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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案例|涉嫌介绍表妹卖淫受审,法律援助使其终获自由 ——记王某玲涉嫌介绍卖淫罪辩护历程

2018-02-08 田宏伟-盈科西安 盈科法律微观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西安市A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以王某玲涉嫌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2011年5月28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25日晚,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某派出所公安人员在西安市木塔寨西五巷某招待所302房现场查获辛某与王某进行性交易,涉嫌卖淫嫖娼。根据辛某与王某的供述,公安人员将在西安市木塔寨西五巷经营美容美发的王某玲以涉嫌容留妇女卖淫抓获。王某玲于2010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被执行逮捕。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证人辛某和王某的证言、证人巩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玲的供述等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玲涉嫌介绍卖淫罪。

 

律师策略

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接受陕西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承办律师首先仔细查阅了卷宗资料,发现本案存在以下辩护难点。


(一)王某玲本人对介绍辛某卖淫的事实有过有罪供述;本案证人(卖淫女)辛某对王某玲犯罪行为曾经指证过,这些情况对被告人极其不利。


(二)本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无罪判决仅占案件数量的万分之八,无罪辩护面临巨大的失败风险,辩护意见有可能不被采纳,审判结果极有可能不利于被告人。


 (三)以证据为王,寻找突破口


通过反复仔细查阅卷宗资料,辩护律师发现本案的证据存在严重冲突,王某玲有推翻供述的情况,辛某对以前指证王某玲介绍卖淫行为的证言内容也有过否定,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严重冲突,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且矛盾冲突的证据又是本案指控罪行的关键证据。本案的其它证据皆为间接证据,证据之间很难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并排除合理怀疑。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受牢狱之灾,承办律师在阅读完案件发现疑点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尤其是案件各个细节的陈述,发现被告人一直否认了介绍辛某卖淫的基本事实。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无罪的可能仍然存在,这让辩护律师又看到一丝丝曙光。因此,在会见完被告人,承办律师在梳理完案情后及时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承办法官却明示辩护律师不能“误导”当事人的陈述,办案法官的话让承办律师感觉压力重重、取舍很难,无罪辩护变得几乎不可能,在结果几乎明确的情况下努力有必要吗?但律师的职责和良心还是让辩护律师制定了无罪辩护的方案,并在最后一次会见中,征得了被告人王某玲的同意,被告人对辩护方案的认同,稍稍给了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动力和信心。但让辩护律师始料不及的是被告人在庭审中突然表示认罪,辩护的过程险象环生、困难重重、至今历历在目。

 

工作成果摘录

辩护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三百五十九条关于介绍卖淫罪主客观犯罪构成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六条、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六十二条关于公诉和判决证据要求的规定,对公诉机关的证据逐以反驳:


1、关于辛某的证言:(1)辛某系未成年人,侦查机关询问辛某时未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影响了证人辛某的客观陈述,证据收集方式违法,依法不能被采信。(2)证人辛某有虚假陈述,证言内容缺乏客观基础。(3)该笔录从内容上并未直接反映2010年12月25日王某玲在辛某和王某之间牵线搭桥,介绍其卖淫的案件事实。(4)侦查人员在有罪推定思想指导下诱骗获取口供,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5)2011年4月21日证言证明王某玲反对其卖淫,与王某玲的反对辛某卖淫的口供相互印证,反向证明王某玲不具备犯罪故意。


2、关于证人王某的证言。(1)王某在讯问笔录陈诉“小姐见我进来就问我要不要小姐”的陈述,说明王某和小姐辛某之间直接进行卖淫嫖娼意思联络,明显缺乏王某玲介绍环节,没有介绍环节,王某玲不具备介绍卖淫的客观行为,依法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2)王某所指的白衣老板并非特指王某玲,所谓的白衣老板可能另有他人。(3)恰谈价钱也是介绍卖淫的关键情节,而王某的笔录中没有涉及与王某玲洽谈嫖资的情节。(4)王某关于招待所302房是自己开的房的口供与辛某自称是自己平时租住的房屋口供相互矛盾,这一重要事实并未查清。(5)王某并无直接言辞指证王某玲介绍辛某向自己卖淫。


3、关于王某玲的供述:(1)王某玲当庭陈述侦查人员有逼供行为,刑讯逼供的嫌疑没有排除。(2)侦查人员存在诱供。侦查人员多次将小姐与卖淫女等同起来,言辞和语境足以诱使王某玲做不利自己的陈述,诱供的证据不能采信。(3)笔录内容与情理不容。辛某系王某玲的表妹,尚未成年,王某玲不至于介绍自己的亲表妹卖淫,不至于将自己的表妹推向火坑。(4)王某玲唯一一次有罪的口供无本人其他口供相互印证,又被辛某否定,其有罪的口供成为孤证。(5)王某玲系文盲,不具备阅读和核对笔录的能力,侦查人员没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其宣读笔录供其本人核对签字确认,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存在合理怀疑,证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6)王某玲对辛某卖淫持反对态度,有辛某证言印证。


辩护律师最后总结发言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玲介绍卖淫罪的证据相互矛盾,矛盾不能排除,达不到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排除王某玲没有犯罪的合理怀疑,“无罪推定”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恳请合议庭行使司法审判监督之圣神职责,明镜高悬,不枉不纵,保证无辜的人不受牵连和枉法追诉,依法宣告王某玲无罪,使其早日恢复自由,早日与幼子团聚。

 

案件结果

激烈但精准的质证与辩护使庭审向着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发展。由于辩护律师对控方证据链强有力的冲击,控方证据链被冲击的支离破碎,证明力打了大大的折扣,超出了控方的预料,明显达不到定罪的法定要求和标准,指控王某玲介绍卖淫的罪名明显不能成立,庭审的过程和结果让审判法院处于无罪判决和有罪判决两难的境地。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迫于辩护律师犀利的辩护向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2012年2月10日,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刑事初字第00387号裁定,准许雁塔区人民法院撤回对王某玲涉嫌介绍卖淫罪的起诉,王某玲获得释放。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的现象大量存在,素有“十捕九判”之风,大部分辩护律师顾忌辩护效果,在证据存疑的案件上不敢、不愿做无罪辩护,从而使庭审中缺少必要的对抗,很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承办人援助律师能够从证据角度进行有力的辩驳,辩护方法破中有立,步步推进,环环相扣,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最终达到实体辩护的目的。


该案例被陕西省司法厅评选为“2011-2012全省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多见的成功案例,值得借鉴和推广。

 

律师点评

(一)如何处理与被告人不同的辩护意见


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无论是提出有罪辩护、罪轻辩护、从轻辩护以及免除处罚、无罪辩护的意见,其核心从发点都应当使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比如本案辩护中,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其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全符合辩护律师法定职责和职业道德。


 (二)案情研判是刑事辩护的基石


在辩护中,尤其是庭审中,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沉着应对,庭前准备尤为重要,辩护律师对于证据要熟烂于心,刑事辩护要观点明确、思路清晰、体系严密。如果说法律是刑事辩护的武器,那么证据就是辩护的武器弹药。在法庭上忌讳泛泛而谈,忌空话、套话。本案成功之处在于敢于对控方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和大胆击破,从而降低控方证据的证明力,撼动裁判者内心的确信。


(三)如何处理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关系


本案在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仍有借鉴意义,也就是必须实现庭审的实质化,一切坚持审判的证明标准、一切服从审判、一切围绕审判、一切为了审判,本案成功之处还在于守住了审判定罪标准的底线,坚持底线不退让。作者还认为,刑事辩护过程是程序辩护和实体辩护的有机统一,程序辩护服务于实体辩护,而实体辩护是程序辩护目标和方向,实体辩护和程序辩护应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水乳交融、巧妙结合。


(四)刑事辩护的指导思想和方法


最后,作者认为“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是司法机关公诉、审判原则,同时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坚守的三原则。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在三原则中应当处于指导思想位置,“罪行法定”、“疑罪从无”则是方法论。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应注重罪行法定原则的运用,包括定罪和量刑,对于证据存疑的、事实不清的案件应注重“疑罪从无”方法的运用。


承办律师




田宏伟,陕西黄陵县人,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委员会陕西分中心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陕西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实务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所特邀研究员、陕西渭南师范学院兼职教授、西安培华学院客座教授、担任陕西省广播电视台“说法时间”特邀嘉宾,陕西省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案件专家库专家、陕西省人大代表法律顾问。2012年获陕西省司法厅“全省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多次获“优秀律师”荣誉。


曾公开发表《论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定金法罚则的理解与适用》《辩护律师会见难问题剖析和对策》《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辩护》《警惕民间投资陷阱》等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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