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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业评论 | 企业反腐败的重点在于防范内部人控制

阚宇 汇业法律观察 2022-09-24

文 | 阚宇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近年来,随着国际及各国对商业腐败现象的不断打击,我国境内的跨国企业、外资企业、新兴民营企业开始对企业合规问题予以了高度重视,企业内部合规建设和反腐败、反商业贿赂体系也在不断成熟。对于企业内部腐败现象,相当多的企业也进行了内部调查,甚至将其交由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笔者在近几年的执业中,也为多家商业机构提供过相关法律服务。笔者认为:企业反腐败的重点在于防范内部人控制。


“内部人控制”是指现代企业中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于出资者与经营者利益不完全一致,加之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出资人或股东很难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形成经营者控制公司,即“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由于权利过分集中于“内部人”,出资人或股东及其它利益相关方都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一、内部人控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来说,内部人控制主要通过故意隐瞒或误导出资人或股东,从而对公司资产或可期待利益等予以侵占,严重损害了出资人或股东利益。根据笔者的执业经验及相关案例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是指企业相关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这里往往牵扯到财务造假的问题,有些案例中的管理层,经常利用股东与经营层之间对于财务信息的不对称,隐藏利润,实现对企业利益的侵占。更有甚者,明目张胆的对企业资产予以瓜分。有些企业经营者故意制造企业亏损或隐瞒利润,再将企业交由管理层控制的公司收购。这些都属于职务侵占范畴。


2.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有的企业管理层通过与自己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关联方进行交易,通过“虚增交易环节”的方式,让渡业务资源或权益。有的管理层利用监管漏洞,在交易过程中,故意让渡企业权益,高买低卖。这些行为较为隐蔽,加之非国有经济领域没有类似国有经济范畴内具有的“非法为亲友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刑法规制的手段较少。而以职务侵占追究相关责任人,又具有难以证明的现实困境。


3.挪用公司财物


有些企业管理层,将公司财物擅自挪用,交由自己或他人使用,造成公司财产性权益的损失。因不涉及资金,往往导致无法追责。


4.违规决策


有些企业负责人为了自身利益绑架董事会或绕开董事会,进行违规决策。有的企业经营层为了实现个人目的不惜以身试法,不顾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事项和重大风险的事项违规决策。更有甚者,私刻企业公章,对外违规担保,导致企业重大损失。


二、建立防范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合规机制


出现“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往往都存在企业股东缺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诱因。但真正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还在于企业合规机制的缺失或不健全。“将权力关进笼子”并不仅仅是对国有经济领域的要求,为避免“内部人控制”情况的发生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除了加强法人治理、监管机制以外,企业需从源头开始进行合规制度建设,重点如下:


1.识别


现实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纷繁复杂。企业内部需加强对腐败行为的识别,对于哪些属于腐败行为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才能为反腐败工作做好基础。如对于以追究变价款为目的的挪用财物行为,就属于挪用资金的范畴。


2.制度


虽然很多跨国企业、外资企业都存在一套相应的内部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往往来自于母公司,产生于域外法律框架下,急需本土化。同时,合规制度的建立需要综合配套,避免“头疼医疼,脚疼医脚”。如常见的“飞单”行为,企业就应当制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将客户信息、交易机会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将此类腐败行为与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连接,从而予以刑法规制。另外,合规制度建设,最忌形式光鲜却不实用。如反腐败领域的“阳光条款”,重视承诺,却对违约情形缺乏约束。对此,应当积极建立“停止付款权”、“审计介入”等内容,使得“阳光条款”留有后手。


3.调查


“内部人控制”情况的出现,往往都和管理层在公司内部形成的权力场息息相关。仅仅通过企业内部调查,道远且阻。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可以打破权力场的干涉,客观评价相关行为。同时,可以固定相关事项,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性,避免由不当调查行为而来的相关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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