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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丨听专家解读关于洗涤塔的那些最新鲜事儿

胥苗苗 中国船检 2022-10-17


5月13日至17日,在英国伦敦召开的IMO MEPC第74届会议上,洗涤塔问题再次成为了会议讨论的热点,记者就这些热点问题采访了IMO PPR相关参会专家——CCS上海规范所温苗苗。


Q: IMO对于安装了开式洗涤塔但是在特定区域无法使用该设备的航运公司持何种态度?


A:从成本角度,很多船东选择采用开式EGC系统满足2020年的低硫油标准。目前很多国家区域单边禁止开式EGC系统的洗涤水排放,但只要IMO不在全球范围内禁用开式洗涤塔,船东不会改变之前的选择。在禁用开式洗涤塔的区域,船舶可以切换使用低硫油(采用混合式EGC系统可切换为闭式模式)来满足要求。


Q: 关于开式洗涤塔的功效是否具有足够的信息和知识,是否需要启动新的研究?


A:对开式洗涤塔的功效,IMO没有讨论。对于开式洗涤塔的处理能力,目前满足IMO制定的废气清洗系统(EGCS)导则要求就可以。


对于开式洗涤塔排放洗涤水对海洋环境是否造成影响,需要启动新的研究。目前IMO在讨论如何防止洗涤塔排放有害物质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MEPC74新增如下产出:对EGCS排出水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考虑相关的法规、指南修订,包括条件和水域。MEPC74批准了此项新任务,将由PPR7研究。


Q:如何对待已经公布的调查研究结果?是否应当全面禁止开式洗涤塔?


A:目前日本和CLIA向IMO提供了洗涤水的研究报告。建议业界关注,并开展相关洗涤水的收集和研究工作。


日本(MEPC 74/INF.24)提交了EGC系统排出水对海洋环境和海洋水生物的影响评估报告,该报告来自于政府项目,主要用于评价EGCS排出水对海洋水生物和海水质量的长期风险。日本认为,长期以来业界对SOx对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的影响(认为SOx对其有很大的负面影响)有误解,忽略了PAHs和重金属的影响。评估后结论是: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EGC系统排出水对海洋环境和海洋水生物的影响都是可接受或可忽略的。因此日本建议不要禁用开式EGC系统。


CLIA(MEPC 74/INF.27)提交了281个邮轮EGCS洗涤水样本的比较和评估研究,每个样本都测量了54种参数(包括PAHs和金属物质),并分别和IMO洗涤水标准、某些国家和国际的水质标准以及路基的废水排放标准进行了对比。样本分析表明,平均PAH和硝酸盐浓度水平明显低于IMO洗涤水限值,EGC系统处理过程对金属 (砷、镉、铅、汞、硒和铊)的浓度几乎没有影响。通过与类似应用的标准比较,所采集样本的平均物质浓度均低于路基工业源废水标准(如德国废水法令和欧盟废气净化水标准),并低于严格的水质标准(如欧盟地表水标准和WHO饮用水指南)。


目前没有足够的数据和科学研究支撑需要全面禁止开式洗涤塔的决定。


Q:如果船上安装的洗涤塔出现故障或者航运公司宣布洗涤塔损坏怎么办?这种情况下,船舶可以继续航行、并像从前一样排放含硫废气吗?


A:对于这个问题,MEPC74审议并批准了PPR6提出的《单一监测仪器故障时持续合规性的指示以及EGCS不符合2015 EGCS导则规定时应采取的建议措施指南》,并作为通函散发(MEPC.1/Circ.884 Guidance on indication of ongoing compliance in the case of the failure of a single monitoring instrument, and recommended actions to take if the exhaust gas cleaning system (EGCS) fails to meet the provisions of the Guidelines)。


1、船上安装的洗涤塔出现故障,如为单一监测仪器故障,应根据EGCS导则提供证明符合性的替代文件。这些文件和行动应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故障发生时的数据记录确认为单一监测仪器故障,记录的EGCS所有其他相关数据显示的值与故障发生前的值一致;


2)自故障发生时起,船舶经营人应记录受影响的燃烧装置所使用的各种等级燃油的硫含量;


3)船舶操作员应根据导则规定记录监测设备的故障,并记录可以用来指示符合操作的所有参数(对于Scheme A)。该记录可作为证明符合性的替代文件,直至故障得到纠正;以及


4)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应尽快修理或更换。


2、如果EGCS意外停机在短时间(1个小时)内不能重新启动,发生意外故障的船舶应改用符合规定的燃油。船舶没有符合规定的燃油或者船上没有足够的符合规定的燃油时,为了加注合规燃油或修理EGCS,应立即通知有关目的港口的管理当局和主管机关征求他们的同意。


3、任何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或重复发生的EGCS故障都应报告主管机关和有关目的港口的管理当局,包括船舶操作者为处理故障所做的努力。由主管机关和有关目的港口的管理当局决定是否采取行动。


Q:如果船舶停靠的港口无法供应低硫燃油怎么办?这种情况下,船舶应遵循何种条件才能使用传统燃油?


A:根据MARPOL公约附则VI第18.2.4条规定,如未能购得合规燃油,应发送一份燃油不可获取性报告(FONAR),通知其主管机关和相关目的港口的主管当局。船东/船舶操作者需要在这份报告中讲清楚他们为获得符合规定的燃料所做的努力,包括在当地并无替代燃料可用的情况。这份报告应在船东/船舶操作者确定或得知将无法采购和使用合规燃油时马上发送(最好是在船舶离开港口前发送),这份FONAR副本应保存在船上至少36个月,以供检查。


此外,船东/船舶操作者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燃油不可获得性报告(FONAR)不是逃避法规限制的“通行证”。根据MARPOL公约附则VI第18.2条,缔约国主管当局有有权利和义务审查所提供的信息,并酌情采取行动。


2、若船东/船舶操作者提供证据不足或者一再申明燃油不可获取的情况下,当事缔约国主管当局可要求船东提供更多的文件来证明燃油不可获取的情况。船舶/操作人员在港口也可能受到更广泛的检查或审核。


3、船东/船舶操作者在计划加油时,应考虑到当地的物流条件和/或码头、港口的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为了获得合规燃油而必须在港口或码头内更换泊位或锚的情况。


4、船东/船舶操作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让船舶准备好使用合规燃油。这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不同粘度、不同含硫量且不超过法规要求和需要在船上加热和/或其他处理的燃油。


因此,船舶应尽可能使用合规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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