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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虛擬資產拍照系列之八,爭雄“勝任能力”

肖飒法律团队 肖飒lawyer 2023-01-17


簡述在香港經營虛擬資產業務,特別是那些含有金融屬性的業務,需要取得證監會授予的金融牌照。而根據香港證監會的要求,申領過程中所避不開的一點就是勝任能力,香港證監會制定了《勝任能力的指引》以便判斷何種人士屬於香港證監會判定下的具有勝任能力的人選。

 

根據香港證監會披露的八項可能被退回的原因,第四項(你看來並不符合《勝任能力指引》所載的勝任能力規定)以及第八項(你沒有就你有意進行的每項受規管活動,委任最少兩名看來符合勝任能力規定的負責人員(其中一人為完全勝任))都提到了一個國內人士可能比較陌生的詞彙——勝任能力。颯姐團隊今天便為大家簡要介紹一下香港申牌過程中所需要的勝任能力的問題。







一、勝任能力的由來


 

 勝任能力或稱勝任力(Competency)這個概念最早由哈佛大學教授戴維·麥克利蘭(David· McClelland)於1973年正式提出。在當時,美國國務院感到以智力因素為基礎來選拔外交官FSIO ( Foreign Service Information Officer)的效果並不理想。許多表面看著優秀的人才,在實際工作中的表現卻是令人非常失望的。在這種情況下,麥克利蘭博士應邀説明美國國務院設計一種能夠有效地預測實際工作業績的人員選拔方法。正是在這個項目過程中,麥克利蘭博士奠定了勝任能力研究的關鍵性理論和技術,並且隨後提出了勝任能力的概念。 


根據麥克利蘭的定義,所謂的勝任能力,是指能將某一工作中有卓越成就者與普通者區分開來的個人的深層次特徵,它可以是動機、特質、自我形象、態度或價值觀、某領域知識、認知或行為技能等任何可以被可靠測量或計數的並且能顯著區分優秀與一般績效的個體特徵。







二、《勝任能力的指引》

 

 在接受了勝任能力的概念的基礎上,香港證監會制定了《勝任能力的指引》以便判斷何種人士屬於香港證監會判定下的具有勝任能力的人選。 


在香港證監會的體系下,《勝任能力的指引》附屬於《適當人選的指引》,後者是香港證監會一般預期申請人須具備以信納其為符合持牌或註冊規定的適當人選的資格要求。而前者的目的則是要確保相關人士具備所需的技能和專業知識,並且瞭解相關的職業道德操守及監管知識,以符合作為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 


但需要注意的是,《勝任能力的指引》本身實際上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其僅僅只是香港證監會用來判斷某人選是否具有相應的勝任能力的依據,因此,任何人士如果不遵守指引的相關規定,儘管其並不會有法律上的明確後果,但會對其是否被認定為適當人選從而具備從事受規管業務的資格產生負面影響。







三、指引要點


 

(一)適用範圍


《勝任能力的指引》只適用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的以下六類人士(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1、(持牌法團)申請成為持牌法團或已獲發牌為持牌法團的法團;

2、(註冊機構)申請成為註冊機構或已獲註冊為註冊機構的認可財務機構;

3、(持牌代表)申請成為持牌代表或已獲發牌為持牌代表的個人;

4、(負責人員)申請獲核准為負責人員或已獲核准為負責人員的持牌代表;

5、(有關人士)姓名將會列入或已經列入香港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第二十條備存的記錄冊的有關人士;

6、(主管人員)向金管局提出申請以獲取其同意出任為《銀行業條例》第71C條下的註冊機構的主管人員的個人,或已就此獲給予同意的個人。 


其中,前兩類申請人士統稱為法團,后四類申請人士統稱為個人。


 

(二)具有勝任能力的法團的認定標準


 對於法團而言,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香港證監會明確指出從以下七個方面予以考慮: 


1、業務;

2、企業管治;

3、內部監控;

4、營運審查;

5、風險管理;

6、合規;

7、其高級管理層及其他員工所具備的總體勝任能力。 


據此,申請持牌的法團應有清晰的業務模式,能夠詳述其營運模式及目標客戶,同時還需要制定書面的政策和程序,以確保其運營能夠持續遵守相關法律和監管規定。而已經持牌的法團必須保持其勝任能力,同時它還需要確保其任用的個人也保持勝任能力。在此基礎上,如果持牌法團的業務計劃、組織架構或人事出現重大的變更,都需要通知香港證監會


(三)具有勝任能力的個人的認定標準


 對於個人而言,根據《勝任能力的指引》,其必須顯示其具備有關的勝任能力,並且使香港證監會信納其:


 1、具備所需的學歷、專業或行業資格;

2、對其進行交易或提供意見的金融產品及所提供服務的市場有所認識及理解;

3、擁有足夠的相關行業及管理經驗(如適用);

4、對監管架構(包括規管其擬從事的行業類別的法例、規則及有關守則)有充足認識;

5、熟悉金融從業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操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負責人員是否具備勝任能力系香港證監會另行評價的事項,主要從能力、技能、知識和經驗方面考察,以信任其能夠適當地管理及監督有關法團擬進行的活動。 


具體而言,申請成為負責人員的個人在以下三類情況下能夠被認定為具備勝任能力:








四、寫在最後


 

是否具有勝任能力是香港申牌乃至於持牌之後的企業需要考慮的重點,這意味著香港證監會極為重視企業是否有足夠的能力持續開展其業務。因此,企業及企業中的負責人員應當注重對勝任能力的審查標準,在申牌之前仔細準備相關的證明材料和資質,以便能夠達到香港證監會要求的標準,成功在香港展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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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法律團隊,一支以學術業務立身的法學碩博團隊。垂直深耕於「金融+科技」行業,對創新業務有獨特的的研究優勢和一線實務經驗。 

團隊創始人肖颯女士,系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申訴委員、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首批北京市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專業人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碩實務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導師、中國社科院產業金融研究基地特約研究員、工信部資訊中心《中國區塊鏈產業白皮書》編委會委員。著有虛擬幣規制暢銷書《ICO黑洞》、合著學術書籍《網路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研究》等。在《證券時報》《人民日報海外版》《財新》《經濟觀察報》等發表過近百篇署名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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