读➤律师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4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4年9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7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纠纷案件,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第二条 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生效。

第三条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第五条 借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贷款银行对已经设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应以被担保债权尚未受偿的数额为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四、五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

(一)借款人将非退税款存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二)贷款银行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退税款扣还其他贷款,且数额已经超出质押贷款金额的;

(三)贷款银行同意税务部门转移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

(四)贷款银行有其他违背退税账户专用性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行为的。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
“第2条”于2008年12月24日法释〔2008〕15号文件废止。



推荐: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作为法律人必读!

点击图片即可购买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专注诉讼与执行的公众号!对于执行难我们可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需要联系律师请点击“阅读原文”

↓↓↓↓↓↓

↓长按二维码即可关注↓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诉讼与执行”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