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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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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法释〔2017〕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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